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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1-07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规范渝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公益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金的社会效益,切实推动卫生健康事业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基金的筹集。基金采取慈善会捐赠、财政划拨、行政部门支持、个人捐赠和社会赞助等方式筹集。

(二)基金的使用。成立渝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对基金的管理职能。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兼顾的原则,经管委会集体研究使用,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转。《基金管理办法》分别对集体、个人申请基金使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对不纳入基金资助和帮扶救助的情形进行了说明。

(三)基金的救助标准

1.集体,对财政资金不足部分,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资助。

2.个人

突发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死亡或残疾的临时困难救助:根据受伤害、损失情况的严重性,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

重大疾病或严重慢性疾病关怀:因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的费用),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在≥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关怀资助2000元;在≥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关怀资助3000元;在≥5万元,<7万元的,一次性关怀资助4000元;在≥7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关怀资助5000元;≥10万元的,经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关怀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基本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人。

助学关怀:对家庭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大学学费且学生品学兼优的,一次性关怀资助3000元。

项目帮扶:根据计生家庭创业项目的实际困难情况,经管委会研究确定项目发展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其他特殊情形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要关怀的家庭,经管委会研究确定一次性关怀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原则上同一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救助。

(四)基金的申报、审批及发放

集体项目坚持集体申请,经集体研究、逐级审查核实的报批制度。申报集体按程序上报,由相关业务科室开展复核,复核无误报管委会集体研究。个人项目坚持本人申请,经村(社区)、镇(街道)或卫健系统职工所在委属单位逐级审查核实的报批制度。个人将相关资料交各镇(街道)、系统职工所在委属单位,由各镇(街道)、系统职工所在委属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由相关业务科室开展复核,审核无误报管委会集体研究。

管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管委会办公会,对申请资助和帮扶事项进行研究;对情况紧急的可以适时召开,实行一事一议。其中,资助和帮扶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还需经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3万元以下的,需在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管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集体、人员及项目报渝北区慈善会。资金由渝北区慈善会统一发放到位。原则上申报集体不得擅自改变基金用途,若确需改变用途的,需书面报请管委会审批。各申报集体在资金使用完15个工作日内,将使用的相关资料报送管委会备案。

(五)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管委会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配合区慈善会负责基金的筹集扩充,并审核基金救助用途、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审查基金的收支情况等相关工作。

基金实行专项管理、跟踪回访、公示监督、审计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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