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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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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见征集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生成日期 ]
    • 2021-08-23 
    • [ 发布日期 ]
    • 2021-08-24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渝北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结合渝北区实际,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原《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渝北区宝桐路1号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重点建设和管线中心),邮编:401120。来信请注明“《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反馈”字样。

2.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bcsgx@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

附件:1.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2.修订依据及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渝北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办法》(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重庆市主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低影响开发设施是指实现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各项设施。

第三条渝北区行政区域内(不含两江新区直管部分)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推广技术规范标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审计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第六条区财政局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业主承担,维护费用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承担。

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委应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等部门逐步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雨水排放路径及总量,不得违规排放和超排。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体系。

第十条区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及政府审定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与指标,落实雨水处理设施等海绵城市建设用地,进一步分解和明确各地块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等主要指标。

第十一条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将海绵城市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规划管控过程,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时,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海绵城市相关要求进行控制、引导和协调。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明确该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三)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依据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对海绵城市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应提交年径流量调整方案,书面征求区住房城乡建委意见,必要时组织海绵专家开展论证,并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批。涉及改变土地出让条件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条件的,应书面函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划拨决定书或者修订土地出让合同等用地手续。调整应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要求不变。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新城区(含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以解决内涝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逐步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避免大拆大建。

第十四条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负责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居住小区,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改造等措施,提高新建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牵头负责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采用适用于大坡度道路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区城管局牵头负责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

第十五条区住房城乡建委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和建设重点,确保在“十四五”期间城市建城区45%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近期建设区域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同步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项目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中应有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的相关内容阐述,结论应明确是否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匡算。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工程性技术措施、非工程性技术措施、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在重庆市海绵城市专家委员会中分专业抽取专家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载明相关批准内容。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纳入监督范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建设工程未按经批准的施工图同步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及配套监测设施的,不得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区住房城乡建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结果不满足相关规划控制要求的,应当责令相关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居住小区、广场绿地等项目及排水分区雨水排出口,宜同步建设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居住小区等项目污水排出口,宜同步建设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配套监测设施同步移交运行管护单位,由运行管护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水量、水质监测数据。

第二十四条对以海绵城市理念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居住小区实行星级评价制度。评价采取自愿申请原则,由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按相关文件进行评价并授予星级。

第二十五条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当按流域组织开展建成区海绵城市改造,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于已建成的建筑小区,鼓励业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改造。

第二十六条区住房城乡建委适时牵头建立、维护和管理海绵城市信息平台。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等部门,依托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将水体、气象、排水管网和海绵城市设施等信息数据与海绵城市信息平台共享交换。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适时建立雨水径流水量水质监测系统、河湖水系水量水质监测系统、重要海绵城市设施运行情况监测系统、降雨及城市气温监测系统,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环境绩效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智慧水务和智慧城建目标。

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区城管局负责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协调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由区城管局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规范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区城管局应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状况检查和考核制度,监督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日常工作。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配套监测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暴雨期间人员财产安全,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三十三条区城管局应当组织各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并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遇到紧急情况,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海绵城市设施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住房城乡建委每年定期组织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对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区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对评估报告指出的问题,由区政府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

第三十五条海绵城市建设情况应纳入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重新编制方案设计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批准。


附件2

修订依据及说明

原条文

修改、依据、参考、说明

第四条  区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推广技术规范标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审计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修改:1、将“区城市管理局”修改为“区城管局”;2、将区农业农村委删除。

依据: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常用机构简称表》的通知(渝北委办〔2019〕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法〔2018〕135号)第四条里没有农业农村委。

第十一条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将海绵城市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规划管控过程,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时,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海绵城市相关要求进行控制、引导和协调。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明确该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预审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依据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对海绵城市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区住房城乡建委意见。

修改:1、将“选址意见书”修改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删除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3、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修改为“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4、将规划设计方案“预审”修改为“审查”。5、删除并书面征求区住房城乡建委意见。

依据:1、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5号);2、根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回复意见综合调整;3、《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应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批,并提交年径流量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调整。涉及改变土地出让条件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条件的,应书面函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划拨决定书或者修订土地出让合同等用地手续。调整应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要求不变。

修改:将“应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批,并应提交年径流量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调整”修改为“应提交年径流量调整方案,书面征求区住房城乡建委意见,必要时组织海绵专家开展论证,并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批”。

依据:结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回复意见综合调整。

第十四条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负责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居住小区,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改造等措施,提高新建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牵头负责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采用适用于大坡度道路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区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

修改:将“区城市管理局”修改为“区城管局”

依据: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常用机构简称表》的通知(渝北委办〔2019〕27号)

第十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和建设重点,确保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近期建设区域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修改:将“确保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修改为“确保在“十四五”期间城市建成区45%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重大项目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2号)

第十九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及区水利局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在重庆市海绵城市专家委员会中分专业抽取专家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载明相关批准内容。

修改:删除方案设计

依据:按放管服要求,行政审批已经取消方案设计审查。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查办法

修改:将“办法”改为“意见”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法〔2018〕135号)。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专项验收验收结果不满足相关规划控制要求的,应当责令相关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修改:将“验收”改为“评估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法〔2018〕135号)

第二十六条区住房城乡建委适时牵头建立、维护和管理海绵城市信息平台。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等部门,依托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将水体、气象、排水管网和海绵城市设施等信息数据与海绵城市信息平台共享交换。

修改:1、将“区城市管理局”修改为“区城管局”;2、删除区农业农村委

依据: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常用机构简称表》的通知(渝北委办〔2019〕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法〔2018〕135号)第四条里没有农业农村委。

第二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协调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修改:将“区城市管理局”修改为“区城管局”

依据: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常用机构简称表》的通知(渝北委办〔2019〕27号)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修改:将“区城市管理局”修改为“区城管局”

依据: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常用机构简称表》的通知(渝北委办〔2019〕27号)

第三十条  区城市管理局应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状况检查和考核制度,监督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日常工作。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修改:将“区城市管理局”修改为“区城管局”

依据: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常用机构简称表》的通知(渝北委办〔2019〕27号)

第三十三条区城市管理局应当组织各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并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遇到紧急情况,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海绵城市设施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修改:将“区城市管理局”修改为“区城管局”

依据: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常用机构简称表》的通知(渝北委办〔2019〕27号)

第三十四条区住房城乡建委每年定期组织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对我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区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对评估报告指出的问题,由区政府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

修改:将我区修改为本行政区域

依据:与原文第四条中的本行政区域统一

第三十六条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之日,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重新编制方案设计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批准。

修改:删除“试行”;删除“有效期2年”。

依据:本办法为正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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