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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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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 [ 生成日期 ]
    • 2013-11-12 
    • [ 发布日期 ]
    • 2013-11-15 

重庆市渝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精简规范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

为更好落实人口计生惠民政策,建立城乡一体政策体系,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精简申报材料,减轻群众负担,现就归并国家、市和区三级计生惠民政策,相关申报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含半边户)

1.对象确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为本辖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1个子女或者2个女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2.奖励标准:农村独生女孩家庭父母:1560元/人/年;农村独生子、双女户家庭父母:1080元/人/年。

3.申报所需材料:(1)申报表2份; (2)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第二代)、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邮政储蓄本人开户存折账号页复印件各2份; (3) 其它相关证明;⑷符合条件但无相关证明的需提供群众座谈材料2份。(属“半边户”的需在申报表备注中注明)。

(二)国家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对象确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为本辖区户口;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2.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408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4680元/人/年。

3.申报所需材料:(1)申报表2份;(2) 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第二代)、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新标准残疾证)、邮政储蓄本人开户存折账号页复印件各2份;(3)必要时附申请人婚姻和生育状况说明,有工作单位需由工作单位出具婚姻和生育证明;⑷符合条件但无相关证明的需提供群众座谈材料2份;⑸其它相关证明。

4.凡享受国家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不再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重庆市独生子女四级以下伤残家庭定额扶助。

(三)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

1.对象确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2.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4080元/人/年,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3.申报所需材料:(1)申报表1份;(2)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第二代)、结婚证(离婚证)、新标准残疾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邮政储蓄本人开户存折账号页复印件各1份;(3) 符合条件但无相关证明的需提供群众座谈材料2份。

(四)重庆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合补贴

1.对象确认条件:享受国家和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对象及其子女;享受国家和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

2.补贴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及其子女,个人参合资金由财政全额补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参合资金,财政补贴80%。

3.申报所需材料:(1)申报表1份;(2)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

(五)重庆市农村独生女升市内院校加分

1.对象确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及父母均为本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本人为独生女;本人父母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2.加分分值: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属院校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

3.申报所需材料:(1)申报表1份(区招办打印); (2)本人及其父母户口和身份证(第二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各1份。

(六)渝北区城市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

1、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⑴本人及配偶双方或一方为渝北区城市居民户口;⑵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⑶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⑷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⑸符合城市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的其它条件。

政策口径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执行。

2、扶助标准:城市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2760元/人/年,直至亡故。

3.申报所需材料:⑴申请表1份;(2)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第二代)、结婚证(离婚证)、新标准残疾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各1份;(3)符合条件但无相关证明的需提供群众座谈材料1份。

申请表使用渝北人口计生〔2011〕28号文件附件1。

(七)渝北区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定额补助

1.对象确认条件:本区户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四级及以上残疾;独生子女父母其中一方年满49周岁。

2.补助标准: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父母600元/人/年,直至身故。

3.申报所需材料:(1)申报表1份;(2)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第二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标准残疾证或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八)渝北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家庭增发扶助金

1.对象确认条件:本区城镇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家庭。

2.补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20元/人/月。

3.申报所需材料:(1)申报表1份;(2) 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第二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标准残疾证或死亡证明材料、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九)渝北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

1.对象确认条件:户口在本区5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符合政策生育且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从未获得过2.5元/月、5元/月或3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已年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 一次性奖励标准:独生子女父母300元/人。

3.申报所需材料:(1)申报表1份;(2)本人户口和身份证(第二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各1份。

(十)渝北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

1.对象确认条件:本区户口,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其中一方年满49周岁。

2. 一次性补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500元/人(丧偶的补助健在方1000元/人)。

3.申报所需材料:(1)申报表1份;(2)本人户口和身份证(第二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标准残疾证或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十一)渝北区独生子女丧偶家庭一次性补助

1.对象确认条件:本区户口,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丧偶,健在方年满49周岁且在60周岁以下。

2. 一次性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丧偶家庭1000元/户。

3.申报所需材料:(1)申报表1份;(2)本人户口和身份证(第二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婚姻情况证明、原配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十二)渝北区放弃再生育指标一次性奖励

1.对象确认条件:户口在本区5年以上,符合再生育条件并持有再生育服务证,自愿放弃再生育。

2. 一次性奖励标准:申请放弃再生育对象1000元/人。

3.申报所需材料:(1)申报表1份;(2)夫妻放弃再生育的申明书;(3)本人户口和身份证(第二代)、婚姻证明材料、再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各1份。

(十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健康检查补助

1.对象确认条件:本区户口,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其中一方年满49周岁。

2.补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父母600元/人/3年,直至身故。

3.申报所需材料:(1)申报表1份;(2)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第二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十四)困难流动人口合法生育住院分娩补助

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申报、审批工作按照《关于实施流动人口关怀照顾政策和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制度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3〕49号)规定执行。

(十五)流动人口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营养补助

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申报、审批工作按照《关于实施流动人口关怀照顾政策和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制度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3〕49号)规定执行。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临时困难救助

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申报,审批工作按照《关于实施流动人口关怀照顾政策和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制度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3〕49号)规定执行。

(十七)计划生育家庭残疾独生子女相关扶助政策

申报时间与区残联申报时间一致,审批工作按照《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残疾独生子女扶助制度的通知》(渝北人口计生〔2013〕17号)的规定执行。

二、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个人申报:每年 1月31日前,当事人填写申请审批表,提交村(居)委员会。

(二)村居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组织对当事人进行初级评议,在民政局下发的《村(居)民自治工作手册》中逐一记录情况,并将符合条件对象的情况按公示表的要求在村(居)委员会公示张贴栏中公示10天以上。

(三)镇街审核公示:每年3月5日前,镇街人口计生办(科)组织人员对当事人情况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对象的情况按公示表的要求公示10天以上,公示地点为镇街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村(居)民小组院坝(小区)公共信息张贴栏。

(四)区级审批:每年3月20日前,区人口计生委审批确认。

(五)录入系统:每年4月10日前,按国家要求录入国家系统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三、审批工作口径

根据区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北人口计生发〔2013〕7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动员。各镇街要认真做好利益导向政策的宣传发动,将申报的时间、条件、审核程序等有关事项进行公示张贴,各村居计生专干要利用PIC系统严格落实预申报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对象进行认真的清理摸底,提前通知群众前来办理。对符合条件不愿意办理奖扶的对象,由本人写出书面申明,做好记录;不符合条件前来咨询的,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认真审查条件。各镇街要认真按照《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北人口计生发〔2013〕75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口径和要求,规范程序和条件,扎实做好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执行工作,对申请奖扶对象进行认真审核,该申报的及时申报,对死亡或迁出的要及时退出,必须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做到对象信息清楚准确,保证不重不错不漏。

(三)按时上报资料。

1、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渝北区城市独生子女四级伤残扶助、渝北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定额补助和重庆市农村独生女升市内院校加分上报申请纸质材料,其余奖扶项目审批资料由镇街保存。一次性奖扶项目上报花名册,其余奖扶项目(半边户需单列)报新增人员和退出人员花名册。

2、各镇街在每年4月1日前将汇总表、花名册等有关表册资料(纸质件和电子档)上报区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宣教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镇街需明确专人、落实责任,认真做好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区人口计生委将计生利益导向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程序公示的,漏报错报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平时考核得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该项工作记“0”分,并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造成计生家庭奖扶资金应得未得损失的,一律由各镇街财政资金自行补贴发放。

附件1: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含半边户)

附件2: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附件3: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

附件4:国家奖扶申报说明

附件5:国家特扶申报说明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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