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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70045/2020-00005
- [ 发文字号 ]
- 大盛府发〔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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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文;其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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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大盛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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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 2020-06-09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盛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盛府发〔2020〕7号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盛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各驻镇单位:
现将《大盛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大盛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镇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书记、镇长任组长,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村(居)、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是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部署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3)对村(居),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卫生应急演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履职情况、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向区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卫生应急办公室。由民政和社事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场监管所、农服中心、应急办负责人为成员,分类负责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动物防疫、职业中毒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总、核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2)在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3)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4)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5)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6)加强与区相关部门和相关镇街的联系和沟通,掌握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7)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院内相关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第三章 监测、报告与预警
第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医疗卫生机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职业中毒主管部门负责分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各村(居)委会负责按属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八条卫生应急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村(居)委会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告。各单位、村(居)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在地单位、村(居)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要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各村(居)委会、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监测和报告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和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政府和区卫生应急指挥部。
第十二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识。具体分级、分类见《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附件1)。
第十三条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IV级)标准时,镇政府向各有关应急工作单位预警;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和解除;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预警发布后,有关村(居)、有关部门应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分级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镇政府立即启动镇级专项应急预案,由镇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按照“救险先救人”的原则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做好事件处置工作,有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必要时区级相关部门可到场指导。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镇政府立即启动镇级专项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区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由区卫生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镇政府立即启动镇级总体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由各专项应急小组、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居)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区政府、区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请求支援,在市、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1)根据事件情况、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单位的行动,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3)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有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4)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保障。一旦发生疫情或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镇卫生院必须严密组织实施疾病疫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防止疫情扩散或事态扩大。卫生、医疗机构之间要互通信息,主动开展监测和搜索,认真做好信息分析,提出传染病疫情的预警和防控方案,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保障。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实行道路交通管制。道路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畅通状态。
第十九条治安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出现疫情等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实施强制隔离、送医等措施。相关村(居)要会同公安机关立即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镇派出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物资保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由镇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奖励。对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惩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虚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2)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违抗或不认真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物资的;
(4)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救济钱款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或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6)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7)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附件:相关机构人员通讯录
附件
相关机构人员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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