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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村振兴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大湾镇 
    • [ 生成日期 ]
    • 2021-12-21 
    • [ 发布日期 ]
    • 2022-01-0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148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1221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资产范围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四、主要措施

(一)摸清项目资产底数。以资金为主线逐笔清理。各区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要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清理范围,对历年来的各类扶贫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资金属性,追循资金流向,结合《扶贫资金项目清理表》,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明的扶贫资金项目台账。

以项目为载体逐个登记。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项目,已经确定权属的由权属单位、没有确定权属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或业主单位,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表》,对资产信息逐个登记,准确载明资产信息和现状。

块结合逐级建账。各级要按照资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本行业管理使用的所有扶贫项目资产建立台账,填报《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表》。到户类资产,以村为单位建立资产到户底册,区县、乡镇(街道)将到户类资产总量分级纳入资产台账(不逐户登记造册)。补助业主(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大户等)形成的其他扶贫项目资产(不含集体持有部分),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按照其他资产建立底册,区县乡村振兴等部门纳入总台账。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纳入农村“三资”管理范围,区县、乡镇(街道)、村级分级纳入资产台账。归属国有资产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管,在权属单位建立专门台账,纳入区县扶贫项目资产总台账和财政资产管理系统。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确权。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到村集体或个人等,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应按照相关要求逐个登记,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要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三)规范后续管护运营。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确权到村集体的,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由村集体经营收益解决。对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发挥效益。

(四)规范收益分配使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区县要对已经形成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修订完善分配方案,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发挥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五)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协调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妥善管理扶贫项目资产,保障扶贫项目资产安全,提高扶贫项目资产使用效率。各区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

(二)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市级承担统筹指导和监督责任;区县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履行日常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单位要会同区县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督导,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告公示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抓好总结推广。市级有关单位和各区县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及时推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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