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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MB1604308G/2021-0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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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生成日期 ]
    • 2021-11-15 
    • [ 发布日期 ]
    • 2021-11-16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地震易发区城镇居民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地震易发区城镇居民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重大风险。推进渝北区地震易发区城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平安稳定。我委拟草了《重庆市渝北区地震易发区城镇居民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宝桐路1号(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征科)。来信请注明“《重庆市渝北区地震易发区城镇居民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69418845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地震易发区城镇居民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地震易发区城镇居民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地震易发区城镇居民房屋

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重大风险。为顺利推进渝北区地震易发区城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平安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部署,以“两个坚持”“三个转变”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风险防控,分类精准施策,补足房屋设施抗震能力不足短板,消除地震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抗震防灾能力,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放在首位,努力把自然灾害风险和损失降至最低,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更好发展。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共同参与的城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机制。

尊重民意、自主实施。科学评估,结合实际,充分尊重民意,群众自主选择对房屋设施实施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对于房屋设施有抗震加固价值的,鼓励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对房屋设施实施抗震加固。对不具有加固价值的房屋设施,鼓励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按“四原原则”(既原基底、原用途、原面积、原高度)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相关规定拆除重建。

自筹资金、政府补助。房屋产权人(实际使用人)要切实承担起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房屋设施安全治理义务,自筹资金对房屋设施实施抗震加固改造,政府采取一定的资金补助,帮助产权人(实际使用人)对房屋设施实施抗震加固改造。

三、实施依据和范围

按照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减办发〔2020〕11号)、重庆市减灾委员会转发《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减委〔2020〕5号)和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减办〔2020〕13号)精神,确定我区统景、古路、大湾、大盛、石船五个镇开展房屋设施抗震加固试点。

四、目标任务

经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鉴定,不满足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实施抗震加固的323栋城镇房屋(见附件9)和已经达到或即将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年限,不具有加固价值的626栋房屋(见附件8)。大湾镇和石船镇主动对接区征地事务中心和两江集团龙兴公司加快危房收购重建和征收。

五、组织机构

成立渝北区城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领导小组,由分管城镇房屋的副区长任组长,区住建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统景镇、古路镇、大湾镇、大盛镇和石船镇为成员单位。负责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的统筹协调、筹集资金、研究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重大问题和个案处置、推进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委住征科,分管城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工作的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住征科科室人员为成员,承担抗震加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试点镇抗震加固改造工作;负责衔接市地震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开展试点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负责收集抗震加固改造资料,迎接国家和市里的督导考核。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试点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的补助资金;审核试点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补助资金的发放流程和标准。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试点镇排查需要实施抗震加固的房屋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抗震检测鉴定;负责指导试点镇实施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加强对取得施工许可抗震加固改造项目的监管工作;审核试点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补助资金的发放流程和标准;指导试点镇收集整理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资料备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抗震加固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流程和标准进行全过程审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按“四原原则”审核和发放试点镇房屋设施改造项目规划许可证;负责对改造后的房屋设施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试点镇房屋改造项目的权属登记。

试点镇政府:负责对任务计划内的房屋进行调查走访,告知房屋设施抗震现状、宣传抗震设防标准,充分尊重民意,填写渝北区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意愿度调查表(见附件2)。负责指导产权人(实际使用人)对建筑面积在500㎡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按“四原原则”办理规划许可证;督促产权人(实际使用人)对建筑面积在500㎡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产权人(实际使用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制止产权人(实际使用人)恶意超规模建设;组织实施对产权人(实际使用人)抗震加固改造后房屋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对已实施抗震加固改造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的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收集整理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资料备查。

七、资金补助对象、标准及来源

(一)补助对象

五个试点镇中已经取得合法产权,并经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鉴定,不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且具有抗震加固价值的323栋城镇房屋和已经达到或即将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年限,不具有加固价值的626房屋。私有房屋产权人自愿实施抗震加固或改造的房屋享受政府资金补助。企(事)业单位的房屋设施实施抗震加固或改造不享受政府资金补助。

(二)补助标准

1、按“四原原则”实施改造。对不具有加固价值的房屋设施以及不满足结构安全达到CD级的危险房屋,鼓励产权人(实际使用人)按“四原原则”和抗震设防的要求对房屋实施改造。房屋面积以产权证登记为准,一是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的,按4万元/户给予资金补贴(属于建档贫困户的资金补贴上浮50%),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二是按800元/户给予过渡费,过渡期6个月。三是按照2000元/户给予一次性搬家费(含搬出搬进)。其他场镇上的私有D级危房“解危重建”参照执行。

