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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7500771976/2020-00004 
    • [ 发文字号 ]
    • 古路府发〔2020〕4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古路镇 
    • [ 生成日期 ]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 2020-07-16 

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路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古路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镇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村(居)、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是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部署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3)对村(居),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卫生应急演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履职情况、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向区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卫生应急办公室。由民政和社事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场监管所、农服中心、应急办负责人为成员,分类负责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动物防疫、职业中毒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总、核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2)在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3)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4)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5)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6)加强与区相关部门和相关镇街的联系和沟通,掌握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7)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院内相关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第三章 监测、报告与预警

第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医疗卫生机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职业中毒主管部门负责分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各村(居)委会负责按属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八条 卫生应急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村(居)委会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告。各单位、村(居)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在地单位、村(居)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要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各村(居)委会、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监测和报告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和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政府和区卫生应急指挥部。

第十二条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识。具体分级、分类见《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附件1)。

第十三条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IV级)标准时,镇政府向各有关应急工作单位预警;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和解除;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预警发布后,有关村(居)、有关部门应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分级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镇政府立即启动镇级专项应急预案,由镇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按照“救险先救人”的原则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做好事件处置工作,有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必要时区级相关部门可到场指导。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镇政府立即启动镇级专项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区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由区卫生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镇政府立即启动镇级总体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由各专项应急小组、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居)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区政府、区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请求支援,在市、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1)根据事件情况、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单位的行动,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3)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有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4)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保障。一旦发生疫情或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镇卫生院必须严密组织实施疾病疫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防止疫情扩散或事态扩大。卫生、医疗机构之间要互通信息,主动开展监测和搜索,认真做好信息分析,提出传染病疫情的预警和防控方案,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保障。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实行道路交通管制。道路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畅通状态。

第十九条 治安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出现疫情等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实施强制隔离、送医等措施。相关村(居)要会同公安机关立即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镇派出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物资保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由镇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奖励。对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惩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虚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2)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违抗或不认真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物资的;

(4)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救济钱款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或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6)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7)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附件:1. 相关机构人员通讯录

2.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2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管理,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国家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三、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一)传染病事件

1.鼠疫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的鼠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腺鼠疫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鼠疫病例;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上的肺鼠疫病例或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以上的肺鼠疫疫情。

2.霍乱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有扩散趋势。

3.脊髓灰质炎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人或疑似病人。

(2)分级标准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相关病例(VAPP)。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

特别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病例(野毒株)或cVDPV病例。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1)报告标准:发现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生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

(1)报告标准

a、肺炭疽:发现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

b、其他炭疽: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炭疽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病例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疫情。

6.甲肝/戊肝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病5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7.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1)报告标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1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5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8.伤寒或副伤寒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9.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1)报告标准: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1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及以上。

10.麻疹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或达到报告标准,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或发病20-4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以上;或发病50-9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12.登革热

(1)报告标准:1周内,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2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30例以上。

13.流行性出血热

(1)报告标准: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16.布鲁氏菌病

(1)报告标准:2周内, 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17.疟疾

(1)报告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18.血吸虫病

(1)报告标准: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以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

19.肺结核

(1)报告标准: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现10例及以上病例。

20.白喉

(1)报告标准: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2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1.百日咳

(1)报告标准: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22.猩红热

(1)报告标准: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3.流行性腮腺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4.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1)报告标准: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20-99例流感或流感样病例。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25.风疹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6.其它感染性腹泻病(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7.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8.手足口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9.水痘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0.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1)报告标准: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31.病毒性脑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2.军团菌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事件中,发病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事件中,发病20例及以上。

33.其他传染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事件中,发病5例及以上。

(二)食物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同一事件中,发生30例及以上中毒病人,或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中毒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1-9人中毒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中毒死亡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三)职业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 人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Ⅳ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Ⅲ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Ⅱ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四)其他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他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分级标准:

参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标准。

(五)环境因素事件

1.报告标准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 3 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

2.分级标准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参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专项预案分级标准。

(六)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

1.报告标准:发病3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无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较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Ⅱ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区县(自治县),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Ⅰ级):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七)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1.报告标准: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2例及以上疑似异常反应、心因性反应5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Ⅳ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2-9例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5-19例,无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Ⅲ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10-39例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20-49例,或出现死亡1例。

重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Ⅱ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40例及以上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50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2例以上。

(八)医源性感染事件

1.报告标准:3人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Ⅳ级): 10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较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Ⅲ级):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或10-99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重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Ⅱ级):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100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一定威胁,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2)实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所在单位认定的其它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2.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Ⅱ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较大威胁,具有较强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与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

(2)实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其它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3.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Ⅰ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

(2)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3)实验室保存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

(4)其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包括法定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介水传染病)

分散式供水污染事件

1.报告标准: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人以上,或死亡1 人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49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99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集中式供水污染事件

1.报告标准: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499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0—999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十一)本标准未列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重庆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讨论后,报请市卫生局批准后确定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五、事件分类和定义

(一)传染病事件

凡为传染病事件的,首先归类到传染病事件,包括法定传染病、非法定传染病及其它感染性疾病、流感样病例暴发等。

非法定传染病事件归类到其它类传染病事件。

(二)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食物中毒分为植物性、动物性、化学性(如亚硝酸盐中毒、农药污染食品造成的中毒、酒精中毒等)、微生物性(非法定传染病)、原因不明食物中毒。

(三)职业中毒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慢性疾病。

急性职业中毒: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性疾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他中毒事件

除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它中毒,包括农药喷洒导致中毒。

(五)环境因素事件

1.空气污染

环境中气体吸入中毒,包括农药挥发及企业外环境污染等事件。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氯气、苯等有毒物质导致的中毒事件。

2.水源污染:水体污染(不能归为传染病事件的)。

是指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进入水体后,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使水质和水体底质的理化特性和水环境的生物特性、种群及组成等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水的使用价值,造成水质恶化,甚至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引起水体污染的污染物主要来自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水体污染可分为生物性(病原微生物)、化学性(有害化学物质)和物理性(高温废水、放射性废物、核燃料等)污染。

3.土壤污染

在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出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中,直接或间接危害人畜健康的现象。包括工业污染(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汽车废气污染)、生活污染(生活垃圾、人畜粪便和生活污水)、农业污染(农药、化肥)。

(六)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一般指发病3例及以上。

(七)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一般首先定为疑似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进一步认定后方可定性。

事件类别名称定为预防接种、服药事件比较妥当,包括1例死亡及群体性接种或服药事件。

(八)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 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实验室污染事件。

2. 工作人员受到实验室内有毒有害病原微生物或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感染或侵害。

3. 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试剂被泄漏出实验室事件。

4. 停电、火灾等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其他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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