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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784XN/2023-00098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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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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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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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3-03-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3-09
重庆市渝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渝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老龄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渝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
渝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老龄工作部门职能作用,推进全区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渝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老龄委)是全区主管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委,承担其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条 区老龄委设主任1名,由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设副主任和委员若干,由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老龄委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老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老龄办)设主任1名,由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区老龄委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负责相关老龄事业发展的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第三条 区老龄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重庆市老龄委关于老龄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全区老龄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区老龄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协调推动重大涉老工程、项目;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老龄工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四)协调解决全区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六)协调推动老龄领域合作与交流;
(七)完成市老龄委、市老龄办以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老龄委组成人员主要职责:
(一)大力支持并积极参与区老龄委有关工作和会议活动;
(二)领导、指导、协调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老龄工作开展。
第五条 区老龄委成员单位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老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以供参考;
(二)协同推进老龄工作政策措施、工作任务落实;
(三)积极参加区老龄委、区老龄办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及时向区老龄办反映本部门、本系统老龄工作的动态和情况,并提供有关老龄工作的文件、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简报等材料;
(四)完成区老龄委、区老龄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区老龄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工作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和联络员工作会议。
第七条 区老龄委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全区全局性老龄工作。会议议题由区老龄办商成员单位提出并呈请主任审定。
第八条 区老龄委全体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有关部门、单位或相关人员列席。
第九条 区老龄委全体会议研究确定的涉老重大事项和政策措施,根据工作需要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区老龄委全体会议议定事项经副主任审阅后由主任签发,印发各镇街老龄委及区老龄委成员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 区老龄委专题会议和联络员工作会议由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区老龄办提出建议,报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二条 各镇街老龄委及区老龄委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老龄委报告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情况。区老龄委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老龄办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报送推进老龄事业发展采取的主要举措、取得的成效亮点等信息简报。
第十三条 区老龄委建立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议,发挥专家在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中的咨询作用。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