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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3445T/2021-00070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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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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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悦来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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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10-22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2
悦来街道特困人员救助办事指南
精准认定特困救助对象是精准实施救助供养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的基本要求。为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请结合实际遵照以下事项执行:
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
二、办理条件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4、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庆在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824)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救助供养标准
2021年1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806元,从2021年9月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27元。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特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主页、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本人页复印件;
4、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
5、16岁以下儿童就学资料、残疾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6、收入证明材料;
7、已救助相关材料(如低保证复印件);
8、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
9、其它材料(包括会议记录及图片资料,入户调查情况及图片资料,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房产证或购房发票或租房合同)证明材料,委托照料协议等)
五、特困人员救助程序
1、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委托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受理
街道委托社区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 核
(1)街道和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3)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4、审批
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区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区民政局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终止救助供养
1、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2、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3、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区民政局应当通过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局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民政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4、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七、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欣悦路258号320办公室
八、联系方式
悦来街道民社办联系电话:023-67481613,6748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