2、实施抗震加固。对有抗震加固价值的房屋设施,由产权人(实际使用人)自行委托有抗震加固设计资质的单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治理,抗震加固工程经属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工程治理费用低于1200元/㎡的按工程治理费用的50%给予资金补助;工程治理费用超过(含)1200元/㎡的按最高限价600元/㎡给予资金补助。

(三)资金保障

试点镇城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统筹保障。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是健全城镇房屋公共安全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重大风险的重要措施,试点镇要对任务清单内的房屋逐一入户调查宣传,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确保抗震加固工作顺利推进。要严格按照“四原原则”和抗震设施的要求指导重建工作,严禁手续不全实施建设,严禁不按审批内容超面积建设,严禁乘机违法建设。

(二)强化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试点镇应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和工程质量监管,保证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质量和抗震设防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安全高效实施。

(三)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廉洁实施。试点镇要认真做好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补助对象审查、房屋面积确认、房屋现状勘察、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杜绝骗取、套取资金的情况发生。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大对抗震加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廉洁高效实施。

(四)严格督促检查,加强考核工作。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和试点镇,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推进房屋设施抗震加固工作落实。区政府办、区减灾委应将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加强对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和试点镇的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地震易发区城镇居民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重大风险。为顺利推进渝北区地震易发区城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现就《渝北区地震易发区城镇居民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依据

按照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减办发〔2020〕11号)、重庆市减灾委员会转发《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减委〔2020〕5号)和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减办〔2020〕13号)精神,确定我区统景、古路、大湾、大盛、石船五个镇开展房屋设施抗震加固试点。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放在首位,努力把自然灾害风险和损失降至最低,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更好发展。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共同参与的城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机制。

尊重民意、自主实施。科学评估,结合实际,充分尊重民意,群众自主选择对房屋设施实施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对于房屋设施有抗震加固价值的,鼓励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对房屋设施实施抗震加固。对不具有加固价值的房屋设施,鼓励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按“四原原则”(既原基底、原用途、原面积、原高度)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相关规定拆除重建。

自筹资金、政府补助。房屋产权人(实际使用人)要切实承担起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房屋设施安全治理义务,自筹资金对房屋设施实施抗震加固改造,政府采取一定的资金补助,帮助产权人(实际使用人)对房屋设施实施抗震加固改造。

(二)资金补助对象、标准及来源

1、补助对象

五个试点镇中已经取得合法产权,并经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鉴定,不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且具有抗震加固价值的323栋城镇房屋和已经达到或即将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年限,不具有加固价值的626房屋。私有房屋产权人自愿实施抗震加固或改造的房屋享受政府资金补助。企(事)业单位的房屋设施实施抗震加固或改造不享受政府资金补助。

2、补助标准

1)按“四原原则”实施改造。对不具有加固价值的房屋设施以及不满足结构安全达到CD级的危险房屋,鼓励产权人(实际使用人)按“四原原则”和抗震设防的要求对房屋实施改造。房屋面积以产权证登记为准,一是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的,按4万元/户给予资金补贴(属于建档贫困户的资金补贴上浮50%),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二是按800元/户给予过渡费,过渡期6个月。三是按照2000元/户给予一次性搬家费(含搬出搬进)。其他场镇上的私有D级危房“解危重建”参照执行。

2)实施抗震加固。对有抗震加固价值的房屋设施,由产权人(实际使用人)自行委托有抗震加固设计资质的单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治理,抗震加固工程经属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工程治理费用低于1200元/㎡的按工程治理费用的50%给予资金补助;工程治理费用超过(含)1200元/㎡的按最高限价600/㎡给予资金补助。

3、资金保障

试点镇城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统筹保障。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地震易发区。我国位于世界两大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之间,受太平洋板块、印度板块和菲律宾海板块的挤压,地震断裂带十分活跃。中国地震主要分布在五个区域:台湾地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华北地区、东南沿海地区和23条地震带上和史上曾经发生过地震至使人员伤亡,以震中向外辐射15平方公里。

2.试点镇。是指由渝北区统景镇、大盛镇、石船镇、古路镇和大湾镇。

3.抗震加固。是指经第三方机构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进行检测鉴定不满足抗震要求的房屋设施,按现行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加固。

4.改造。是指对不具有加固价值的房屋设施和已经超过设计使用寿命年限且不构成CD级危房的老旧房屋,鼓励产权人自主实施改造。

5.不具有加固价值。是指土木结构、乱石结构、简易结构等此类型房屋,实施抗震加固的资金经费和难度大于拆除重建的房屋设施。

6. 超过设计使用寿命年限。根据建筑设计规范,房屋的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35~50年,超过设计年限部分的房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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