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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城管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5 

非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一、申请条件

1.因排危排险占用绿地,移植、砍伐树木、古树名木因濒危或存在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必须移植的、非工程建设项目。

2.申请对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范围之外原有绿地进行占用和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二、申请材料

1.非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必要   见附件

2.政府或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    必要

3.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   必要

4.辅助材料。  必要

三、申请流程

四、法定依据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因项目建设、土地征转、排危排险、交通组织转换、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砍伐行道树,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在前期阶段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临时占用。但是,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事中事后监管。第三十三条:办理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审批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一)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图纸,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二)非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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