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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隆镇2020年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6-20

兴隆委〔2020〕75  号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隆镇2020年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各驻镇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与自然灾害事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兴隆镇2020年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兴隆镇2020年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渝北区基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市委四届全委会精神,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严字当头、落实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责任制,明晰各级党政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人员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底线意识,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改革创新、扎实工作,不断深化平安渝北建设,为加快临空都市区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共同承担安全发展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二)坚持分级监管、履职尽责。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和职责法定、权责对等要求,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严格落实行业专项监管部门的专项监管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创新流程控制,发挥各自优势。按照问题发现、处置、评估和奖惩的流程,发挥行业、属地的各自优势,落实每一个环节的具体责任,做到流程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留空白。

(四)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健全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实施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构建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二章  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

一、党组织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

1、组织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谋划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重大问题。

2、将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事故责任追究。

3、加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和新闻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4、加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管机构领导班子,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监管队伍。

5、发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作用,组织带领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

1、亲自审定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的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并主持党组织会议进行部署。

2、亲自组织研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的问题发现、上报的网格化运行机制和奖惩机制。

3、亲自带头组织“四不两直”的专题调研,发现和归纳需要集中研究解决的重大倾向性问题。

4、亲自督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并听取履职情况汇报。

5、亲自定期听取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三、党委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

1、落实党组织决策部署的学习贯彻,明确重点目标和任务。

2、落实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深入分管单位、分管领域的基层现场,发现问题和隐患。

3、落实组织相关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分管单位、分管领域的重大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问题。

4、落实分管单位、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情况分析,并向党委提出建议。

5、落实支持行政及其相关工作部门推进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行政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

一、行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防控重大风险。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目标管理,严格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考核奖惩。

4、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与自然灾害防治监管机构、队伍、装备建设,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与自然灾害防治监管职责,保障工作落实。

5、安排部署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健全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事故调查处理。

二、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

重点做到“六个带头”:

1、带头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决策部署,明确贯彻的具体措施。

2、带头执行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的组织运行机制。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部署重点工作;定期主持或委托其他同志主持专题会议,协调解决专项难点问题;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基层网格化运行情况,提出改进的措施。

3、带头检查督促行政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分管行业、领域和园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出现问题的同级部门和下一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4、带头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专项检查调研,主持研究阶段性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5、带头定期组织同级职能部门分析研究或向上一级职能部门反映辖区范围出现的安全隐患,并提出建议。

6、带头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

重点做到“六个到位”:

1、领会要求到位。对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的要求和部署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到位,明确目标和任务。

2、部署落实到位。及时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单位抓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3、督促责任到位。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监管职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加强安全与自然灾害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4、隐患排查到位。按照“四不两直”要求,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和园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检查督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定期与分管部门、单位研究上报事项的监管是否到位。

5、事故救援到位。分管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6、改进机制到位。定期总结分析分管行业、领域和园区阶段性的安全生产趋势,提出并改进工作运行机制,推动问题进一步得到解决。

四、行政分管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重点做到“六个率先”:

1、率先领会和贯彻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党委、政府的决策和部署。

2、率先提出和完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监管的运行机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评估和追责“五位一体”,问题发现、处置和奖惩“环环相扣”。负责本级安委会工作正常运行。

3、率先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综合性检查督查,发现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和隐患。

4、率先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下级单位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总体情况,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隐患。

5、率先分析评估所辖地区的安全与自然灾害防治责任整体落实情况,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

6、率先指导督促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章  应急办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策部署,履行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综合监管职责。

2、承担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协调有关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事项。

3、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综合性检查督查,指导协调同级行政和下级单位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4、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目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5、强化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6、依法协助上级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实施相关行政处理事项。

7、负责烟花爆竹、消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其他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

1、在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对本辖区内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2、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全面掌握相关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知识,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监管能力和水平;

3、组织拟制业务工作中所涉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规章制度,检查督促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与自然灾害防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

5、认真做好业务范围内相关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宣传、培训、记录登记、信息报送和管理台账等相关工作;

