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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大盛镇 
    • [ 生成日期 ]
    • 2025-07-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8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15日      




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一、党的建设(23项)

1

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加强政治建设,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

加强党委自身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负责落实“三重一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内政治生活、联系服务群众等制度。

3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的成立、撤销、调整、换届和管理,统筹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阵地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推进“两企三新”党建工作。

4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本镇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开展党内关怀、党员激励工作。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培训、考核、奖励、监督等工作,开展各类评优评先推荐上报。

6

负责退休干部的教育引导、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和关心关怀等工作。

7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负责人才政策宣传、培育引进、服务保障等工作。

8

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开展基层议事协商,负责培育和提升基层党建品牌。

9

负责本镇数字重庆建设工作,推进“141”基层智治体系建设。

10

负责指导本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指导和监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自治等工作。

11

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干部使用、考核、监督和管理,加强后备力量储备,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和能力提升,保障基本待遇。

12

负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推进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工作。

13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政风监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

14

推动镇、村(社区)两级监督体系建设,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按照权限分类处置问题线索。

15

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负责联系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归侨侨眷等,开展统一战线工作。

16

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负责党代表日常联络服务,推动党代表履职,按期组织召开镇党代会。

17

落实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组织和服务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负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转交人大代表反映的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18

落实政治协商工作,支持保障政协委员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负责政协委员联络服务和调研视察工作,承办政协委员提案。

19

落实党管武装各项制度,负责兵役登记、兵员征集、民兵工作、基层武装部规范化建设。

20

负责工青妇等群团和基层关工委组织建设。

21

加强商会党建工作,培育和发展商会组织,发挥商会作用。

22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宣传和促进民族团结工作,依法开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23

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经济发展(8项)

24

负责制定实施本级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5

负责开展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

26

负责编制和落实财政预决算,规范开展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工作。

27

负责本级财政收支和非税收入管理。

28

负责指导监督村(社区)财务管理,开展村(社区)财务和经济责任审计。

29

负责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优化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30

对本辖区农业、工业、商贸流通、服务业等行业经济运行指标进行监测组织上报。

31

围绕镇重点产业,管理、盘活全镇资产资源,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三、民生服务(18项)

32

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开展人口监测与家庭服务。

33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就业、失业登记,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供需对接等服务,组织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引导申请创业就业补贴和公益性岗位。

34

负责本辖区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信息查询、信息变更,工伤待遇账户维护申请受理。

35

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查询、信息变更、挂失、补领、注销等日常业务办理。

36

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暂停、变更、信息查询、就医备案等事项办理。

37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38

负责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39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暂停、变更、信息查询、退休待遇申领、死亡抚恤金申领事项办理,政策范围内的国企困难单双解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的申请受理、查验审核。

40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摸排并建立本辖区孤儿、留守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信息台账,做好关心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

41

负责残疾人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受理、查验审核等工作,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康复就业,做好残疾人服务和关心关爱。

42

负责维护老年人权益,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日常监管,落实老年人福利政策,做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工作。

43

建立好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特殊家庭老年人台账,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44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的摸排、初审及动态管理,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对象,给予临时救助。

45

负责退役军人信息采集、走访慰问、优抚帮扶,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

46

负责镇便民服务中心阵地建设,指导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

47

负责健康知识普及、健康促进行动、公共卫生和心理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促进全民健康水平提升。

48

负责挖掘社区社会组织力量,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日常管理。

49

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加强对社区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平安法治(17项)

50

开展普法宣传,负责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培养“法律明白人”。

51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负责选聘和管理法律顾问,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工作,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

52

落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负责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

53

依职权负责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开展行政执法。

54

负责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预防和遏制电信诈骗案件发生。

55

负责常态化扫黑除恶、反邪教、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线索摸排工作,预防有组织犯罪。

56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负责精神障碍患者日常排查、信息登记和管理服务,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57

做好本辖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和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58

开展禁毒、禁种宣传,负责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59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60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健全群防群治机制。

61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负责社会矛盾纠纷源头管控、排查化解及信息报送,成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受理调解申请,调解成功的组织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指导双方到上级机构调解、申请仲裁或诉讼,定期回访跟踪调解协议履行情况,防止矛盾反弹。

62

负责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制度和信访应急预案,主动排查涉访矛盾,按规定受理、协调、处置信访事项,联动协同处置突发事件,做好职权范围内信访人员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等工作。

63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负责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

64

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

65

开展国防教育,组织国防动员宣传。

66

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本辖区网格队伍的业务指导、能力建设和日常管理。

五、乡村振兴(21项)

67

落实耕地保护措施,负责对耕地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8

负责农业设施用地选址、备案、监督等工作。

69

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支持壮大集体经济。

70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71

负责调解本辖区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承包经营权纠纷。

72

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73

负责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救助工作,帮助指导就业创业,制定“一户一策”帮扶措施,稳定脱贫人口收入。

74

负责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风险等级评估、巡查和日常管理,定期监管辖区水产业、养殖业情况,负责兽药、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管理。

75

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作物种植规划、指导、服务工作,开展农作物、植物病虫害监测防治工作。

76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负责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宣传、日常监管、整改工作。

77

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落实项目入库申报、实施。

78

支持和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79

负责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致富带头人的申报、管理。

80

负责指导农村产权交易,推动交易活动进平台。

81

开展农产品抽样调查、畜禽监测调查、联网直报、定点监测以及乡村振兴统计监测。

82

负责本辖区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建设工作。

83

开展乡村治理,负责乡村治理移风易俗、乡风文明、清单制、村规民约等工作。

84

负责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构建新型为农服务体系工作,培育“四化”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专业合作社,打造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

85

负责闲散地和废弃地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86

负责保障农村自来水供水,开展农村水利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87

负责本辖区农副产品销售推广,开展“大盛盛橘”“千盏黄桃”“白岩腊肉”等产品推广工作,对接线上线下销售推广渠道,组织参与活动展览,打造“盛橘”特色品牌。

六、生态环保(6项)

88

落实河长制,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日常巡查上报、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等工作。

89

落实林长制,建立护林巡查制度,协调开展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

90

落实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禁捕政策宣传、规范垂钓行为、日常巡查及违法违规线索上报等工作。

91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92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93

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

七、城乡建设(8项)

94

负责宅基地和建房许可的申请受理,开展农房风貌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95

负责开展卫片图斑核查,做好农户私搭乱建整治工作。

96

负责工程项目用地申报,组织实施辖区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97

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管理,负责场镇园林绿化管护和市政基础设施维护。

98

负责本辖区房屋日常巡查,危房动态监测和解危工作。

99

落实路长制,负责乡道和村道安全宣传、建设、管理和养护。

100

组织编制村镇规划,监督村镇规划落实情况,完善调整村镇规划实施内容。

101

负责本级实施的项目建设及管理。

八、文化和旅游(4项)

102

负责本辖区文化阵地的建设、管理与运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及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

103

负责深化文旅融合,将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落实本辖区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以及配套设施建设。

104

负责本辖区文物保护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挖掘、申报及保护,组织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105

依托本辖区自然资源禀赋,结合特色农产品,开展水上运动、户外休闲运动等文明实践活动。

九、综合政务(9项)

106

负责公文流转、综合文稿、信息宣传、印章管理、督查督办、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等日常运转工作。

107

负责档案管理、史志编纂工作。

108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09

负责内部审计、财务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110

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执行。

111

负责办理答复“12345”“民呼我为”等平台转办的诉求事项。

112

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突发事件的发现、上报、处置工作。

113

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审查,做好涉密文件、涉密系统和保密设备管理工作。

114

负责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用品及设施设备管理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镇配合职责

一、经济发展(8项)

1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全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总体规划布局和认定工作。
2.负责建立全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档案,将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3.负责定期对全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开展抽查检查。

1.开展粮食应急网点的推荐申报。
2.配合开展粮食应急网点的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指导服务工作,推动网点规范化经营。
3.发现粮食应急保障网点问题,及时上报。

