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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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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龙溪街道 
    • [ 生成日期 ]
    • 2023-06-15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7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关于转发《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

关于转发《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社区:

现将《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渝北民〔2023〕77号)转发于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渝北民〔2023〕7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和民政惠民济困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流程

(一)加强流程规范管理

各镇街要切实将社会救助审批规程中的受理、调查核实和审核责任落实到位,严格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

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号)、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层转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北民〔2021〕116号)、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北民〔2015〕314号)、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北民〔2021〕144号)等文件规定做好受理、调查、审核等各项工作,不得委托村(社区)代为受理救助申请;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资料;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不得以申请人不符合救助条件拒绝接受;对已接受的申请,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核确认程序进行办理,不得擅自终止审核确认流程;对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沟通工作。

(二)加强调查核实工作

各镇街对每月受理的救助申请和定期核查的救助对象,应做到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必须由两名及以上镇街工作人员参与,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调查表上分别签字。对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等申请,应逐一调查核实赡扶抚养义务人情况,并据实核算赡扶抚养费。对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财政供养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各镇街应单独登记备案管理。

区民政局应通过电话调查、入户走访等方式,对镇街上报的材料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城乡低保每月按新增不低于20%、调整不低于10%比例抽查;特困供养人员每月按新增不低于30%比例抽查;临时救助每月按新增不低于5%比例抽查。

(三)加强主动排查工作

各镇街要切实落实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通知》,组织村居工作者、社会力量等进行入户走访、常态摸排,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群体和未纳入保障的一般群体的主动发现工作,及时掌握居民家庭收支变化情况,并及时协助有困难的群众申请救助。各镇可结合乡村振兴部门“大走访大排查大整改”行动中对脱贫群众、监测对象以及其他一般农户中重点人群的走访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

(四)加强动态管理工作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规定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进行动态管理。对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保障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等其余纳入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特困供养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全面复核,并及时提交复核总结。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有效期不超过1年,从认定之日起生效,各镇街应于有效期到期当月对在册低保边缘家庭重新组织核查,对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延长1年有效期。

各镇街应根据核查调查情况及时报区民政局办理救助金增发、减发、停发及备案手续。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五)加强救助档案管理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建立和管理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等救助对象的“一户一档”资料。档案材料包括申请授权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资料、审核确认记录、动态管理记录、公示记录、资金发放记录等。对救助对象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档案内存档资料。对部分因年代久远缺失原始审批资料,但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在动态管理时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调整审批表等材料补充存档工作。

二、加强兜底保障功能

(一)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认定中涉及的“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医保和医疗救助规定病种)”,原则上参照《医疗救助、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重大疾病、慢性病对照表》认定。各镇街对所患病种(限癌症)不在对照表所列范围内,但其他条件均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确有较大实际困难的,可经镇街会议研究后,酌情按重大疾病纳入个案处置,并报区民政局研究审批。

2.加强与乡村振兴政策衔接。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北委发〔2021〕10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参照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15年以来的脱贫户)”和“低收入农户”进行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参照原“民政建档城乡特殊困难家庭”进行临时救助。

3.进一步规范“原则上同一对象以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临时救助”规定。各镇街应于次年的3月前将上年度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申请办理完毕。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每学年救助一次,从入学当年7月起至同年12月集中办理完成,为保证救助时效性,各镇街不收取其学费缴费发票,在核实清楚对象身份后直接报送区民政局。

(二)城乡低保

1.各镇街应加强对核查结果的运用,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各镇街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各镇街应当组织开展复查。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2.在审核低保家庭经济收入时,应在调查清楚申请对象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单人户、分户计算、刚性支出扣减及个案研究等方式,解决申请对象实际困难。农村低保认定中,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疾病诊断证明或残疾证,但确无法正常劳动的,经邻里证明属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折算劳动力系数。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视情况适当豁免。

3.持续实施低保渐退给予平稳过渡。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低保家庭成员在就业后6个月内(含)的工资性、经营性收入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对其他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

(三)特困供养

1.各镇街应严格做好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对于新申请的特困供养对象严格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审核确认;对已在册的特困供养对象,复核中发现银行存款超标的,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个案研判,对确有实际困难不宜终止特困供养的,经镇街主要领导研究通过后,报区民政局备案。对因突发重大疾病而瘫痪卧床的人员申请特困供养的,应通过医院或鉴定机构的证明材料认定失能情况,对瘫痪在床但因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镇街调查认定属实并经会议研究通过后,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2.各镇街应切实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照料护理义务,定期检查履职情况并建立台账,稳步提升供养服务质量。

(四)惠民济困保

1.各镇街要重点做好困难学生升学补助金理赔工作。提前开展困难学生摸底排查,广泛开展临时救助和民政惠民济困保关于就学救助政策的宣传。每年6月起,对辖区救助对象中有参加高考或研究生考试的,摸清底数、做好登记,及时收集民政惠民济困保困难学生升学补助金理赔资料,统一交由区民政局报案理赔,避免各镇街、困难群众单独邮寄资料出现漏赔情况。

2.各镇街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参加民政惠民济困保的名单按照规定模板报送区民政局,要素必须齐全、内容必须准确;参保对象身份或者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区民政局更改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镇街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合理配备工作力量,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对自查自纠、纪检监察和审计中发现和反馈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持续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中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兜底保障工作及因疫情灾情遇困群众临时救助落实工作。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镇街要按照通知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对照各项救助政策再次对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增强主动发现、主动救助能力,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清理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应救尽救、应退尽退”。

(三)加强专项整治。聚焦重点领域,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认真进行全面排查和深入整治,推动相关问题全面彻底整改到位。区民政局将适时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持续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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