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办事指南

重庆市渝北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办事指南

日期:2023-08-03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本市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主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公交司机、环卫工人不限户籍);

2.在中心城区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且处于在缴状态(补缴不计算连续);

3.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

家庭收入准入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其中,单身家庭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含)。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

财产准入条件: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含无1年内过户的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无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等。

住房准入条件: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无住房是指无自有产权住房(不含农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等情形,重大疾病、因灾致贫等特殊情况除外)。

4.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5.在中心城区租房居住。中心城区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

二、申请材料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户口簿(户口主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面);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成员婚姻情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

5.低保人员提供近期《重庆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出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本市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口主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面)、(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材料;

3.劳动合同;

4.中心城区房屋租赁合同;中心城区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

5.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应提交身份认定的相关证书、证件材料。

三、申请地点

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市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用工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用工单位向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统一申请。

四、补贴面积标准

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1人户20平方米/人、2人户及以上15平方米/人,每个家庭补贴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

五、补贴金额标准

2021租赁补贴标准:23/m²。以后标准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研究确定,具体标准以区政府每两年公布为准。

六、补贴发放

租赁补贴发放协议签订次月起开始计发,按季度核发,每季度末发放当季补贴。

七、禁止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一)申请及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因欠租未缴清、违规违约被处罚尚在惩戒期限的,或其他已纳入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尚在惩戒期限内情形的。

(二)申请人家庭有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全额奖学金资助除外)等明显超过收入准入条件的高消费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023-67173585、023-6715979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