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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0093170045/2021-00123
- [ 发文字号 ]
- 大盛府发〔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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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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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大盛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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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 2021-08-31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盛镇村(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盛镇村(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大盛府发〔2021〕20号
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
经研究同意,现将《大盛镇村(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日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村(居)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村(居)、社级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居)、社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所辖村(居)和村(居)民小组。
第三条 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大盛镇财政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财政办)对本辖区内的村(居)、社级账务及其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村(居)、村(居)民小组应当自觉接受镇财政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村(居)、村(居)民小组主要负责人(村居主任、组长)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各村(居)、村(居)小组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村(居)、社级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一事一议筹资等。
第七条 各村(居)、村(居)民小组所有收入,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发生收入业务时,必须使用统一监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其他票据一律无效。严禁收款不开票或打白条收款。
第八条 各村(居)、村(居)民小组在取得收入资金3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缴存村居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私分、挪用或者拖欠收入款项,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不得借其他名义保留现金,不得公款私存。各村(居)资金一律由村出纳人员(原则上由村文书担任)收取和管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经管资金。
第九条 各村(居)使用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由镇财政办统一发放,票据一旦领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无据收款。对填写错误的收款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截记(一式三联保存完整),不得撕毁。做好收款票据的核销工作,村(居)应按要求,在每使用完一本票据后,将存根交村(居)出纳进行审核,确定收入金额无误后登记备案,再交到镇财政办票据专管员登记、备案、核销。实行票据年度自查制度或接受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票据使用的专项检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村(居)财务支出包括经营支出、村(居)组干部报酬、优抚及困难补助费、民兵训练、计划生育费、办公经费、培训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其他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等。
第十一条 支出发票必须正规合法,内容完备,并且有经办人。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做到六大要素齐全,即有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手人(注明支出事由)、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字,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一律不得入账报销。除一事一议项目人工费和人均1000元以下的人工费可以造表发放外,其他货物、服务和工程类支出一律使用正规发票入账。
第十二条 村居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收支结报后即时补足,备用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内。超出限额要及时存入银行,备用金用完后及时报销补足。村(居)民小组不留备用金。各村(居)每季度使用现金支出总额原则上控制在5000元以内。
第十三条 各村(居)支出的困难补助、党员慰问、零星办公开支、小额用工工资、会议补助等可以进行现金支付。其余支出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村居(组)的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不能清晰反映业务内容的,应附明细清单。单笔业务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付款业务时,可以现金支付;单笔业务金额超过1000元(含)的付款业务原则上通过转账形式支付。
第十五条 村(居)支出审批程序:一般性支出1000元(含)以内的,经村(居)务监督小组审核、经驻村(居)组长、镇财政办负责人审查,由村(居)书记审签;1000元-20000元(含)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村(居)“两委”集体研究同意,书记签属实,驻村(居)组长、领导和镇财政办审核票据的合法及完整性签署同意后,提交镇分管村(居)财务领导审签;20000元(含)—50000元以内,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村(居)“两委”集体研究同意,书记签属实,驻村(居)组长、领导和镇财政办审核票据的合法及完整性签署同意后,镇分管村(居)财务领导审签,提交镇长审签。50000元(含)以上,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村(居)“两委”集体研究同意,书记(主任)签属实,驻村(居)领导或组长和镇财政办审核票据的合法及完整性签署同意后,镇分管村(居)财务领导审签,提交镇长、书记审签。涉及工作经费、项目资金、上级拨付资金等日常办公经费以外的各项资金,按上述资金程序审批,驻村组长、领导不审签专项资金,由涉及业务分管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签。
第十六条 社级审批程序:由组长签字,再按村(居)审批程序执行。各村(社)居须分配使用本村社自有资金必须召开户代表会议,会议由村居书记主持,参加会议户代表须达80%以上,资金使用方案须到会代表的80%以上同意并签字,方案才有效。
第四章 办公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费。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耗材维护、水电费、复印费等支出,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报刊征订费。村居级报刊征订费原则上以党报党刊为主,严禁公费订阅娱乐性报刊、杂志。
第十九条 通讯费。村居电话(宽带)费实行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会议补助。各村(居)会议补助标准,补贴标准不超过30元/人,凭会议方案、签到表、会议图片等作为附件报销会议费(会议补助和会务费)。村干部及党员参加党组织相关会议不得给予会议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村(居)临时用工支出可以通过工资表的形式进行支付,入账时需附上会议纪要或用工申请审批单以及用工出勤记录,涉及相关人员必须附电话号码。
