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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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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21-02-20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渝北府发〔2015〕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渝北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到2016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区养老服务床位达到6000张以上,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1张。到2020年,全区养老服务床位达到1万张以上,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全区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达70%以上;养老服务业提供就业服务岗位1000个;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二、加大发展力度

(一)加强养老服务业土地保障。优先将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纳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对纳入专业规划的养老设施用地,要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按照国发〔2013〕35号文件“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部门在新区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明确需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享有相同的土地供应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若机构停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对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配套建设的公路符合农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零销售。

(二)加大养老服务业财政投入。将50%以上区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部门及镇街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政府办福利中心、敬老院的财政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改善供养条件,对达不到福利中心、敬老院基本建设标准和入住条件的,要限期整改,确保城乡“三无”老人得到良好照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区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区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重点民生工程,对新办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投入使用并符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的,区财政给予每个10-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并全年正常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经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检查认定符合发放运营补贴标准的,区财政给予每个每年3-5万元的运营补贴。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长效机制,对达到规定要求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区财政对收住的渝北籍老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三)加快养老服务业设施建设。城镇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按每百户25平方米的标准提供符合养老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给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调剂等方式,建设不少于150平米且符合有关要求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闲置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按照养老机构标准进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工具、场站和居住区、城市道路、楼宇、公厕、文体场馆、商业网点、旅游景点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改造。

(四)完善养老服务业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满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家政服务企业与社区、医疗、物业、养老机构合作,利用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积极引导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托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五)落实养老服务业税费优惠。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六)完善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增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养老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政府办养老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对政府办福利中心、敬老院中取得中级、高级和技师职称的养老护理员并在机构从业1年以上的人员,符合相关要求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和3000元,纳入镇街财政体制。

(七)创新养老服务业金融服务。将养老服务业作为信贷支持类行业,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物范围,适当提高抵借率,探索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抵押贷款、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等融资模式,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评级及担保增信等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支持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八)发展养老服务消费市场。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三、强化发展保障

(一)统筹养老服务规划发展。区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制定全区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建设规模和设施布点。各部门、镇街落实相关政策,通过统筹城乡养老资源,保障基本、突出特色,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协调发展。

(二)完善养老服务支持政策。完善城乡养老服务托底措施,将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需集中供养的,及时纳入养老机构供养;分散供养因家庭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廉租房(公租房)或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保障范围。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三)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保障。各镇街要按照相关要求,多措并举加快建设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在农村地区充分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农家院坝、闲置校舍等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加强敬老院建设,增加养老机构床位,改善供养条件,保障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利用剩余床位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2016年完成区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建设,满足全区城市“三无”老人供养需求。

(四)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引导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龄产业协会、专业人员协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通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养老产品开发和为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帮助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

(五)加强养老服务“医养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举办养老机构,通过养老机构与医院联办,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院等形式,构建养老与医疗相互融合的服务模式。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护理指导等服务。探索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老年人卫生健康服务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对接。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工作,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任务。

(二)开展综合试点。积极开展政府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监管办法,对现有的政府办养老机构,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开展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试点。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行业管理,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等级评定、护理员培训、服务质量和入住对象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等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加强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擅自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擅自出售、出借养老服务设施;严禁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每年对享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应收回各项补助资金,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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