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年版)
序号 |
公开内容 |
公开主体 |
公开依据 |
公开依据具体条文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其他要求 |
1 |
机关职能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信息 |
综合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及时向社会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2 |
下属单位职能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信息 |
综合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及时向社会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3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综合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4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综合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5 |
政府信息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 |
综合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需在1月31日之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
6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及时向社会公开 |
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 |
涉及商业秘密的除 |
7 |
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市政府规章 |
涉及科室、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8 |
渝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信息、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情况 |
文件起草科室、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9 |
重大决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政策问答 |
文件起草科室、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三、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互动交流作用要切实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在政府网站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尤其要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凡是可公开的不涉密文件,都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政策出台后,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要主动在政府网站予以回应,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提倡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到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10 |
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
文件起草科室、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意见》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年内要完成“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程序、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工作,加快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稳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各地区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选好试点单位,做细试点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要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11 |
行政处罚实施依据 |
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12 |
行政处罚决定 |
法制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
13 |
预算、决算信息 |
计划财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在批复后二十日内 |
渝北区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14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房地产开发管理科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
1.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十个日历日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15 |
保障性住房领域法规政策、重大决策、规划计划、建设管理、配给管理、配后管理、办事指南、政策解读、回应关切、评价结果 |
住征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一)突出公开重点。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及时向社会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16 |
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
住征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入户/现场 |
无 |
17 |
确定征收项目公告 |
住征科 |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项目和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和拟征收范围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18 |
房屋征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
住征科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入户/现场 |
无 |
19 |
房屋征收调查登记 |
住征科 |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给予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登记。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处理。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20 |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通知 |
住征科 |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并与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21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
住征科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22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
住征科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23 |
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
住征科 |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七个工作日。评估机构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重新核实并对确属有误的进行修正。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24 |
分户补偿结果 |
住征科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25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
住征科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26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定 |
建管科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
及时向社会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27 |
监理企业资质核定 |
建管科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及时向社会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2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行政审批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之日起 |
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29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
行政审批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一)突出公开重点。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
及时向社会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30 |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
行政审批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一)突出公开重点。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
及时向社会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31 |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
城镇排水和管线管理科 |
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
二、梳理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一)梳理公开具体事项清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局等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三定”职责和《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确定的职责,梳理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具体可行的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做好部门间统筹协调后,于本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后续根据职责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结合重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梳理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事项,适时修订完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区县应参照市级要求执行。 |
及时向社会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
32 |
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实施、任务分配,认定结果 |
区村建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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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县审批。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将审批结果在区县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府门户网站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