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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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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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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生成日期 ]
    • 2021-12-10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0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关于印发渝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公益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委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渝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公益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文件《关于印发<渝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公益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卫健〔2021〕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

2021年12月10日



渝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公益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渝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公益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金的社会效益,切实推动卫生健康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旨在推进卫生健康事业加快发展,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大生育关怀力度,救助全区贫困计划生育户、三岁以下婴幼儿贫困家庭和相关困难人员、卫生系统困难职工,购置防疫物资与设备,卫生健康系统抗疫、国际护士节、中国医师节等慰问活动,慰问抗疫人员和为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帮助渝北区公立医疗机构解决在发展运行中出现的资金困难,帮助渝北区公立医疗机构解决在发展运行中出现的资金困难而设立的互助性、非赢利性救助基金。

第三条  基金由渝北区慈善会和渝北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基金采取慈善会捐赠、财政划拨、行政部门支持、个人捐赠和社会赞助等方式进行筹集。

(一)慈善会捐赠:区慈善会向“渝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公益基金”注入资金,用于双方协定的慈善项目和受助对象。

(二)行政部门支持:争取国家、市级卫生健康等部门项目重点倾斜和各级行政部门的支持。

(三)个人捐赠:通过区慈善会组织发动社会爱心人士自愿捐赠。

(四)社会赞助:接受区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等赞助。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  成立渝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对基金的管理职能。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组成:

主任: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财务工作分管负责人

委员: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人口计生工作分管负责人

委员: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工作分管负责人

委员: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人事工作分管负责人

联络员:(甲方代表):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规财科负责人

联络员:(乙方代表):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工作人员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兼顾的原则。

基金的使用按照“量入为出、突出重点、公正合法、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当年度基金金额和帮扶集体、个人实际情况,经管委会集体研究使用,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转。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开展符合本基金宗旨的资助项目。

(一)集体

为进一步改善办医条件,增强医院发展能力,凡渝北区内的公办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基金资助:

1.业务用房老旧、破损等影响医院正常运行,急需修补的,可对财政资金不足部分提出申请;

2.因业务拓展需要,急需购买医疗设备的,可对财政资金不足或不能覆盖部分提出申请;

3.对其他符合渝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的教学、科研、培训项目,人才队伍建设及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全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的创新活动等,可对财政支持不足部分提出申请。

(二)个人

户籍在渝北区内的计生特殊家庭、计生奖扶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其他计生家庭、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困难家庭以及卫生健康系统困难职工,有下列困难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基金救助:

1.因遭受灾害、意外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死亡或残疾,造成临时生活特别困难的;

2.因患重大疾病或严重慢性疾病,医疗费超出家庭支付能力,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缺乏劳动力或基本生活来源等原因,生活特别困难的;

4.子女考取重点本科院校,确因家庭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5.具有一定带头作用的计生创业型家庭,项目发展出现困难的;

6.其他特殊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购置防疫物资与设备,卫生健康系统抗疫、国际护士节、中国医师节等慰问活动,慰问抗疫人员和为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做出突出贡献人员;

(四)开展符合本基金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条  关怀及救助方式。

(一)集体

1.单项资助:对医院建设、设备购买等项目,对财政资金不足部分进行一次性资助。

2.持续帮扶:对科研项目、人才队伍建设等,以每年一定额度的方式给予帮扶。

(二)个人

根据救助对象个人及家庭的致困原因和实际情况,采取困难救助、走访慰问、项目帮扶等方式提供帮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基金资助和帮扶救助范围:

(一)集体

1.同一项目已得到社会和其他渠道全额资助的;

2.拟被资助项目存在廉政风险或与法律法规相悖的。

(二)个人

1.已获得政府、社会和其它渠道资助,生产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

2.家庭成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反法律和法规行为的;

3.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4.在救助基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基金的救助标准

第十条  根据对象的困难程度,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现金资助:

(一)集体

1.急需修补的建设项目,对财政资金不足部分,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资助;

2.急需购买医疗设备的项目,对财政资金不足或不能覆盖部分,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资助;

3.对其他教学、科研项目、培训项目、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对财政支持不足部分,由管委会办公会研究确定资助金额和资助时间。

(二)个人

1.突发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死亡或残疾的临时困难救助:根据受伤害、损失情况的严重性,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

2.重大疾病或严重慢性疾病关怀:因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的费用),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在≥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关怀资助2000元;在≥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关怀资助3000元;在≥5万元,<7万元的,一次性关怀资助4000元;在≥7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关怀资助5000元;≥10万元的,经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关怀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基本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人。

4.助学关怀:对家庭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大学学费且学生品学兼优的,一次性关怀资助3000元。

5.项目帮扶:根据计生家庭创业项目的实际困难情况,经管委会研究确定项目发展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5.其他特殊情形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要关怀的家庭,经管委会研究确定一次性关怀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原则上同一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救助。


第五章  基金的申报、审批及发放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审批及发放

(一)集体

集体项目坚持集体申请,经集体研究、逐级审查核实的报批制度。

1.申报程序:符合申请基金资助条件的医院,经集体研究后,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委员会审批。

2.申请资助的应完善以下手续:

(1)《渝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公益基金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2)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项目开展必要性证明材料。

(二)个人

基金坚持本人申请,经村(社区)、镇(街道)或卫健系统职工所在委属单位逐级审查核实的报批制度。

1.申报程序:符合基金救助条件的家庭,填写渝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公益基金申报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社区)或卫健系统职工所在委属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所属镇(街道)或系统职工所在委属单位签署意见盖章,上报管委会审批。

2.提出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填写《渝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公益基金申报救助审批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2)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村(社区)和镇街,或卫健系统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证明;

(4)申请重大疾病关怀的家庭,提供区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书、出入院证明、医疗费用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灾害关怀的家庭,提供灾害发生、造成损失等证明复印件;

(6)申请助学关怀的家庭,提供《大学录取通知书》;

(7)申请其他特殊情形关怀的家庭,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申请项目帮扶:由本人申请,村(社区)、镇(街道)两级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再报请管委会审批。

3.申请一次性基金的应完善以下手续:

镇(街道)卫健办审核时必须审验材料原件。上报管委会时只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1)村(社区)审查、核实情况,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村(社区)公章;

(2)镇(街道)或系统职工所在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管委会。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审核:申报集体按程序上报,由相关业务科室开展复核,复核无误报管委会集体研究。申报个人将相关资料交各镇(街道)、系统职工所在委属单位,由各镇(街道)、系统职工所在委属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由相关业务科室开展复核,审核无误报管委会集体研究。报批材料包括本人书面申请、相关材料和《渝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公益基金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审批:管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管委会办公会,对申请资助和帮扶事项进行研究;对情况紧急的可以适时召开,实行一事一议。其中,资助和帮扶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还需经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3万元以下的,需在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

管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集体、人员及项目报渝北区慈善会。资金由渝北区慈善会统一发放到位。原则上申报集体不得擅自改变基金用途,若确需改变用途的,需书面报请管委会审批。各申报集体在资金使用完15个工作日内,将使用的相关资料报送管委会备案。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管委会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配合区慈善会负责基金的筹集扩充,并审核基金救助用途、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审查基金的收支情况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实行专项管理、跟踪回访、公示监督、审计等管理制度。

(一)专户管理制度:接收捐赠赞助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据,并及时入账入库。

(二)跟踪回访制度:区卫生健康委相关科室对申请帮扶的集体,镇(街道)对申请救助对象均应进行登记造册,做好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管委会对资助项目、救助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发现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和骗取救助金等现象,要追回救助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公示监督制度:定期公布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坚持财务监督、定期审计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公益基金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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