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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04308G/2020-0010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建发〔20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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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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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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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 2020-09-23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0年渝北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优惠办法》的通知
渝北建发〔2020〕114号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0年渝北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0年渝北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优惠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0年9月22日
2020年渝北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优惠办法
一、为进一步刺激消费,有效降低非住宅商品房库存,促进资源充分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2020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网签购买本区非住宅商品房(仅含商服用房、办公用房、车位,不含商品住房及二手房)、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信息系统为准)、并在2020年8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向本区税务机关完清购房契税的购房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消费补贴,补贴金额为所购房屋合同金额的2%(实际交房面积、价款有变化的,补贴金额不作调整)。
三、消费补贴由购房人委托销售该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住房城乡建委代办申报消费补贴时应递交《2020年购买非住宅商品房消费补贴汇总表(XXXX项目)》(附件1),并附购房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2020年购买非住宅商品房消费补贴申请》(附件2)。
四、代办申报消费补贴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到2020年12月1日止。未按期申报的,视为放弃消费补贴;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代办申报导致购房人未能享受消费补贴的,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负责。
五、区住房城乡建委收到申报信息审核汇总后,向区财政局申报消费补贴款项;经审核符合享受消费补贴条件的,区住房城乡建委将消费补贴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购房人账户。
六、代办申报消费补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确保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对申请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享受了消费补贴的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须先退还消费补贴,再申办退还契税。代办申报消费补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解除购房合同时书面告知区住房城乡建委,未及时告知购房合同解除事宜导致购房人未退还消费补贴的,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退还。
八、本办法适用区域不含两江直管区及龙兴、石船、悦来、保税港关联区。
附件:1. 2020年购买非住宅商品房消费补贴汇总表(XXXX项目)
2. 2020年购买非住宅商品房消费补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