2

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本辖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督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3.负责本辖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4.协调本辖区管道保护的重大安全问题,将行业安全重大工作、重大问题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
5.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
6.开展执法检查,组织排除管道外部安全事故隐患,打击第三方破坏管道等违法违规行为。
7.编制全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8.负责管辖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9.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1.协助管道企业处理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占压、堆放重物、种植深根植物、第三方施工未经依法批准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2.编制本辖区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管道事故工作。
3.将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范畴。
4.配合或组织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宣传工作。

3

特高压、高压输电线路隐患排查

区经济信息委

1.指导电力公司收集排查本辖区存在的电力安全隐患、输电线路火灾隐患。
2.及时将隐患通报电力公司。
3.配合电力公司现场勘查。
4.督促电力公司及时消除隐患。

1.开展特高压、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宣传。
2.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共同做好输电线路保护工作。

4

新能源汽车便捷超充站(桩)建设

区经济信息委

1.科学规划布局,研究编制全区超充站(桩)建设规划、优化建设时序。
2.制定超充站(桩)建设和运营规划、规范超充站(桩)建设前期登记备案流程。
3.负责超充站(桩)运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超充站(桩)建设给予运营奖励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支持。

1.开展新能源汽车便捷超充站(桩)宣传。
2.提供建设场地信息,参与项目选址。
3.协助解决超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与人民群众有关的矛盾纠纷,做好群众工作。

5

农贸(菜)市场管理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商务委:
1.负责农贸(菜)市场的规划布局定点,执行市场建设标准,指导改造和新建农贸(菜)市场。
2.负责指导农贸(菜)市场规范发展,开展分等定级工作。
3.指导监督农贸(菜)市场安全稳定监督管理工作。
4.按照上级要求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5.负责指导农贸(菜)市场应急保供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农贸(菜)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监督管理市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工作。

1.负责农贸(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农贸(菜)市场安全生产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
3.发现农贸(菜)市场经营秩序、市容环境、安全稳定问题,指导督促农贸(菜)市场经营主体进行问题整改。

6

公共场地展会活动管理

区商务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文化旅游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公安分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信访办 区委宣传部 区融媒体中心

区商务委:
负责对是否举办商业类展会活动提出明确意见,履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责任。
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经济信息委:
负责对是否举办行业类展会活动提出明确意见,履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责任。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对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展会活动提出场地使用和规范管理意见。
区公安分局:
负责做好展会活动区域的安全、交通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对展会活动引起的噪音进行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展会活动期间食品安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的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行监督管理。
区信访办:
负责指导镇街做好展会活动引发的有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区委宣传部:
负责本领域展会活动涉及意识形态方面的监督管理。
区融媒体中心:
负责广泛宣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举措,提高群众对展会活动的理解和参与程度。

1.收集展会活动相关资料、提出初审意见。
2.征求展会活动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场地主管部门意见,报请区领导审签并将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

7

统计调查工作

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渝北调查队

1.牵头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
2.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3.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的统计工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4.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5.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6.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统计工作。
8.落实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审核、监督、指导镇街完成各项统计报表任务。
9.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领域升规入统指导,严格按照入库审核行业标准,对申报企业的信息材料严格把关。

1.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3.落实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4.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5.调查摸排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潜力企业。
6.走访有潜力入库的重点企业,加强对企业入库、数据填报的指导。
7.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工作。
8.协助开展统计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

8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监管工作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分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商务委:
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履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责任。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行为的查处。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依法查处再生资源网点违法建设。
区应急管理局:
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按职责对再生资源网点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区公安分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网点回收废旧金属治安管理工作,督促办理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专项整治行动中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1.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宣传。
2.对再生资源网点进行底数摸排,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指导督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开展隐患整改。
3.对本辖区再生资源网点的布局规划提出建议。
4.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违法行为和问题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整治工作。

二、民生服务(19项)

9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分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民政局 区科技局

区教委: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综合协调工作,牵头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日常监管、年度检查、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登记、价格行为、广告宣传、食品安全、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
2.依法对教委划转的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分局:
1.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日常安保和周边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查处利用培训之名实施诈骗、组织培训贷,以及“恶意关停”“卷钱跑路”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
配合区教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共同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检查。
区卫生健康委:
1.协助区教委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监督校外培训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包括通风换气、消毒、因病缺勤追踪登记。
区民政局:
负责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监管、年检,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单独或联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检查。
区科技局:
履行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检查。

1.开展校外培训政策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巡查,加强信息收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接受群众举报线索,并上报主管部门。

10

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区教委 区司法局 区民政局 区妇联 区残联

区教委:
1.建立本辖区户籍义务教育适龄阶段儿童少年摸排核查工作制度。
2.开展本辖区疑似辍学学生的劝返工作,依法敦促学生复学。
3.核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事宜。
4.建立助学帮扶长效机制,依法帮扶孤儿、残疾儿童、低保户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学习。
区司法局: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
区民政局:
负责落实好国家和市级的社会救助政策,加大对低保、特困供养家庭学生的救助力度。
区妇联:
负责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优化少年、儿童的成长氛围,协助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的控辍保学工作。
区残联:
1.依法为残疾儿童、少年办理《残疾人证》等有关手续。
2.为贫困残疾儿童、少年争取落实残疾评定补贴和特殊教育补助等相关费用。
3.指导镇街残联和学校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排查工作,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1.宣传发展教育和义务教育事业,引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通知适龄儿童、少年到卫生机构检查身体状况。
3.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相关信息与学籍比对入学情况。
4.参与开展疑似辍学劝返、适龄残疾儿童和少年入学安置、重度残疾儿童和少年送教上门工作。

11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

区民政局

1.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
2.负责地名规划、命名及更名审核、报批工作。
3.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对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组织实施的监督指导。

1.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2.做好本辖区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参与做好本辖区行政区域规划边界争议相关工作。
3.协助行政区划变更工作、制定变更方案,派员参与实地调查、走访等。

12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区民政局

1.帮助异地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2.责令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3.安置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

1.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并报告。
2.返乡人员回访。
3.入户走访易走失人员。
4.派员参与区民政局责令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工作。
5.负责对本辖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及时妥善安置。

13

殡葬管理

区民政局 区公安分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发展改革委 区信访办

区民政局:
1.牵头开展殡葬宣传教育。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巡查机制,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殡葬违法行为,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5.对殡仪服务站、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建设进行审批。
6.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7.审核认定困难群众丧葬补贴。
区公安分局:
1.依法查处社会车辆非法改装从事遗体运输行为。
2.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卫生健康委:
1.规范太平间管理。
2.配合民政部门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将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依法查处占用耕地建坟墓和用于殡葬设施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1.依法查处殡葬领域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2.查处殡葬行业限制竞争行为。
3.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无照从事殡葬服务的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属于房屋建筑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备案及施工许可证办理。
2.负责属于房屋建筑的殡葬设施建设过程监管和验收。
3.查处属于房屋建筑的殡葬设施建设中违反建筑法规的行为。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殡葬设施建设项目审批。
区信访办:
接收并转送与殡葬相关信访事项,协调跨部门、跨领域殡葬信访问题。

1.开展文明治丧、殡葬领域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
2.将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3.收集殡葬从业人员信息。
4.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殡葬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区民政局。
5.配合区民政局开展“活人墓”、硬化大墓专项整治工作。
6.协助殡葬违法行为执法现场的秩序维护、矛盾调解。
7.负责违法案件整改的跟踪反馈。
8.负责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审核、上报。
9.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收集、核实逝者基本信息并上报区民政局。

14

违规领取社保、就业补贴资金追回

区人力社保局

1.负责违规领取社保、就业补贴资金人员的核查、追回工作。
2.拟定追缴通知书。
3.依法处置拒不退还违规资金的人员。

1.做好违规领取资金人员的前期调查核实、解释沟通、教育引导。
2.陪同上级部门送达追收相关文书。

15

职业病防治

区卫生健康委

1.对本辖区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管,督促新改扩企业建设前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督促涉及职业危害企业按期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对企业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
2.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涉及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督促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3.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维护和善后处置工作。

