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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城管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5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一、申请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城市供水管道(含附属设施)的。

二、申请材料

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表;  必要  见附件1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总平图);  必要

3.施工设计图;  必要

4.施工范围示意图;  必要

5.施工图审查意见;  必要

6.被拆除、改动、迁移供水管道的供水企业意见。  必要

三、申请流程  

四、法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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