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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 [ 生成日期 ]
    • 2023-04-19 
    • [ 发布日期 ]
    • 2023-04-25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渝北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疾控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妇幼保健院冉家坝院区,重医大附三院、重庆龙湖医院、重庆北郊医院、重庆芳华医院:

为认真做好2023年我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重庆市卫生健康部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委办2023—15)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23年渝北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2023年渝北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的

了解我区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及分布,并确定可能来源,掌握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食源性疾病暴发隐患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全年对鲜、活淡水鱼/虾食品中的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检测,共计50份样品(详见附件3)。

2.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

全年对肉与肉制品、餐饮食品等食品的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共计30份样品(详见附件4)。

3.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对国产奶粉中238U、232Th、226Ra、40K、137Cs等指标进行监测,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采集1次,全年共采集2次,单个样本量不少于5kg,送市疾控中心检测。

4.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中污染物监测

全年对铁皮石斛、灵芝等食品的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共计60份样品(详见附件5)。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全年对辖区范围内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和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等。

(1)接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诊断结论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附件6),并于1个工作日内交到本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

(2)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或在医疗机构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时发现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并配合区疾控中心完成个案调查、采样等工作。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对病例是否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临床诊断、时间地点关联性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①聚集性病例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②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③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区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和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如发现聚集性病例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对象为: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1)监测医院在日常诊疗中或区疾控中心在日常数据监测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2)区疾控中心在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调查完毕后,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分析报告,并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填报调查事件的内容,同时将暴发调查中分离的菌株上送至市疾控中心,以便及时完成菌株复核以及分子分型和药敏试验等监测内容。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渝北区人民医院为我区2023年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医院,监测对象为: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每日排便3次或3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如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等)为主诉的感染病例,监测内容如下:

(1)病例信息

主动监测医院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时,应采集病例的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等,并询问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进食人数、其他人是否发病等,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

(2)病原学检验结果

临床医生依据病例定义,采集病人的新鲜粪便或肛拭标本,应尽量在用药前采集,每月(平均)至少10份。对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指标必须包括: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等,有条件可选做其他检验项目。在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补录病例标本检测信息(附件8),并在接诊后两周内向区疾控中心报送阳性病例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区疾控中心应尽快对主动监测医院上送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复核,复核后两周内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送市疾控中心。

(3)实验室确诊病例的调查核实

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验室确诊病例的个案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区疾控中心在审核数据时发现实验室确诊病例为疑似聚集性病例时应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4)腹泻病例统计

主动监测医院每月的第一周对上个月门诊和住院的腹泻病人数、采集粪便标本的腹泻病人数、采集标本进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及其他病原体检测的病人数及检出菌株数等信息进行统计,具体信息见《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每月腹泻病例汇总表》(附件9)。

三、工作职责

(一)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协调,保障工作实施,并对监测技术机构和监测医院进行督导检查。

(二)区疾控中心

负责食品风险监测样品的采集和检测及数据上报;对监测医院食源性疾病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及结果上报;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复核;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并报告。

(三)监测医院

区内所有从事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均为监测医院,监测医院负责本院就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和及时报送,二甲以上综合医院每年上报病例不得少于40例,二甲以上专科医院每年上报病例不得少于25例,其余监测医院每年不得少于10例。

(四)主动监测医院

渝北区人民医院为我区食源性疾病病例主动监测医院,除病例信息收集汇总外,另需负责腹泻病例粪便样本采集和检测工作,每年病例上报数不得少于120例,每月不少于10份。

四、结果报告

(一)国家食品风险监测。区疾控中心原则上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日内报送监测数据;重要隐患信息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上报,并及时告知市疾控中心和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监测医院应按时向区疾控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标本检测结果。区疾控中心应按时向市疾控中心报送病例信息、检测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区疾控中心要汇总、分析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结果,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区卫生健康委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1.2023年渝北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名单

           2.食源性疾病病例名词解释

           3.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检测任务表

           4.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任务表

           5.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中污染物监测任务表

           6.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7.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病例信息表

           8.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

           9.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每月腹泻病例汇总

         10.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实验室确诊病例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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