16

传染病防治

区卫生健康委

1.牵头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定期开展疫苗安全法律法规、预防接种知识等宣传普及工作。
3.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4.依法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传染病防治违法行为。
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2.指导村(社区)组织村民、居民参与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3.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4.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17

公共卫生应急处置

区卫生健康委 区民政局

区卫生健康委:
1.牵头开展全区公共卫生应急工作。
2.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3.拟订全区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4.负责传染病疫情应急体系、能力及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出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等建议及应急状态下物资需求和分配意见。
5.负责疫情监测与防控指导,制定防控技术方案。
区民政局:
组织对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生活救助。

1.本辖区发现群体性疾病或不明原因的疾病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
2.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汇总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线索及时上报。
3.协助采取防控、救治措施,并协助依法对外公布。
4.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协助开展被污染场所公共卫生处理。
5.公共卫生事件解除后,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8

红十字会“三救”“三献”

区卫生健康委 区红十字会

区卫生健康委:
组织开展无偿义务献血工作。
区红十字会:
1.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2.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3.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4.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1.开展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活动,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教育、生命教育。
2.配合开展本辖区应急救护工作,配合举办应急救护培训活动,组织人员参加区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
3.动员组织本辖区人员参加团体无偿献血。
4.配合区红十字会实施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对申请市红十字会、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的对象进行初审。

19

开展“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区卫生健康委 区妇联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本辖区适龄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2.制订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经费,确定妇女“两癌”检查及确诊机构,建立转诊机制。
3.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人员培训。
4.管理相关信息,对项目实施监督。
区妇联:
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推进适龄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实施。

1.登记本辖区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并动员其检查,签署《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组织安排受检对象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
2.负责目标人群的组织、宣传工作,核实筛查资格,避免目标人群3年内重复筛查,并开具免检单。
3.督促镇卫生院做好随访转诊工作。

20

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和烈士线索收集、宣传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做好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护。
2.全面掌握本辖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分布情况,并逐一建档造册。
3.做好烈士寻亲线索登记工作。

1.摸排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分布情况。
2.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修缮和维护统计工作。
3.组织人员参加缅怀纪念活动。
4.做好烈士寻亲线索登记工作。

21

动物防疫

区农业农村委

1.牵头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
2.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3.定期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6.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7.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8.制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计划和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1.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
2.组织开展本辖区动物强制免疫,做好防疫数据填报、疫情普查、采样送检、消毒灭源等工作,参与疫病监测工作。
3.开展日常巡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及重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排查工作,指导监督本辖区群众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4.组织开展本辖区动物疫病控制工作,参与流行病学调查与净化,落实隔离、扑杀、封锁等措施。
5.指导监督本辖区兽医、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22

官方兽医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本辖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主管动物检疫工作,收集汇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应对解决。
2.制定落实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3.开展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官方兽医评定任命等工作。
4.负责官方兽医的业务管理,加强工作监督考核。

1.按程序配备官方兽医,并在区农业农村委的监督管理下开展日常工作。
2.协助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官方兽医监督考核。
3.协助提供动物饲养、疫病检测报告、动物免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情况。
4.提供检疫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

23

廉租房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民政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1.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
3.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条件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受理申诉。
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
6.依法处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行为。
区民政局:
负责提供低保、分散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的相关信息。

1.受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
2.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委。
3.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4.对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年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住房城乡建委。

24

公共交通运行管理

区交通运输委

1.制定公交线路新开、优化方案。
2.收集公交站点新增、优化需求。
3.将公交线路和站点等手续报市交通运输委、市交巡警总队、区交巡警支队审批。
4.配合市级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相关设施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
5.针对突发情况,采取停线、转运、改道等应对措施。

1.收集群众出行需求量、需求方向、集中出行点等。
2.按职能职责完善公交站场、线路、站点相关设施。
3.参与公交线路、站点通行条件审核。
4.做好交通设施周边的有关设施维护及整改、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5.做好群众宣传维稳工作。
6.遇道路、气候等影响车辆运行的突发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并报送相关部门。

25

农村客运运行管理

区交通运输委

1.负责农村客运线路开行审查。
2.负责农村客运线路日常监管。

1.配合做好农村客运线路开行前的联合审查工作。
2.负责农村客运线路日常运行秩序维护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向区交通运输委等相关部门上报。

26

农村客运班车运行计划核查

区交通运输委

1.负责核查农村客运车辆运行情况。
2.负责农村客运运行情况日常监管。

参与制定农村客运班车运行计划,核查农村客运班车运行计划完成情况。

27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区水利局

1.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编制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五年规划等管理工作。
2.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编制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实施计划,并分解下达各镇街、项目业主。
3.统筹全区已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人口管理。
4.负责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核定、登记、汇总、复核、上报等管理工作。
5.对全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6.统筹开展全区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稽察、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及上报等工作。
8.指导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后扶政策落实措施和建设用地手续等资料的验收准备工作。
9.指导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解释工作,宣传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10.指导镇街做好移民信访维稳工作。

1.宣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2.收集移民基础资料,负责移民人口初核。
3.申报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配合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4.派员参与后期扶持年度实施计划讨论。
5.派员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三、平安法治(27项)

28

“扫黄打非”工作

区委宣传部 区委政法委 区委网信办 区公安分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扫黄打非”工作。
2.负责新闻出版行业监管。
3.负责“扫黄打非”工作及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导向。
区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做好“扫黄打非”重点案件的查处、起诉和审理工作。
区委网信办:
负责开展互联网涉“黄”涉“非”有害信息监测巡查。
区公安分局:
1.负责打击制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和有害信息的犯罪活动。
2.负责开展互联网涉“黄”涉“非”有害信息监测巡查、分析、处置,打击网络涉“黄”涉“非”违法犯罪活动。
区文化旅游委:
1.负责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文化娱乐、营业性演出、艺术品交易等经营场所和活动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2.负责开展相关“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和集中整治工作。
3.负责转办线索的核实及查办。
区市场监管局:
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

1.开展“扫黄打非”政策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上报涉“黄”涉“非”行为线索,并进行先期制止。
3.协助涉“黄”涉“非”行为执法现场的秩序维护、矛盾调解。
4.负责违法案件整改的跟踪反馈。

29

大型活动和重要时期维护公共安全

区委政法委 区公安分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委政法委:
统筹大型活动和重要时期公共安全工作。
区公安分局:
1.开展社会面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秩序维护。
2.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3.制定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4.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5.组织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
6.负责会同专业警种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
协助开展大型活动应急保障,协调专业救援力量参与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活动场所消防设施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监督。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占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公共卫生的安全监管,安排或者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组织工作人员维护活动秩序,在指定区域内做好安保值守工作。
2.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按照活动预案安排,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30

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

1.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
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网建设管理。
3.全区警报设施设备抽查检查。
4.负责警报设施设备拆除。
5.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试鸣放。

1.开展防空警报宣传教育活动。
2.配合开展本辖区人民防空警报网建设管理,加强对现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派员参与警报设施设备抽查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做好群众协调、现场处置等工作。
4.派员参与警报设施设备拆除事宜。
5.按相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防空警报试鸣放。

31

打击整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区商务委 区公安分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商务委:
1.履行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2.负责本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等工作。
3.负责统筹调度和跟踪督导,牵头协调打击整治和执法中的问题。
4.核查成品油经营企业(含油库)购销台账及油品去向,防止油品从合法经营企业流向非法经营窝点。
5.统筹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宣传工作,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线索,配合处置查获油品。
区公安分局:
1.打击非法生产、调和、勾兑非标油“黑窝点”的犯罪行为。
2.依法查处使用报废车、拼装车、改装车运输成品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规运输危化品类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
3.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销售的违法行为。
2.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查处在建筑工程工地、物流园区和工业园区等违规设置储油罐和橇装式加油装置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3.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行业领域的自用成品油加油设施开展安全条件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重点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配合有关部门对查获涉嫌非法经营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抽检。查处销售标号、标识不相符(或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区交通运输委:
协调交通执法机构重点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从事成品油运输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擅自改装从事流动销售成品油机动车的行为。

