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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渝北红会〔2021〕2号)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02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关于“要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常态化人道救助机制,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党和政府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关爱困难群众,精准履行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职责,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20年5月书面征求相关部门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5月9日由马成全副区长组织区财政、区民政、慈善会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修改。

(二)2021年2月25日,《暂行办法》再次先后征求了各镇街、区财政、区民政、慈善会等部门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前的《暂行办法》(送审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救助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在救助资金筹集、使用与申请审批过程中,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确保“精准救助”。

2.救急救难。对突发不测、因病等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实施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

3.一次性救助。对于救助申请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者及其家庭只能申请当年救助,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同时存在多种救助情况的按就高标准救助。

(二)明确救助对象

1.因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救助者或家庭成员患有危重疾病,在扣除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城乡困难家庭因子女就学(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4.人体器官(组织、遗体)、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困难家庭;

5.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各类救助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三)明确救助标准

1.除针对特定救助者或家庭的社会定向捐赠救助外的每个救助者或家庭原则上救助不超过3000元;

2.危重疾病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3-5万元(不含5万元)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10%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15%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20%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30000元;

3.出现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情况经上会集体研究或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确定救助金额和救助方式。

(四)明确救助程序

1.救助者填写《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审批表》,经村(社区)、镇、街道或本人工作单位严格审核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区红十字会。

2.区红十字会审核救助材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者按照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救助金划拨到救助者银行账户。

政策原文:

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红会〔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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