第二十二条 宣传类或资料印制类支出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发票、盖章的制作清单、宣传资料图片或带日期的宣传图片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及有关部门下拨专项资金按上级部门要求及镇财务管理办法和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实施,由村(居)两委开会讨论形成会议记录,附上简要初步方案,由资金下拨部门审查,报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交由各村居讨论制定详细方案。一律不得用申请先行支取资金。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如道路、水利建设等工程,原则上交由村集体经济实施,若确需村委会实施的,方案须经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并公开招投标。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原则上可以按照合同预支,但预支总额不得超过总工程款的70%,且须确保民工工资。工程验收结算后,必须开具正规税务发票,交镇财政办审核,由分管该项目的分管领导签字后(含工程进度款),再按审批程序进行,方可支付。工程结束后,需发票、合同、预算、决算、验收等资料齐备方可支付尾款,若有缺项不得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挪作他用的,将收回专用款或停止拨付。
第六章 财务公开管理
规范公开内容。公开内容要求做到实事求是,不避实就虚,不搞假公开,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必须逐项公开。
第二十七 条规范公开时间。财务情况一月一公开,公开时限不少于一个月;对重大财务收支、重要政策落实等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
第二十八条 规范公开程序。公开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后,方可正式公开。同时接受群众询问,对公开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整改后的结果向群众再公开。
第二十九条 规范公开形式。各村(居)按统一标准在村(居)设立固定公示栏。
第七章 财务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的审查核对立卷、编制目录及装订成册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由专人保管,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借出、查阅,必须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方可查阅,查阅时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销毁时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级资产是指村(居)所有的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项资产。包括办公设备、集体房屋建筑物,以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等各类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村出纳负责村(居)资产的登记与管理。要建立固定资产辅助明细账,逐笔登记财产物资增加、减少的时间、原因、单价、数量、价值、使用(保管)人、存放地点及结存等情况。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村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按程序审批后,交会计入账。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新建、购置。按本财务制度办理入账手续,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盘亏要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处理,并报镇政府审核后,方可销账。村(社)居固定资产由各村居书记负责使用调配,并指定专人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人为原因致使固定资产灭失、毁损的,保管或使用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村干部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应将其经管、使用的公物全部交给接替人员或村里,否则在当事人的工资里扣减。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应收、应付款明细账管理制度。村(居)、村(居)民小组按照应收应付花名册设立明细账,详细反映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
第三十九条 建立应收应付款责任制度。村(居)、村(居)民小组应当依法理财,定期组织人员对应收应付款进行全面清查,并与债权债务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债务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款项,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第四十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用集体资产为个人或外单位担保、抵押,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透支银行存款,不准套取银行信用(新增),不得对外借款。不得以村(居)名义举债。
第十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镇内审小组依法对村(居)、村(居)民小组财务收支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日常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搞好村(居)干部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比较大的事项进行重点审计,以达到强化对村(居)、村(居)民小组财务的管理、监督。
第四十三条 接受区审计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镇村(居)、村(居)民小组进行审计检查监督。
第十一章 财会队伍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村居应当配备一名出纳人员(原则上由村文书担任),负责村居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款项收付及日记账记载,负责应收应付等各类明细账簿的记载和日常财务事务。
第四十五条 村居的出纳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第四十六条 村居的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掌握金融纪律、政策,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二)实行收支两条线,禁止坐收坐支,严格控制库存现金余额,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与会计、开户银行做好对账工作。
(三)对造假、不合法的票据;无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票据;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的票据等不符合制度规定的票据,一律不得给予报账。
(四)做好村居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具体工作。
(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管理工作,建立土地征用情况登记簿,详细记录相关内容。
(六)保守村(居)财务信息秘密。
第四十七条 镇级村居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
(二)严格把好资金进出关,认真审核票据,对手续不全的票据,拒绝资金划拨和进行收支入账。正确编制记账凭证,要素齐全,记载及时、完整,编制会计报表,达到“五相符”。
(三)账簿设置齐全,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正确及时地录入会计数据,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网络安全。
(四)帐表内容反映真实,数据准确,印章齐全,报送、公开及时。
(五)加强对各村(居)出纳人员的业务指导、监督,按时进行账务交接工作。
(六)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和业务指导,搞好财务分析,为宏观管理服务。
(七)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做到归类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八)村居财务会计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会计不得离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各村居(组)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大盛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