1.将本辖区成品油经营、储存场所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范围内,指导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2.依据有关安全标准规范要求加强本辖区自用油、储油设施安全管理。
3.大力开展宣传引导,积极摸排非法经营成品油问题线索,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本辖区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和开展抢险救援,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32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区经济信息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经济信息委:
1.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
2.牵头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按照建设程序和要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实施管理。
4.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控安全生产风险、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检查,依法处置安全隐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查处燃气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委:
1.督促物业单位配合开展入户检查、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2.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落实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责任。
3.督促管理范围内排水管道、地下管廊等权属单位开展管线、管廊与燃气管道交叉穿越、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的排查整治。
区城市管理局:
1.督促城市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责任。
2.督促城市管理范围内给水管道与燃气管道交叉穿越、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的排查整治。
3.开展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占压、圈围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监督检查。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燃气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责任。
区商务委:
督促管理范围内燃气使用市场主体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燃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瓶装燃气及燃气具质量监管。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管理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监管,查处燃气用具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
指导燃气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救援装备建设。

1.开展燃气安全政策法规宣传。
2.协助主管部门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劝阻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燃气安全的隐患整改。
4.及时上报燃气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秩序维护、群众疏散等工作。
5.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6.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3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

区经济信息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公安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消防救援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商务委 区生态环境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应急管理局

区经济信息委:
1.负责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
2.负责督促电网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强化新建居住项目规划管控,按标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
区公安分局:
建立登记信息系统,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上牌管理,强化路面执法,各辖区派出所负责小区内部飞线的专项执法。
区住房城乡建委:
推进既有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督促物业履行合同职能,加强对小区飞线住户的劝阻。
区消防救援局:
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专项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1.规范充电费用。
2.负责组织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非法改装的经营行为监管,协调完成电梯智能阻止系统试点应用。
区商务委:
负责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惠民消费活动落实。
区生态环境局:
强化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环境监管,落实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
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区应急管理局:
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专项行动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电动自行车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上报。
3.协助上级部门组织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专项检查。
4.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惠民消费活动宣传。
5.协助上级部门推进本辖区的既有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督促物业履行合同职能,加强对小区飞线住户的劝阻。

34

欠薪处置

区人力社保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区公安分局 区司法局

区人力社保局:
1.牵头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拖欠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工资案件。
3.负责对镇街欠薪处置人员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4.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5.协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督办拖欠工资案件。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欠薪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区财政局:
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区公安分局:
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区司法局:
负责为请求支付劳动(劳务)报酬的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1.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欠薪隐患排查、调处并及时上报,协助主管部门处置。
3.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4.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35

自然灾害防范及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公安分局 各负有自然灾害防范处置职责的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1.组织编制并统筹实施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2.统筹自然灾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防治,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4.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5.指导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6.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7.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市级划拨及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8.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9.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0.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相关工作。
11.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镇街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2.组织参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区级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区公安分局:
负责灾害现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开展有关案件查处。
各负有自然灾害防范处置职责的部门:
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气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配合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1.负责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对自然灾害避难场所进行管理,建立本辖区风险隐患点清单。
2.指导村(社区)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全镇应急预案体系。
3.负责组建本镇及村(社区)抢险救援力量,组织参加上级业务培训和本级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日常演练,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准备工作。
4.负责开展本辖区低洼易涝点、江河堤防、山塘水库、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森林火灾等各类风险隐患点巡查巡护、隐患排查。
5.负责做好值班值守、信息报送、转发气象预警信息。
6.出现险情时,负责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7.发生灾情时,负责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按照上级安排,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救助经费和物资。
8.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9.配合公安部门维护自然灾害现场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36

防汛抗旱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区水利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气象局

区应急管理局:
1.建立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明确职责分工。
2.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工作。
3.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
4.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5.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6.做好区级防汛抢险救援物资的储备及相关管理工作。
区水利局:
1.牵头开展水旱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2.加强水利工程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3.负责防洪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日常工作。
4.编制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编制区级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预案。
5.负责日常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6.负责水利工程调度。
7.承担江河洪水防御技术支撑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区级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普通国、省、县道公路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涵洞的日常巡查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完善城区雨污排水设施。
2.指导防御内涝工作,提升应对内涝的能力。
3.负责建筑工地防御预警发布工作,同时指导镇街对自建房屋隐患进行整治与监测。
区气象局:
开展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1.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防汛抗旱知识。
2.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摸排防汛风险隐患点,建立风险隐患点清单。
3.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日常演练,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准备工作。
4.根据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
5.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小型水库、山坪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日常巡护、检查,整治能力范围内的问题,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上报。
6.做好值班值守、险情灾情信息报送、预警信息转发工作。
7.出现险情时,落实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
8.发生灾情时,开展先期抢险救灾,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救助经费和物资。
9.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10.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灾害现场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37

地质灾害防治

区应急管理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公安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水利局

区应急管理局:
1.统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风险研判及事故调查评估。
2.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区级地质灾害救援物资的储备及相关管理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2.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3.负责提供应急抢险技术支撑。
4.负责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区级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区公安分局:
负责灾害现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开展有关案件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2.制定应急预案和调度预案,建立本辖区风险隐患点清单。
3.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日常演练,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准备工作。
4.根据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5.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日常巡查工作,整治能力范围内的问题,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上报。
6.做好值班值守、险情灾情信息报送、预警信息转发工作。
7.出现险情时,落实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
8.发生灾情时,开展先期抢险救灾,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救助经费和物资。
9.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10.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灾害现场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38

森林防灭火

区应急管理局 区林业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公安分局 区气象局

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综合指导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区级森林火灾救援物资的储备及相关管理工作。
4.按照职责负责森林火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区林业局:
1.组织开展全区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
2.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辖区森林的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
4.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
5.负责指导各镇街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6.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如防火林带、防火巡护道、消防水池建设,以及配备必要的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7.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和标准化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8.对破坏防火标志、宣传碑牌、视频监控等防火设施的违法行为查处。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区级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区公安分局:
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区气象局:
牵头开展天气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

1.开展本辖区森林防火和农村野外用火安全宣传教育。
2.制定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做好值班值守。
3.负责划分网格,组建护林员队伍和防火灭火力量,明确责任任务,承担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工作,储备必要的灭火物资。
4.配合林业局建设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
5.做好辖区内森林日常巡护,开展本辖区农事用火管控,发现火情,立即上报火灾地点、火势大小以及是否有人员被困等信息。
6.在火势较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先行组织进行初期扑救。
7.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情的善后处理工作和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39

安全生产监管及事故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公安分局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及事故处置职责的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规划并统筹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统筹全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4.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组织编制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开展全区性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演练。
6.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7.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参与事故灾难跨区域救援工作。
8.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区级安全生产救援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区公安分局:
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开展有关案件查处。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及事故处置职责的部门:
牵头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按照镇综合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2.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辖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4.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和权限,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
5.在上级部门组织指导下,配合对本辖区各类生产、生活、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着重开展规下(限下)企业、“九小场所”(小型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农家乐、经营性自建房、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等风险隐患排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自查制度。
6.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对疑似重大事故隐患做好初步取证、先期处置、人员疏散、现场管控。
7.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8.配合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社会治安。
9.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40

消防安全和救援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消防救援局:
1.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组织拟订消防规划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3.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4.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区公安分局:
1.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2.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3.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4.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5.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1.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2.落实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网格化安全措施,开展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社区)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3.做好村(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
4.加强对本辖区老旧建筑、九小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举报投诉。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7.发现火灾及时应急处置,组织群众撤离,第一时间报告消防救援站进行灭火救援。
8.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线索。

41

烟花爆竹经营点安全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

1.统筹做好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做好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2.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按权限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违法行为。

1.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
2.收集经营单位材料,开展监督指导、信息上报等工作。
3.配合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布点和日常巡查。
4.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零售许可经营单位名单,对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巡查,及时制止并上报线索。
5.依法查处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为。

