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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574372Q/2021-00021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安委办〔2017〕110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应急局 
    • [ 生成日期 ]
    • 2017-11-13 
    • [ 发布日期 ]
    • 2017-11-14 

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渝北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渝北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区(包括龙兴工业园区、悦来片区、保税港区范围内,两江新区已移交给渝北监管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市政基础设施。不包括原北部新区范围,下同)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的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统称举报事项)的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书信、网络、走访等方式,向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以下统称举报受理单位)进行举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受外部因素影响形成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有关行业(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该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处理程序


第七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事项,确保安全生产举报及时受理。

第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接到安全生产举报后,要对举报的内容、性质以及管辖主体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要填写《渝北区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附件2),经领导阅批后交责任科室办理。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受理单位接到安全生产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核查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核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情况复杂的,经区安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举报受理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移送有权处理单位或者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在核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给予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暂扣、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资质、资格证书的,应提请发证机关处理。


第三章 举报奖励实施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20元至100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结合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程度和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综合确定给予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

举报受理单位填写《渝北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审批后发放奖金。奖励金额不足5000元的,由举报受理单位审批、发放;奖励金额5000元至1万元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批、发放;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区安委会审批,区安委会办公室发放。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属职业卫生范畴的,参照以上奖励标准实施。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的举报不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所有公职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举报;

(三)社区干部、网格员对本社区、本网格内的举报;

(四)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投诉;

(六)没有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

(七)其他不应给予奖励的举报。

第十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举报受理单位最先受理举报该事项的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同一举报事项分别向两个及以上单位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第十九条 举报人接到举报受理单位的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完善奖金领取的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安全生产举报奖金为偶然所得,举报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办理举报奖金支付手续。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每一起举报事项办结后,举报受理单位要将举报事项登记表、证据材料、核查相关文书、举报奖励审批表等资料按年度、分类别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30日将《渝北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至区安委会办公室(邮箱:ybqawb@163.com)。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以及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四)核查有关情况时,向被核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应客观、准确、全面反应所举报事项的内容,并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六条 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不得散布恐吓、威胁言论或者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举报受理单位、举报人、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渝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北安监〔2015〕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渝北区安全生产举报电话表

2.渝北区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

3.渝北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4.渝北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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