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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784XN/2025-00284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卫健〔2025〕244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 [ 生成日期 ]
    • 2025-09-04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5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经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研究决定,现将《重庆市渝北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5年94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渝北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77号)精神,结合《重庆市渝北区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区级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限于经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等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或经批准拟建的托育机构。

第四条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内容主要是《实施方案》内明确的各个项目,以及其他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安排

第五条本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市区财政补助、项目业主单位多渠道自筹等方面。

第六条本项目预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按项目实施绩效情况,作为绩效奖补资金下达。市级、区级财政资金、其他资金等按实际到位资金预算使用。

第七条本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实事求是、节约集约、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安排;按照项目实施内容的必要性、时序性分批次下达。区卫生健康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按照拟定项目投资计划会商区财政局细化到各项目业主单位。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安排的合理性,投资计划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资金规模,会同区卫生健康委拟定项目投资计划。负责项目资金使用额度安排,确保资金及时支付,保障项目正常实施。

第九条区卫生健康委作为全区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按《实施方案》安排各项目业主单位具体项目实施内容,提供项目资金测算所需要的相关基础数据,协助开展项目资金测算,提供资金安排建议方案。负责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调度,因客观原因需变更方案的,会同区财政局动态调整。

第十条项目实施内容按照各业主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执行落实。项目实施内容涉及相关事项的,分别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主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各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好项目实施监管主体责任。履行投资管理程序,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加强项目管理。按项目内容组织建设实施,适时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如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内容。负责向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提供资金使用方案、相关佐证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严格限定用于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主要用于搭建“1+N”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区级托育综合服务指导中心,盘活闲置国有资产建设“镇街/社区托育园/点”,发展托幼一体化,打造托育人才实训基地,支持医育结合、用人单位办托、托幼一体化、家庭托育点、社会力量办托等。对满足条件的备案普惠性机构给予激励性奖补,为全区备案托育机构婴幼儿购买综合责任保险,对困难家庭婴幼儿入托给予费用减免等。开展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包括组建专家团队、成立托育行业协会,开展课程体系搭建、教学研发、医育联盟、科普育儿,举办托育论坛、职业竞赛、人才培训等。健全托育机构安防综合监管系统,建设托育数字化管理平台,打造具有区域辨识度的托育品牌,加强“成渝”双城普惠托育政策宣传和工作联动。以及支付涉及上述各项内容的社会宣传费用。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基本建设;向家庭和个人直接发放育儿补贴;向托育机构直接发放托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偿还托育机构举办人或单位相关债务;人员劳务、工资、福利、津补贴等费用发放;涉及审计、督查等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区卫生健康委接收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及会议纪要、发票、合同等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资金审核。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审核汇总相关费用后,及时提交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会研究。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预算指标调整。对纳入财政一体化平台管理的行政、事业项目业主单位相关项目费用支出,由区卫生健康委业务科室将党委会审定议题交财务科。区卫生健康委财务科根据党委会研究情况,向区财政局申请安排项目业主单位拨款预算指标。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文件并调整财政一体化平台预算单位指标。

(二)单位实拨资金。对未纳入财政一体化平台管理的项目业主单位相关项目费用支出,由区卫生健康委业务科室根据党委会研究情况,依据发票、合同等佐证资料,填报费用报销单,按区卫生健康委内控制度审批后,直接转账到相关项目单位(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财务支出及会计核算。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专账,及时收集项目支出发票及佐证附件资料,严格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和规范专项资金核算。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实时监控,确保提高项目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需要预拨资金的项目,应根据项目验收、绩效评估、考核情况等据实结算。

第十九条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支出审批流程,准确、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将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核算,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批、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情形,依法追回资金,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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