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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机构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石船镇 
    • [ 生成日期 ]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4 

石船镇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石船镇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

1、本市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原农转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目前渝北区城市低保标准62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496元/人/月。

四、申请材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户主申请;2.审查受理;3.经济状况核查;4.群众评议;5.镇审核;6.审核后公示;7.区民政局审批;8.长期公示;9.金融机构代发低保金。

六、办理时间: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群众评议和公示期限)。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七、联系方式:

石船镇民政和社会事务112办公室,经办人:刘兵,联系电话:023-6725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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