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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龙塔街道 
    • [ 生成日期 ]
    • 2024-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

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该如何处置?

充电桩起火、装饰装修区域破坏房屋结构

危害公共安全该怎样预防?

……

3月29日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消息

3月28日

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

对上述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了法规化“解答”

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67条

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构建共治格局

支持运用先进技术增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新《条例》规定了市、区县、乡镇、功能区、村居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新格局。

新《条例》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等要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界限,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管;强调村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末端助力作用。

针对近年来不断涌现的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从业人员安全权益保障不到位、安全风险“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等突出问题,新《条例》明确,由市、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制定政府部门履职责任清单的形式,固化新型风险的责任管控部门,通过部门的履职监管,降低风险,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新《条例》鼓励行业组织、专业机构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支持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等工作,增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压实主体责任

新增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新《条例》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等方面入手,聚焦源头治理,强化主体责任。

新《条例》将我市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线岗位员工责任制等经验做法固化为地方性法规,以制度性法规化,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目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几率增大,新《条例》明确规定,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高温等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地震、洪涝、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可能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或者人员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

此外,新《条例》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事故危害程度依法采取相关应急救援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强化依法治理

优化生产安全事故后的报告范围

新《条例》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推进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实施应用。在依标管理中生动体现依法行政,系此次修订创制性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经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新《条例》基于重庆实际,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明确派出所、乡镇(街道)接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的职责,优化了生产安全事故后的报告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由安委会统筹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联合检查,防治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减少了企业被打扰的次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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