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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784XN/2021-00285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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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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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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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 2021-03-15
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
2021年3月15日
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的职责,帮助城乡困难家庭解决生活困难,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区内(不含两江新区直管的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常住人口(居住2年及以上的),因突发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等经各方救助后仍无法满足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道救助,是指对因意外事件、危重疾病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急需救助的困难家庭给予的临时性人道救助。
第四条 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在救助资金筹集、使用与申请审批过程中,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确保“精准救助”。
(二)救急救难。对突发不测、因病等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实施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
(三)一次性救助。对于救助申请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者及其家庭只能申请当年救助,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同时存在多种救助情况的按就高标准救助。
第五条 救助对象
(一)因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救助者或家庭成员患有危重疾病,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城乡困难家庭因子女就学(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四)人体器官(组织、遗体)、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困难家庭;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各类救助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六条 不予救助的情形
(一)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直接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非法组织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子女择校就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拒绝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除针对特定救助者或家庭的社会定向捐赠救助外的每个救助者或家庭原则上救助不超过3000元;
(二)危重疾病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3-5万元(不含5万元)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10%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15%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20%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30000元;
(三)出现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情况经上会集体研究或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确定救助金额和救助方式。
第八条 资金筹集
(一)市级红十字会专项人道救助资金;
(二)本级社会捐赠专项人道救助资金;
(三)针对特定救助者或家庭的社会定向捐赠救助资金。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救助者填写《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审批表》(见附件),经村(社区)、镇、街道或本人工作单位严格审核后,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报区红十字会。
(二)区红十字会受理申请后,对救助者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再次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者按照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在每月10-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救助金划拨到救助者银行账户。
(三)救助申请材料由区红十字会存档备查。每年年底前,区红十字会汇总当年救助情况,填写《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发放统计表》后进行存档。
(四)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指导救助者补全、补齐资料。同时,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咨询及政策解答,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回应群众的诉求,保证人道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严格管理人道救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年度救助资金不能满足救助申请需求时,当年未给予救助的救助申请以申请时间先后进行排序,待下一年度救助资金筹集到位后,依次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人道救助金的,如数追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人道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原《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渝北红会发〔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