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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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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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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 2019-09-11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有关部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北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渝北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着力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渝北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医德为先、德才兼备,突出重点、按需引进”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医疗卫生人才引进长效机制,通过提供科研支持、落实待遇保障等方式,引进一批品德高尚、技术精湛、服务优良的医疗卫生人才。
第三条 以区“三甲”医院建设为契机,力争5年引进培养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300名,有力提升全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区域竞争力。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到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医疗卫生人才。
第五条 引进方式。一是采取择优调动、考核招聘、公开招聘等方式调入(迁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二是采取兼职、客座、聘请顾问或首席专家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调入(迁入)引进条件。医疗卫生人才根据其个人能力和工作经验,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等5个人才层级。A类、B类、C类人才为高层次人才,D类、E类人才为实用紧缺人才。
(一)A类人才。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和公共卫生工作,学术造诣高、科研创新能力强,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医疗卫生一线工作经验丰富,能够推动学术技术创新发展、带领本学科冲刺全市一流的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职称,博士生导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有特别突出成就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2.具有“三甲”医院或省级卫生专业机构1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曾担任国家级重点专科、区域重点学科科室主任及以上职务3年以上,具有很强的业务管理能力。
3.工作业绩显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中第一、二、三类条件的人才。
(2)承担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
(3)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4)担任国家、省部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总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1篇不低于7分。
(二)B类人才。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和公共卫生工作,在省部级以上本学术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在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专科特色明显,医疗卫生一线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一定业务管理能力的拔尖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级职称,硕士生导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有特别突出成就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2.具有“三甲”医院或地市级卫生专业机构10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曾担任“三甲”医院或地市级卫生专业机构科室副主任及以上职务2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能力。
3.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曾担任省部级及以上学术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总影响因子超过5分,或其中1篇影响因子不低于3分。
(3)2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第一完成人。
(4)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C类人才。医德高尚、医术较为精湛,全职从事疾病救治和公共卫生一线工作,学术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技术水平较高,能较好完成医疗救治或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科研能力或较高技术水平的技术骨干。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具有正高级职称、本科学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55周岁。
3.具有副高级职称、本科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50周岁。
(四)D类人才。医德高尚,工作经验丰富,全职从事疾病救治和公共卫生一线工作,能较好完成医疗救治或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实用人才。
1.到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应具有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三甲”医院或地市级卫生专业机构10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到基层医疗单位工作的,应具有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E类人才。医德高尚,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和公共卫生一线工作,有较大的专业发展潜力和能力提升空间,单位现有人才不可替代或急需的紧缺人才。
1.到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应具有中级职称、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到基层医疗单位工作的,应具有中级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调入(迁入)引进程序。每年初由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区医疗卫生人才需求,按岗位、人才层级提出本年度引进人才计划,报请区调配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成熟一个引进一个的原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人才引进条件办理调动的,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生健康委成立评审小组,组织同专业知名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评审,确定拟引进人才层级,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后直接办理调动。
(二)符合人才引进和考核招聘条件的,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考核招聘,确定拟引进人才及层级。考核招聘后能办理调动的,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后直接办理调动。不能办理调动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办理聘用手续,不实行试用期。全日制脱产在读的拟引进人才,可在距离拟引进人才的毕业时间一年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毕业后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再完善相关手续。
(三)按调动程序办理的,原则上2个月之内办结。
(四)特殊情况需突破引进计划、引进条件或优惠政策的,由区调配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研究审定。
第八条 调入(迁入)引进优惠政策。
(一)安家资助。经评定的A类、B类、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C类人才,分别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10万元的安家资助,分5年平均发放。同时,引进的A、B、C、D、E类人才均可享受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或不超过2000元/月的租房补贴,使用(发放)期限不超过2年。
(二)科研支持。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支持引进人才开展医学科研项目。对承担的市级及以上医学科研项目,原则上按项目资金1:1标准给予配套支持。
(三)学科建设经费。引进人才带领科室成功创建国家级重点专科,给予科室100万元的学科建设经费;成功创建省部级区域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医疗特色专科,分别给予科室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学科建设经费。
(四)辞职费用补偿。引进人才因服务期未满向原单位提出辞职,按签订合同向原单位支付的费用,可按金额比例享受一次性补偿。A类、B类、C类人才可享受辞职费用总额60%以内,且分别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补偿。D类、E类人才可享受辞职费用总额50%以内,且分别不超过6万元、5万元的补偿。
(五)保底绩效。A类、B类人才引进2-3年内可享受税前不低于2-5万元/月的保底绩效;C类人才引进2年内可享受税前不低于2万元/月的保底绩效;D类、E类人才引进2年内享受不低于所在岗位的平均绩效。
(六)编制、职称聘任。引进人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人才引进后符合特设岗位申报条件的,可用特设岗位及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在人才到岗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职称确认、职务聘任手续。在原事业单位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和市外引进人才报职改部门确认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所需时间,可累计计算为引进人才连续任职年限。
