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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医保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9-16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6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渝北医保处罚字〔2021〕第001号

当事单位名称:重庆济诊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DB2GH11E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16层(A区自编号197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袁顺奎

2020年12月16日,本机关接上级交办调查处理你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经初步调查,本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对你单位虚构药品和医药耗材、虚开票据、空挂病人等行为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一案立案调查。因你单位前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医院有关负责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机关于2021年3月16日决定办案中止。2024年12月17日,本机关从司法机关了解到前述刑事案件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完结并调取了刑事案件裁判结果、审计报告等部分刑事案件材料。2025年4月8日,本机关决定恢复调查。因案情复杂,根据《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负责人于2025年4月30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恢复调查期间,本机关查明你单位已搬离原院址、注销了在卫生主管部门处的登记,但工商登记未注销,经到你单位在工商注册登记最新住所地走访,仍未找到你单位。由于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不能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5月20日通过本机关网站、登报的方式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恢复调查通知书》。因案情特别复杂疑难,你单位无法联系,送达困难等,2025年6月23日本机关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长办案期限六十日。2025年7月29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5年7月30日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后,本机关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机关查明,你单位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通过对外宣传称享有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在该医院免费就医、体检的方式等招募“患者”,借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身份信息,以空床挂床、体检等方式,办理虚假就医、伪造病历、虚列药品消耗和诊疗费用等,通过伪造药品采购单据和支付凭证、虚开药品重复入库等,虚构医保药品消耗,虚增医保报销数额,先后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共计人民币4215232.92元(大写:肆佰贰拾壹万伍仟贰佰叁拾贰圆玖角贰分)。你单位余超秀等人经刑事审判,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对你单位余超秀、滕昭荣、尤学理、王孝容四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并责令余超秀、滕昭荣共同退赔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4215232.92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系统上传医保数据,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专项审计报告,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文书等。

对当事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通过对外宣传称享有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在该医院免费就医、体检的方式等招募“患者”,借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身份信息,以空床挂床、体检等方式,办理虚假就医、伪造病历、虚列药品消耗和诊疗费用等,通过伪造药品采购单据和支付凭证、虚开药品重复入库等,虚构医保药品消耗,虚增医保报销数额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4215232.92元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规定。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责令余超秀、滕昭荣共同退赔4215232.92元,截至本处罚决定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51号),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4215232.92元(大写:肆佰贰拾壹万伍仟贰佰叁拾贰圆玖角贰分),处骗取金额的5倍罚款即21076164.6元(大写:贰仟壹佰零柒万陆仟壹佰陆拾肆圆陆角)。

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条,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医保处罚字〔2021〕第00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退回的社会保险金4215232.92元足额缴到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重庆两路支行      

   名: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号: 3100086129024944783  

同时,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21076164.6元足额缴到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 重庆银行渝北支行      

   名: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号: 27020104000181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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