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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社会管理) 
    • [ 体裁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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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龙溪街道 
    • [ 生成日期 ]
    • 2022-01-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1-07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关于转发《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

2022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扎实推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于2018年起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我区实际出发,立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在城区街道和两个镇的区域内,在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础上使更多老年人享受到居家养老服务。

二、服务对象

(一)城区街道和古路镇、茨竹镇的下列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或空巢老年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

2.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3.60周岁及以上空巢家庭中失能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的空巢家庭老年人或失能老年人。

(二)其余各镇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

三、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分为信息服务和助老服务:

(一)信息服务

以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紧急救援、定位服务、主动关爱、生活信息咨询、心理慰藉等信息服务。

(二)助老服务

以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的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等居家助老服务。

服务对象中第(一)项对象可同时享受信息服务和助老服务,第(二)项对象享受信息服务。

四、补贴标准

信息服务补贴标准50元/人/月,助老服务补贴标准119.3元/人/月。

五、补贴比例

服务对象第(一)项1至2类对象和第(二)项对象由政府补贴。

服务对象第(一)项3类对象自付50%,政府补贴50%。

六、服务形式

居家养老服务由区民政局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为城区街道和试点的古路镇、茨竹镇的服务对象开展信息服务和助老服务;为全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中老年人开展信息服务。

服务机构根据区民政局审核结果和补贴意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服务,超出政府补贴标准的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向服务对象发放现金、购置实物等方式套取政府补贴。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等),同时填写《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收到的材料和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初审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三)审核。区民政局对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补贴意见,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移交服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四)动态管理。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当月进行审批,当月享受服务,确保进出合理有序。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准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从次月起停止服务。

(五)档案管理。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六)直接纳入。满足服务对象中(一)至(二)项的特困老人,由镇街提供名册报区民政局备案,纳入服务范围。

八、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在福彩公益金中安排。

九、支付方式

由区民政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效能进行评估定级,综合考虑服务项目专业化程度、服务人次、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部分的支付比例。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部分由区民政局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定期支付给服务机构。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存在虚报、截留、挪用服务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十、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摸清底数,精心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

十一、其他

(一)经《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审批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可使用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二)本方案中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空巢老年人是指不与子女或其他家属共同居住且子女或其他家属不在我区的老年人。

(三)原试点区域内已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符合本方案的对象,按本方案的办理程序进行申请办理;不符合本方案的对象可自行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四)本方案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由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服务效果和政策变化作适时调整。

(五)在本行政区域(不含两江新区)范围内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适用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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