42

对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 区经济信息委 区商务委

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对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2.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2.按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要求和权限,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
3.开展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排查,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重点检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动自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规定上报情况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等应急处置工作。
5.配合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社会治安。
6.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43

全民反诈工作

区公安分局

1.建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协调机制。
2.出台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责任清单。
3.在案件高发、问题突出的重点镇街、高校设立反诈工作站。
4.建立预警对象唤醒评估机制,优化分级分类处置流程,依托三级城运中心和基层智治平台,完善预警指令闭环管理机制。
5.深化涉诈重点人员属地管控,加大对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的劝返逼投力度,着力劝回国内,控在本地。
6.优化涉诈重点人员库建设,开展重点边境、机场、沿海地区布控,提升智能化管控水平。
7.紧盯诈骗手法变化、重点地区和行业,及时发布反诈防范提醒。

1.建立本级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2.常态化开展反诈预警劝阻,反诈宣传“五进”工作,营造良好的反诈工作氛围。
3.参与设立反诈工作站。
4.明确镇、社区、网格分工,通过电话预警、见面劝阻、临时保护、回访宣传和唤醒评估等措施,提升协同预警劝阻成效。
5.参与本辖区滞留境外涉诈人员摸排工作,全面摸清本地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底数。加大对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的劝返逼投力度。
6.参与涉诈重点人员教育矫治,法治教育和就业帮扶等工作。
7.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反诈宣传活动。紧盯本辖区发案情况(高发区域、高发类型、主要人群)针对性开展精准宣防提醒。

44

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

区公安分局 区委政法委

区公安分局:
1.牵头开展见义勇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负责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3.负责调查核实,录入、更新见义勇为人员的基础信息。
区委政法委:
配合开展法律法规、先进事迹宣传教育。

1.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教育。
2.推荐报送见义勇为线索。
3.参与见义勇为人员信息核实工作。

45

“一标三实”(指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和实有单位)基础信息采集维护

区公安分局

1.负责提供“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标准、数据交互审核、培训指导、信息安全管理、综合评估等。
2.负责本部门“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
3.负责指导网格员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工作。

统筹村(社区)、网格协同本辖区派出所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工作。

46

养犬管理

区公安分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分局:
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
2.依法开展养犬登记管理、捕灭狂犬、处理涉犬警情等工作,对违规违法人员进行教育和依法处罚。
3.负责犬只证牌、文书印制和捕犬装备购置。
4.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矛盾纠纷。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及动物免疫证。
2.负责指定全区犬只强制免疫点、犬只品种鉴定、指导犬尸无害化处理。
3.依法查处非法宠物诊疗机构。
4.向社会公布烈性犬、攻击犬只种类。
5.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小区加强文明养犬宣传,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报告本辖区派出所。
区城市管理局:
督促指导镇街查处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区卫生健康委:
1.开展人患狂犬病防治及相关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2.组织实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供应、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涉犬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发动工作。
2.组织开展犬只疫苗接种,如实登记接种信息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犬只登记工作。
3.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本辖区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4.开展对未经批准占用市政道路从事犬只交易行为的查处工作。
5.依法查处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
6.组织协调村(社区)开展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7.参与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矛盾纠纷。

47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

1.牵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3.负责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
4.负责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5.负责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6.负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7.负责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8.负责按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9.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
10.负责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11.负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12.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督促指导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线索后及时先期处理,并报主管部门。
4.协助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
5.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48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1.牵头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
3.负责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负责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5.负责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1.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49

食品安全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公安分局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1.牵头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对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
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5.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查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违法行为。
8.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本地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
2.定期对农产品质量进行安全检验。
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进行抽样检测和数据分析,及时预警食品安全隐患。
2.参与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等实施卫生规范监督,确保符合卫生要求。
3.负责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应急处置,协同市场监管部门溯源问题食品,防控公共卫生风险。
区公安分局:
1.依法侦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刑事案件,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开展立案侦查。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等行为依法处置。
3.受理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时开展调查取证,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区教委:
负责监督学校、幼儿园配餐安全。

1.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食品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移交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3.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违法行为,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50

打击传销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分局

区市场监管局:
1.牵头开展查处传销行为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
3.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
4.负责查处传销行为。
5.负责向社会公开发布传销行为的警示、提示。
区公安分局:
负责对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立案侦查。

1.开展防范传销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发现传销行为及时上报。
3.协助查处传销违法行为,开展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群众工作。
4.对传销涉稳重点人员开展稳控工作。

51

气象灾害防御监测预警

区气象局

1.牵头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
3.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重点加强对农村、山区、景区等风险隐患点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终端建设。

1.组织开展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处置、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协助灾情调查等工作。
2.负责本级预警工作站的运行和管理,做好预警工作站值班值守,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上报响应措施。
3.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52

农村道路交通运输管理

区公安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公安分局:
1.统筹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维护。
2.统筹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劝导站规划建设工作。
3.统筹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劝导计划和检查重点内容。
4.指导督促检查、定期召开例会,指导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队(站)开展工作。
5.开展农村道路交通执法。
区交通运输委:
1.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2.协调交通执法机构整治超限运输、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

1.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执法单位。
3.配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劝导站规划建设工作。
4.落实交通劝导站人员在岗计划,加强劝导员日常管理,督促做好交通劝导工作。
5.督促车主、驾驶人依法办理手续和审验。
6.协助开展农村道路交通执法检查工作。

53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区委政法委 区教委 区公安分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委政法委:
统筹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区教委:
1.组织学校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联动处置解决。
2.排查收集特殊问题学生基本情况,做好备案登记并开展特殊关怀和教育引导,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处置。
区公安分局:
1.负责校园周边社会治安防范,严厉打击涉校涉教涉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维护。
区市场监管局:
开展校园周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
区文化旅游委:
开展校园周边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打击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加强校园周边市容秩序维护和市政设施安全保障。
区交通运输委:
优化公交站点设置,协调交通执法机构打击非法营运车辆。

1.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
2.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检查。
3.协助区文化旅游委开展校园周边文化超市、市场管理检查。
4.协助区教委开展隐患排查、突发事件处置和事后调查。
5.协助化解涉校矛盾纠纷。

54

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

区教委 区公安分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水利局

区教委:
1.开展预防溺水宣传教育。
2.负责统筹协调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指导学校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
区公安分局:
1.开展预防溺水宣传教育。
2.负责劝阻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水域。
3.做好未成年人溺水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协调调度专业队伍配合开展溺水救援工作。
区水利局:
1.落实河道、水库、大中型灌区渠道等水域的管理责任,组织防溺水专项检查,开展涉险水域的隐患排查。
2.指导在风险水域设立防护栏、防护网、警示标志等防护设施,配置救生圈、救生绳、救生杆等救生设备。
3.落实引水工程等水域的管理责任。

1.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防溺水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建应急抢救队并开展救援演练,加强值班值守和巡防工作。
3.协助主管部门在有溺水风险水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和救护设备等。
4.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隐患排查,并对群众反映的防溺水设施隐患及时核查并整改。
5.对巡查发现和群众报告的溺水事故及时开展救援并上报相关部门。
6.协助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溺水未成年人家属思想安抚及其他善后工作。

四、生态环保(14项)

55

科技特派员选派

区科技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科技局:
1.聚焦全区农业产业发展需要、镇街需求,征集选派、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到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
2.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评价考核。
区农业农村委:
1.结合全区农业产业情况,提出科技特派员使用需求,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
2.参与科技特派员评价考核。

1.征集掌握区域内乡村振兴科技需求和人才需求,报区级部门。
2.统筹协调科技特派员在本辖区内开展科技服务。
3.协助开展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工作。

56

外来入侵物种处置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区水利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农业农村委:
1.外来入侵物种知识宣传。
2.外来入侵物种普查。
3.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
4.组织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等单位:
负责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知识宣传、普查、巡查和防控等工作。

1.负责外来物种的知识宣传、巡查上报。
2.派员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相关工作,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57

节约能源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

1.牵头开展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指导节能工作。
3.负责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议。
5.负责推进节能统计、税收优惠、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建立节能工作协作机制。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工作。

