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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王家街道 
    • [ 生成日期 ]
    • 2022-02-21 
    • [ 发布日期 ]
    • 2022-02-21 

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灾、抗旱、防汛、森林防火等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补助资金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管理。

第四条救灾资金体现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对灾区群众的生活关怀,各级财政、应急部门要严格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正,将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关怀快速传递到基层群众。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五条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第六条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抢险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一)购买、租赁装备物资。用于购买和租赁应急指挥、抢险救灾所需的装备设备、物资等;

(二)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补助。用于救援队伍的训练、装备,购买技术服务等;

(三)保管储备救灾物资管理费用补助。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仓储、维护维修、装卸、保险、劳务、管理、运输等;

(四)受灾群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包括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人员救助、过渡期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等;

(五)抢险救灾航空飞行补助。用于抢险救灾飞行器等设备的购买和租(征)用、空地勤保障等;

(六)对社会救援力量抢险救灾的奖励性补助。用于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性补助;

(七)其他救灾事项。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市级救灾资金由市应急局编制年度预算,根据上一年度救灾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对当年灾情预测分析等因素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建议,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级财力,对项目资金进行初审,提交市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议,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条年度救灾资金预算执行中,市应急局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受灾程度、既定标准、地方财力以及其他特殊因素核定补助额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局的项目计划下达救灾资金预算。救灾资金支持救灾工作的前提条件:

(一)市应急局或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启动应急预警、响应。

(二)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对灾情、险情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三)市应急局对灾情、险情工作的安排部署。

第九条受灾区县(自治县、经开区)财政、应急部门可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申请救灾资金,由应急部门承办。

申请文件应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死亡(失踪)人数、需生活救助和过渡安置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应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及时筹集安排救灾资金,与上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应急局建议和区县初报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核定灾情另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市应急局编制救灾资金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下达。在执行中,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救灾资金项目应当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市财政局可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救灾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后,市应急局对救灾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对救灾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拨付、使用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市应急局对救灾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向市财政局通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调整预算或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各县区(自治县、经开区)财政、应急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和有效。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应急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区县救灾资金安排、实际使用、监督管理等情况,书面报送市应急局。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配合市应急局对救灾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县(自治县)救灾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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