6、组织拟制相关业务工作所涉的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协调应急演练;在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时,须及时上报并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章村居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管理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一把手责任追究制。各行政村(居)委会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应立即予以制止、处置并及时向镇政府报告。

2、驻村(居)委会干部和村(居)委会责任挂钩,要认真督促各行政村(居)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安全与自然灾害防治检查材料

3、抓好各项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落实,加大宣传和排查监管力度,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伤亡事故的发生。

4、要求:(1)发现问题,不留死角;(2)及时上报,控制有力;(3)积极配合,搞好协调工作。

第七章  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属地管理职责

(一)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职责,对本区域内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监督检查,各村居积极配合,共同参与管理及其工程建设等安全监管工作,参与其生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并按职责权限,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各村居、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建立辖区全覆盖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责任体系,镇、社区(村)、网格都有负责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的责任人,每个网格配备1名专职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网格员。对本区域内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巡查暗访,督促隐患整改,强化基层防控,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治理网格单元应加强日常巡查走访,及时发现所在区域的各类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防治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劝导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流程向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处理。

(四)镇有关部门接到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应按照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并报告区人民政府。

(五)责任甄别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镇属地管理是强化安全生产的两个责任主体。对于比较明确的事项责任,按照上述第四、第五部分执行;对于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额以下商贸零售企业以及其它比较模糊、存有争议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工事项,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置:

1、属地责任

1)传达宣传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部署。

2)对辖区范围的安全与自然灾害防治隐患进行全覆盖排查。结合本辖区实际,根据历史上安全隐患和事故的案例统计,突出建筑施工项目、装饰装潢项目、车辆乱停乱放导致交通隐患项目等,确定优先排查的有限规定事项若干个。有限规定事项由行业与属地共同确定。

3)对确定的有限事项,实现“零报告”的日清周进制度。

4)协助有关行业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管。

2、责任甄别。对于属地应该巡查报告但没有巡查报告的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主体是属地;对于属地已经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主体是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章  工作制度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例会制度

1.镇党委会议每月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形势,总结安全发展规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落实。

2.镇人民政府每月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落实工作任务;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形势,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解决区域性重点、难点和突发性问题。

3.党政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贯彻落实上级党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决策部署,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4.镇安委会和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城乡建设、特种设备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检查督查制度

1、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带队开展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检查督查。镇街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次,其他班子成员每月不少于2次。

2.政府要建立领导牵头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制度,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或者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大检查。

3.镇安委会每季度安排部署1次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督查,重大节庆、重要活动、重点时段组织专项检查。

4.要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

1.镇街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要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作、重大隐患和重点危险源进行跟踪督办。

2.镇安委会办公室至少每季度向村居、社区治理网格单元通报1次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情况,对工作进行点评,提出改进建议。村居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措施。

3.对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事故超控制指标进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事故、安全与自然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整治长期不力、阶段性重点工作完成较差的单位,镇党委、政府、镇安委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基础保障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逐年增长机制。在现有基础上,按每年递增10%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预算,重点用于宣传培训、专项整治、举报奖励、专家咨询、事故调查、应急管理和重大危险源防控等基础性工作保障。

2.加强安全与自然灾害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安全与自然灾害防治监管体系,充实稳定基层安监队伍。注重党性作风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执法监管能力。

3.实施应急干部人文关怀。将应急岗位作为后备干部锻炼平台,对应急工作成绩突出者,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对长期坚守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基层干部,适时开展轮岗交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应急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章  保障措施

(一)注重齐抓共管。镇党委政府将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内容。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创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严格履职尽责。党委政府要按照临空都市区建设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责任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与自然灾害防治检查、常态督查、谈心对话、警示约谈、追责问责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定期报告和评析制度。

(三)强化目标管理。党委政府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目标管理,将年度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事故控制指标、较大事故控制起数、重大及以上事故“零控制”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和重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部门和单位,当年不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对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事故、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连续多年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优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责任追究。党委政府及其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对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进行述职。对不履职尽责、发生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尽职尽责的,或因完全由第三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事故的,不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一)本办法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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