1.开展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宣传。
2.推广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参与节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4.对浪费能源行为进行检举。

58

水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水利局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检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一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
3.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
7.完成集中式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8.负责新建、改造农村排水管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1.指导各街道开展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建设。
2.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指导各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1.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
2.定期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城市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信息。
区卫生健康委:
1.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各类医疗机构完成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工作,强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常态化执法监管。
2.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城市用户水龙头出水安全状况信息。
3.完成医疗机构的污水零直排建设。
区农业农村委:
1.对渔业养殖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2.污染渔业养殖水域环境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
区水利局:
负责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规划和饮用水源地名录管理。

1.开展本辖区水环境保护宣传。
2.负责集中式水源地、饮用水源等水污染巡查上报。
3.落实开展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4.参与检查、执法现场秩序维护。
5.指导、宣传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排污许可登记备案工作。
6.参与水污染整治有关矛盾纠纷调解。

59

大气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公安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
3.制定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4.按照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清洁能源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
负责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和未按照规定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的责令整改。(公安分局涉及机动车冒黑烟或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重型柴油车,包括其他机动车,未按规定加装或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督促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区交通运输委:
1.负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
2.负责未落实物料密闭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整改。
3.负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城市道路扬尘防治。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对露天焚烧、垃圾堆放、餐饮活动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3.制定实施本辖区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协助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监督检查。

60

噪声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公安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3.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负责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建设,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5.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区公安分局:
1.负责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2.负责查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违法行为。
3.负责查处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违法行为。
4.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处罚,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5.负责查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噪声污染日常巡查、先期处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协助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监督检查。

61

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林业局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组织实施“绿地行动”相关工作。
3.负责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4.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5.负责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6.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7.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8.牵头负责“无废城市”建设。
区农业农村委:
1.在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重点农用地地块进行监测。
3.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4.鼓励利于防止土壤污染农业耕作措施,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在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在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林业局:
1.在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重点农用地地块进行监测。
3.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1.开展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对本辖区土壤污染情况开展巡查,发现线索及时上报。
3.协助开展土壤固废调查、土壤专项整治行动、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等土壤监测工作。

62

水土保持

区水利局

1.牵头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负责为防治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指导。
3.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
4.负责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
5.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科学规划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布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网络。
6.加大科技研发推广力度,做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评估和预防治理工作。
7.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

1.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
2.加强对治理成果的管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管护办法或者村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制。
3.发现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
4.派员参与违法行为查处,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63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

区农业农村委 区生态环境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编制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2.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负责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种养结合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
3.配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负责20—200头生猪当量的畜禽养殖场(户)的备案工作。
4.负责查处使用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作为畜禽饲料的违法行为,协助镇街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和搬迁。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法律法规宣传。
2.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工作。
3.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4.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
5.对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督促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查处。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畜禽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

1.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畜禽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3.负责本辖区的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闭和搬迁工作,负责适养区和限养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
4.执行环境准入标准,对进行申请开展运营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巡查和实地踏勘。
5.建立完善的镇、村、社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畜禽养殖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规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7.劝导畜禽散养密集区畜禽粪污开展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8.派员参与违法行为查处,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64

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使用回收处置监督管理

区供销合作社 区农业农村委

区供销合作社:
1.负责统筹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2.负责农膜回收业务培训。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使用回收处置工作。

1.开展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宣传。
2.开展农膜使用量调查工作。
3.统筹做好本辖区回收网点建设工作,为回收网点申报及发放废弃农膜及农药包装物补助资金。

65

野生动物保护

区林业局

1.牵头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
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救助。
5.对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活动进行监管。
6.协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1.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开展野生动物救助工作。
3.协助部门对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动物以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等活动进行监管。
4.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
5.派员参与违法行为查处,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66

林地保护管理

区林业局

1.牵头开展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
4.负责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
5.负责对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国有林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6.负责监督检查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解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1.开展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对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3.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67

矿产资源监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牵头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监督管理。
3.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
4.对矿业权人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技术服务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1.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工作秩序。
3.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派员参与违法行为查处,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68

废弃矿山治理复垦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制定并下达矿山治理复垦年度计划。
2.提供治理技术指导。
3.负责组织实施方案审查、变更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1.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并将完成的项目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
2.负责治理复垦后土地的管护利用、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工作。

五、城乡建设(18项)

69

城乡规划管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牵头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城乡规划工作,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
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
2.承担本辖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协助完善项目用地手续并实施。

70

土地调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2.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3.贯彻实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地籍调查。

1.提供土地调查所需的土地权属、地类、土地利用现状等信息。
2.动员当事人配合开展土地调查和地籍调查。

71

地理测绘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牵头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宣传。
2.承担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基础测绘、不动产测绘等测绘行业管理。
3.负责测绘资质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
4.负责行政区域地图管理。

1.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宣传。
2.做好本辖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3.协助部门开展测绘工作。
4.及时上报本辖区巡查发现的违法测绘活动。
5.及时上报本辖区巡查发现的问题地图、可疑地图。

72

临时用地管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临时用地审批。
2.监督检查临时用地使用,落实责任主体,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形成从区到镇街、村社的网格监管体系。

1.参与现场踏勘初步选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2.监督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发现以临时用地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以及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等问题,及时向上反映、制止。

73

征地补偿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征地中心 区信访办 区公安分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报请区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
2.报请区政府征地获批后发布征地公告。
3.依申请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召开征地不交地听证会。
区征地中心:
1.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公告。
2.报区级会议专题研究征地红线内企业搬迁补偿和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3.与征地红线内被搬迁企业签订搬迁协议。
4.对提出申请的特殊安置对象进行调查并确认。
5.向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群众发放过渡费。
6.组织开展安置房分配工作、接房工作。
7.向不配合交地的被拆迁户发放征地补偿安置通知、告知书、补偿安置决定。
8.审核、归集征地不交地的相关资料,草拟征地不交地程序涉及的有关文书。
区信访办:
指导评估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备案工作。
区公安分局:
完成被征地社大社还原小社的户籍调整工作,门牌调整工作;提供被征地村社居民户口信息。
区人力社保局:
办理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等工作。

1.确认征地红线及社界。
2.到被征地村社张贴公示。
3.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风险评估。
4.组织被征地村社群众参会,维持会议秩序,主持会议。
5.大社还原小社后居民户籍信息调整。
6.开展总人口信息调查,上报区征地中心审核确认后到被征地村社张贴公示并收集公示后有无异议的反馈及核实。
7.到相关村社张贴农村房屋分户调查表、住房安置对象调查表并收集群众反馈及核实。
8.组织被拆迁户签订协议。
9.到被征地村社张贴公示公告,做政策解释,收集反馈意见。
10.到被征地村社张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公示,指导被征地村社开具收据并上报。
11.制定费用发放表、费用发放方案,组织被拆迁户领取补偿安置费用。
12.按要求收集人员安置对象相关资料,审核相关村社会议资料,制作费用发放表。
13.做好政策解释,引导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4.拟定区级会议专题方案并做汇报。
15.组织被搬迁企业协商、签协议等工作。
16.宣传特殊安置对象政策,收集完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区征地中心。
17.制作过渡费发放表并报区征地中心审核。
18.负责组织群众、布置场地及物料等,配合安置房分配、接房工作。
19.向不配合交地的被拆迁户发放征地补偿安置通知、告知书、补偿安置决定,并继续做被拆迁户工作。
20.配合参加征地不交地听证会。
21.收集征地不交地的相关资料,送达有关文书。
22.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踏勘选址。
23.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施期间村社群众协调工作。

7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区住房城乡建委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摸底工作。
2.确定征收范围。
3.办理征收项目立项手续。
4.张贴征收公告及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5.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6.组织城乡规划、土地、房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7.组织召集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8.开展预评估工作。
9.拟订征收补偿方案。
10.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1.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12.落实征收产权调换房源。
13.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宣传、解释、调解工作。
14.签订补偿协议。
15.收回被征收人房地产权证。
16.负责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作。
17.负责征收房屋拆除前中后相关安全工作。

