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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784XN/2025-00131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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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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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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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5-04-30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深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遏制微生物耐药,维护患者健康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切实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加强抗菌药物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各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主体责任,减少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不断提升全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减少和遏制微生物耐药。
二、加强制度建设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三、规范抗菌药物目录备案
各医疗机构应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少于1年。目录调整应在15日内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四、参与培训考核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的年度培训计划,加大对临床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其他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参与区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未参加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和药师不具备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权。
五、规范用药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要严格医师和药师资质规范化管理,根据医师职称、经验能力、培训考核等综合情况,授予其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医疗机构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制定明确的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程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利用信息系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过程控制。
六、加强监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开展排名并内部公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排名并公示。各单位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应每年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应每半年报告一次;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应用情况也应每半年报告一次。
联系电话:67807946,报送邮箱:805001226@qq.com。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