(七)配套服务保障
A类、B类、C类人才的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愿意到本区就业,到卫生健康系统内工作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落实工作单位,到卫生健康系统外工作的,由区委人才办、区委编办、区卫生健康委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单位,经区委组织部审核报请区委主要领导审签后直接办理调动。
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子女可综合本人意愿和现行相关政策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就读相关学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同时享受与区内其他高层次人才相同的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配套服务。
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条件。柔性引进人才应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在编或退休职工或中医确有专长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工作职责。
(一)坐诊。固定时间坐诊,服务人民群众,提升单位知名度。原则上每月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2天以上。
(二)带教。通过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案例专题分析、公共卫生项目专题培训等,指导单位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
(三)科研。帮助承接各种科研项目,指导科研课题研究。
(四)临时任务。完成单位疑难杂症的确认、治疗及手术,开展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决策咨询等临时任务。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程序。
(一)岗位审定。用人单位根据发展需要,提出柔性引进人才岗位设置申请,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批。岗位需求必须与单位学科发展规划相结合,有明确的目标性,是单位紧缺的学科带头人和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岗位。
(二)人员考察。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进行考察,将考察合格的拟聘人才的相关材料(学历、职称、学术代表作、成果获奖等)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
(三)人员聘用。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后,用人单位与拟聘人才签订《劳务协议》,约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备案授牌。区卫生健康委报区委人才办备案,由区委人才办向引进人才颁发证书,可授予“某某专家指导工作室”等称号。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待遇。柔性引进人才的待遇由固定待遇、实时奖励和其他待遇组成,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后确定。
(一)固定待遇。对引进人才给予适当劳务报酬,每月固定发。根据引进人才类别、层次,经双方协议确认,原则上不低于每月3000元。
(二)实时奖励。引进人才完成单位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根据任务复杂程度、所用时间,经双方协商后给予适当奖励。
(三)其他待遇。用人单位全额报销引进人才在渝北工作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
第三章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我区卫生人才培养的重点是区内医疗机构的技术骨干和具有成长潜力的青年骨干。
第十四条连续5年每年从区内医疗机构选拔4名技术骨干、20名青年骨干进行为期2年的重点培养。培养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技术骨干
1.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职称或本科学历和正高级职称;
(3)作为主要负责人每年参与疑难病例讨论、危重疑难病例抢救分别达15例次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多次参与有效预防、控制、消除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和专题调查处置;
(4)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2.近5年取得较好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区级医学重点专科负责人;
(2)担任市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
(3)参与2项以上市级科研课题;
(4)其他同等层次条件。
(二)青年骨干
1.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和副高级职称;基层医疗单位放宽至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职称;
(3)作为主要人员每年参与疑难病例讨论、危重疑难病例抢救分别达10例次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有效预防、控制、消除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和专题调查处置;
(4)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2.近5年取得较好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区级医学重点专科业务骨干;
(2)曾参与市级科研课题或多次参与区级重点科研项目;
(3)其他同等层次条件。
第十五条 培养对象择优选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培养申请、资格条件佐证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绩材料、学术成果等)和培养预期效果(包括培养期内提升计划、年度工作目标等)等资料进行初审并提交区卫生健康委。
(二)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资料进行考察核实,并报区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六条给予培养对象重点支持,培养对象在培养期结束后,经评定达到C类及以上层次的,与引进人才同等享受科研支持、学科建设经费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青年骨干在培养期内表现优异、成长迅速的,培养期结束后,分批次选派到基层医疗机构挂职锻炼,作为后备人才进行重点关注和培养。
第十八条 强化卫生人才培养平台建设,鼓励区级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知名三级医院、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和医学中心合作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区级医疗机构应积极选送优秀卫生人才到培养基地进修,原则上每年选送进修人数不低于在编人员的3%。
第十九条 开展区级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每年从区级医疗机构择优选派10名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定向帮扶,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基层医疗机构应积极选送优秀卫生人才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原则上每年选送进修人数不低于在编人员的3%。
第二十条 鼓励区内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制定人才培养激励措施,强化现有人才培养提升。
第四章 人才管理
第二十一条 调入(迁入)引进人才考核管理。
(一)考核管理。引进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起始时间从人事关系调动之日或签订聘用合同当日起算。服务期内,区卫生健康委和用人单位每年对引进人才联合开展考核,对其工作成果和绩效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对于作出重大贡献,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才给予奖励,并推荐参加省部级以上各类优秀人才选拔。服务期未满离职的,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二)聘用终止。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区委人才办批准,终止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资格。
1.引进人才管理期届满的;
2.管理期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3.服务期未满离职的;
4.其他需要终止其享受激励保障的情形。
(三)违约责任。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区委人才办批准,取消人才资格并追回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荣誉或优惠待遇的;
2.服务期内,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因个人过错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3.服务期内因危害国家安全受到相关部门追究的;
4.服务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5.服务期未满离职的;
6.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考核管理。用人单位负责柔性引进人才的日常服务管理和考核。将该项工作列入本单位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其聘期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第二十四条 科研支持、学科建设经费由区财政局解决;辞职费用补偿、安家资助所需经费由区人才专项资金解决;保底绩效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第二十五条 区委人才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于每年年底对本办法所列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从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国家、市级相关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商相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八条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内其他有关卫生人才引进、培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