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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城管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02-20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0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申请条件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二、申请材料

1.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申请表;    必要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施工合同;    必要

3. 消纳合同(协议);   必要

4. 运输合同(协议);   必要

5.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方案;   必要

三、申请流程

四、法定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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