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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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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 [ 生成日期 ]
    • 2023-07-24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4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指南

服务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服务时间

渝北区第二人民医院

渝北区龙溪街道武陵路1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支路73号

周一至周五

渝北区双凤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渝北区双凤路360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路67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回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渝北区宝圣湖街道海福路39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仙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兰桂大道69号附1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悦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渝北区悦来街道悦城路19号附43号44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501号

周一至周五

渝北区龙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21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保税港区(渝北两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渝北区王家街道宝鸿大道8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佳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渝北区丛岩一路8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王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渝北区王家街道龙泉街168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木耳中心卫生院

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空港乐园富民路26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统景中心卫生院

渝北区统景镇景同路80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洛碛中心卫生院

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花园路1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茨竹中心卫生院

渝北区茨竹镇竹园支路83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古路中心卫生院

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草坪街114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龙兴中心卫生院

渝北区龙兴镇龙华路93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中心卫生院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兴乐路28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中心卫生院

石船镇渝长西街46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中心卫生院

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石坪北路144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兴隆中心卫生院

渝北区兴隆镇川主街99号

周一至周五

重庆市渝北区大湾中心卫生院

渝北区大湾镇雅学路2号

周一至周五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二、服务内容

(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规范填写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人感染禽流感、寨卡病毒病、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病毒等新发输入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3.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四)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尤其是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感染控制,严防疫情传播。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

3.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五)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三、服务流程(见附件)

四、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

附件: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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