1.派员参与征收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宣传、解释、调解工作。
2.派员参与入户走访,填写摸底调查表。
3.收集、提供征收范围、征收立项相关资料。
4.张贴征收公告及发放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5.派员参与调查,入户走访,协同征收部门填写调查登记表,记录房屋情况。
6.派员参与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7.派员参与预评估,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等工作。
8.派员参与收集基本情况,房源信息,风险评估。
9.通知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派员参与协议签订现场后勤服务。
10.通知被征收人,按约定时间交回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
11.宣传补偿决定政策,做好群众解释工作。
12.初算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派员参与后续补偿工作。
13.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75

城市危旧房改造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城市危旧房改造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建立完善城市危旧房数据库及工作台账,动态更新全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系统。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隐患核查。
3.组织鉴定机构开展危险房屋鉴定工作。
4.建立城市危旧房应急救援预案,牵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1.建立城市危旧房巡查排查制度,组织开展动态监测和日常巡查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建立C、D级危房台账并动态更新,上报新增信息。
3.负责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宣传动员,引导D级危房居民自行搬离。对已搬离的城市危旧房进行封控,设置警示标志,断水、断电、断气。
4.协助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委托鉴定或确有其他困难的,进行委托鉴定。
5.派员参与城市危旧房应急处置和救援,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群众工作。"

76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代管。
2.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

1.配合做好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业主分摊费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授权协议书,授权划转抢修费用,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散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清算工作。
3.负责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的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
4.负责首次建立公共收益单独账目前的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
5.负责指导监督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书面异议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6.负责对申请应急简易程序的维修项目核实情况后出具证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组织代修。
7.负责指导监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组织业主表决的情况下,公示和征求业主意见。
8.负责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协调处理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相关的矛盾纠纷。
9.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告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进行续交。

77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规划与用地审查,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合审查,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委:
做好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审查,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合审查,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特种设备登记,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合审查,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区城市管理局:
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合审查,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1.受理业主申请、组织主管部门现场勘测,组织公示、异议调解等工作。
2.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督促隐患整改。
4.应业主单位邀请参加竣工投用前的现场验核,形成验核记录,发现与施工图内容不符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

78

既有电梯以旧换新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1.牵头全区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
2.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及指导属地镇街开展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
3.编制全区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年度计划,建立更新台账和项目储备库。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强化电梯质量、价格、安全监管,依法依规办理电梯施工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手续。
2.建立全区住宅老旧电梯使用和运行情况台账。
3.健全住宅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机制。
4.协助做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申报和承接工作。
5.按照《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1.收集辖区内老旧电梯信息。
2.征求业主老旧电梯更新意愿。
3.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电梯更新工作。
4.现场查勘老旧电梯更新情况。
5.发放老旧电梯更新补贴。

79

群租房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公安分局 区司法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1.牵头开展群租房管理。
2.查处违规改造房屋结构的行为。
3.督促物业公司排查区域内存在的群租房。
区公安分局:
对群租房进行治安检查,打击涉及群租房的各类违法犯罪。
区司法局:
负责指导、监督涉及群租房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群租房违法搭建查处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群租房非法中介。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组织指导镇街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负责群租房网格化管理。
2.开展群租房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制止并上报。
3.协助开展群租房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4.督促整改违法搭建行为。

80

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1.牵头拟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
3.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
4.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
5.承担城市排水防涝牵头工作。

1.开展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巡查检查,及时上报巡逻发现的城镇水环境或城镇管网异常情况。
2.督促责任单位做好地块(小区)内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地下设施等排水防涝工作。
3.负责配合现场跟进核实排水户是否属于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对减免城镇污水处理征收费的申请进行初审,对减免城镇污水处理征收费后的排水户进行跟踪。

81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及分类处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能力,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
2.规范办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行政审批事项。
3.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乱倾倒、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形成常态监管执法机制。
4.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开展隐患整治。
5.汇总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建筑垃圾管理台账。

1.开展建筑垃圾日常巡查,督促管理单位做好场地围挡、安全管理等工作。
2.组织村(社区)对本辖区建筑垃圾进行巡查,并将拆迁空地、闲置地块、桥下空间等垃圾偷倒易发、举报频发网格列为重点网格,增加巡查频次。

82

市政设施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城区市政设施、景观灯饰管理工作。
2.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
3.负责城区公共停车场及路内停车位管理工作。
4.负责城市道路、桥隧结构设施管理工作。

1.开展本辖区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维护背街小巷市政设施。
2.做好背街小巷及小区外墙景观灯饰维修现场的群众宣传引导工作。
3.派员参与停水宣传、应急送水。
4.派员参与停车位普查、停车场选址工作。
5.开展城区桥梁下空间安全巡查,派员参与秩序管理。

83

市政环卫数据统计

区城市管理局

1.统筹全区市政环卫数据统计工作。
2.负责区城市管理局管理的公共厕所、环卫车辆、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作业面积用水量、从业人员数量、类别等基础数据统计。
3.指导镇街开展市政环卫数据统计工作。

负责本辖区非环卫直管的公厕、化粪池、环卫作业用水车、机扫车、劳动者港湾、爱心驿站、工具房、清扫保洁作业面积、清扫保洁用水量、清扫保洁从业人员等基础数据统计。

84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

区城市管理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城市管理局:
1.牵头开展违法建筑治理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
5.负责组织制定全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全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2.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3.负责指导、审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4.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对农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1.开展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政策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时提醒劝止,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3.协助核实主管部门下发的卫片图斑。
4.督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改。
5.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85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期治理

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进行摸排、认定和登记。
2.以书面方式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并明确拆除的期限、方式。
3.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未自行拆除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强制拆除。

1.开展本辖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日常巡查,对疑似限期拆除期满的,及时上报。
2.负责派员参与强制拆除,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群众工作。

86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公安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外部加层、背包、开挖地下室等违法改扩建以及在建筑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装饰装修材料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依法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使用易燃装饰装修材料、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
依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1.接受辖区内群众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关于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情况反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室内装饰装修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的其他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六、文化和旅游(2项)

87

红色资源保护管理

区文化旅游委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档案局 区教委 区公安分局

区文化旅游委:
负责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责任清单编制,红色资源中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及与红色资源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等事项的协调、管理、宣传、指导工作。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设置保护标识。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红色资源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传承、烈士褒扬等事项的协调、管理、宣传、指导工作。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设置保护标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中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中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中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复建设。
区档案局:
负责监督指导红色资源中档案的保护、利用工作。
区教委:
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利用红色资源开展教育工作。
区公安分局:
负责对破坏红色资源的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1.开展红色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红色教育活动。
3.派员参与保护标识设置,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
4.派员参与处罚破坏红色资源的有关行为。
5.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开展红色资源普查工作。

88

广播电视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

1.指导全区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3.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1.负责本辖区应急广播场所、设施安全,落实人员管理。
2.开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巡查工作。


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一、党的建设(2项)

1

除党报党刊外其他报刊杂志的征订任务

承接部门: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工作方式:
各相关部门自行统筹协调解决。

2

属地网站、短视频平台监管

承接部门:区委网信办
工作方式:
1.制定网站、短视频平台监管工作计划、方案。
2.加强在线巡查监测,及时发现相关问题线索,联动相关部门和镇街依法依规开展处置。

二、经济发展(3项)

3

“信易贷”“惠企通”平台注册率考核

承接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工作方式:
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信易贷”“惠企通”平台发起订单、获得贷款。

4

对完成农产品网络销售额任务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5

高压输电通道“三长”(线长、段长、塔长)制工作

承接部门:通道运维单位和供电公司
工作方式:
由高压输电通道运维单位和供电公司负责配备专业人员担任线长、段长、塔长,其中“线长”负责督促检查各“段长”防护工作开展情况;“段长”负责对各杆塔“塔长”进行防护培训和指导,对其巡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塔长”负责对责任区段输电线路及通道进行巡视,对发现的可能引发线路跳闸或故障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段长”报告。

三、民生服务(40项)

