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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04308G/2024-00017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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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9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处罚救济渠道的公示

行政处罚相对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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