6

对违规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追缴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
1.指导镇街掌握底数,严格落实高龄老人每月生存认证工作。
2.通过大数据+人工比对方式,排查违规领取高龄津贴人员。
3.发现违规领取行为后,通知镇街及社区进行核实。
4.对已确认违规领取事实的金额予以追回。
5.定期对高龄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各界的监督。

7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形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
1.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全区惠民资金督查。
3.开展政策业务培训。
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进行核实和处罚。

8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9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
1.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二十六条,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督导检查。
2.开展政策业务和执法培训。
3.组织开展文明殡葬宣传。
4.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罚。

10

组织宣传动员艾滋病扩大筛查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2.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11

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考核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制定计划生育药具发放计划。
2.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发放工作。

12

开展计划生育纪念日、会员日服务活动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开展活动计划。
2.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纪念日、会员日服务活动。

13

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定期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消防救援局对托育机构开展消防、食品等安全检查。
2.建立问题督查台账,建立立查立改、按时整改机制。

14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每月通过火葬信息核查死亡信息。
2.每月通过镇街、村(居)民委员会(网格员)了解小区儿童情况。
3.每月通过派出所核查人员销户情况。
4.通过辖区医疗机构急救情况了解有无死亡情况的发生。

15

追回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扶助资金、补助资金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定期联合区财政局开展全区计生惠民资金督查,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2.适时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提升服务群众能力。
3.组织各镇街开展计生奖扶政策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16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开展优生优育宣传。
2.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孕情检查服务工作。

17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8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9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0

对公用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1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2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以及弄虚作假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法制意识。
2.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3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加强宣传培训,明确用人单位应落实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2.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3.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4.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5.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4

对在城镇内公共场所、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禁烟区吸烟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级其他负有控制吸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5

对惠民保征缴工作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26

对辖区内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覆盖率达标工作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27

对老年人安康险推广工作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28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9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年休假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0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以担保、入股、集资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1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2

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3

对妨碍执行公务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4

对用人单位扣押农民工工资卡、未按规定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及工资支付台账、拒不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和农民工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5

创业实体信息及就业务工信息统计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1.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及返乡就业情况进行核实。
2.将创业实体信息及就业务工信息录入系统。

36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审核确认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1.确定服务窗口受理、审核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
2.委托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37

对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任务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38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征收任务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39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指标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40

完成医保电子凭证激活任务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41

对完成医保码签发任务指标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42

屠宰检疫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屠宰检疫工作计划、方案。
2.定期开展官方兽医业务培训。
3.做好屠宰检疫统筹工作,安排专业力量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43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进行受理及审核。
3.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44

动物疫情信息采集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统筹畜牧兽医专业力量开展信息采集工作。
2.开展动物疫情信息采集人员培训。
3.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关措施,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采集程序。
4.做好动物疫情信息采集相关设备的保障工作。

45

食品小作坊登记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3.建立食品小作坊台账。

四、平安法治(44项)

46

法律援助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

承接部门:区司法局
工作方式:
1.管理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2.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3.处理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47

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根据法律援助相关规定,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48

对粉尘涉爆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信息。
4.督促隐患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9

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定期检查加油站,查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环节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检查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和维护记录。
2.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限期整改。
3.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加油站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0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现场核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对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渠道发现的违规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看是否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的情况。
2.对未经许可经营(零售)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1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2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开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情况排查。
2.对无证违规经营企业进行处罚。

53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开展违规生产烟花爆竹情况排查。
2.对无证违规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54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检查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证件,确保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审查其生产和经营资质。
2.对接区公安分局,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进行监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3.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防盗措施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55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申报,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掌握单位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2.检查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完善并定期演练,督促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单位,采取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等措施,直至隐患消除,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可控。

5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7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8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9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0

对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对地面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2.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61

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2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3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4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5

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专项检查。
2.开展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应急处置。
3.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协同其他负有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领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6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财政局
工作方式:
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对发现或收到的违法线索进行核实处理。

6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2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5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8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9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或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日常巡查。
2.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或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及时立案调查。
3.开展调查取证。
4.做出处罚决定。
5.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书。

80

涉毒污水检测

承接部门:区公安分局
工作方式:
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污水进行取样检测。

81

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管理整治工作

承接部门:区公安分局
工作方式:
1.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清理。
2.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规范车辆使用管理。

82

对辖区内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
区公安分局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交通运输委工作方式:
设立超限检查点,开展日常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移交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83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判定、治理工作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工作。
2.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84

药品安全监管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指导镇街市场监管所履行监管职责。
2.镇街市场监管所按规定对辖区内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管。
3.镇街市场监管所通过专项检查、日常巡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辖区内药店、化妆品销售店、医疗器械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

85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开展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工作监督检查。
3.对特种设备使用、检测人员进行安全指导及培训。
4.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86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定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安排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检测。
2.定期对特种设备使用、检测人员进行安全指导及培训。
3.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87

电梯安全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年度检查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隐患的,依法督促整改并复查。
3.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88

建立微型消防站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1.规划微型消防站布局,合理确定微型消防站的位置和数量。
2.为微型消防站建设提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等方面的指导。
3.负责组织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专业培训。
4.对微型消防站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情况。

89

对影响消防安全的企业主体或个人每月至少各实施一起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五、乡村振兴(10项)

90

水生动物疫病及渔业灾害病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开展日常巡查。
2.开展水生动物疫病及渔业灾害病害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预报。
3.对预防水生动物疫病及渔业灾害病害开展技术指导。

91

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知识宣传。
2.组织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
3.负责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
4.组织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92

外来入侵物种普查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外来入侵物种普查。

93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工作流程。
2.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94

水产公共信息和水产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开展水产公共信息和水产技术宣传教育。
2.组织开展水产公共信息和水产技术培训服务。

95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2.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协同其他负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96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方案。
2.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或聘请专业队伍统一开展工作。

97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牵头开展林木采伐法律法规宣传。
2.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计划。
3.负责审核并核发单次采伐量15立方米以上和项目类林木采伐许可。
4.将采伐量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

98

对推广惠农类APP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99

对培育新增休闲农业经营主体任务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六、生态环保(7项)

100

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超标排放油烟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01

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02

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2.指导产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对危险废物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3

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代为补种树木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开展森林管护日常巡查。
2.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应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督促违法责任人履行相应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

104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05

公益林管护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对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进行定期监测。
2.开展林地保护宣传。
3.开展公益林病虫害防治。

106

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制定并下达矿山治理复垦年度计划。
2.提供治理技术指导。
3.负责组织实施方案审查、变更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城乡建设(11项)

107

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方案。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审查。

108

房屋安全评估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方案。
2.根据摸排情况,及时对疑似危房的房屋进行鉴定。

109

自建房安全等级鉴定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方案。
2.对房屋安全进行初始调查、现场查勘、检测验算、鉴定评级、出具报告。

110

开展农村住房安全鉴定评定工作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方案。
2.对房屋安全进行初始调查、现场查勘、检测验算、鉴定评级、出具报告。

111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进行摸排、认定和登记。
2.以书面方式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并明确拆除的期限、方式。
3.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未自行拆除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强制拆除。

112

对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1.对建成小区内违法建筑进行现场认定并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2.拒不整改的,提请区政府下发强拆决定和公告;由属地镇街牵头进行整改拆除。
3.对于符合罚没条件的,由镇街聘请第三方对符合罚没的违法建筑评估面积及单价后报区城市管理局完善罚没手续。

113

土地征收、征用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指导区征地实施机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等工作。
2.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114

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承接部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工作方式:
1.安排工作人员定期下沉镇街收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资料。
2.安排工作人员定期下沉镇街办理所有权登记。

115

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承接部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工作方式:
1.安排工作人员定期下沉镇街收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资料。
2.安排工作人员定期下沉镇街办理登记。

116

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承接部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工作方式:
1.负责开展地籍调查。
2.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17

园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排查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对园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对发现或收到的违规线索进行核实处理。

八、文化和旅游(2项)

118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以及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文化旅游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19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以及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文化旅游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3.通过信息收集、群众举报等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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