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784XN/2024-000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1-12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5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渝北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为规范我区卫健系统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委实际,区卫健委起草了《重庆市渝北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渝北区双凤路186号渝北卫生健康委(邮编:4001120)。来信请注明“《重庆市渝北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51216476@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1月19日。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12


重庆市渝北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卫健系统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等各级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渝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渝北区疾控中心、区级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等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医疗设备,以及采购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配套零(部)件。

医疗设备采购资金范围,含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和自有全部资金。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医疗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由区卫健委医政工作的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卫健委其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卫健委各科室负责人、委属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分管领导为成员。医疗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医疗设备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成立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医疗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医政科合署办公,负责医疗设备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医疗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医政科的科室负责人兼任。

成立重庆市渝北区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联合体,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联合体。对实施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联合体牵头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采购联合体成员单位负责配合牵头单位做好集中采购工作。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控制度中,应明确医疗设备采购牵头管理部门、小组、管委会或合署办公科室,负责各自单位医疗设备采购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医疗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属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设备采购的组织实施,作为采购行为的主体,遵循“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采购职责,对采购的程序规范、过程公平、结果公正、质量达标、风险防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高效廉洁的原则,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业务、采购、资产、财务、内审、纪检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应开展医疗设备采购需求调研;在编制采购计划前,应坚持“实事求是、够用实用”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开展可行性、必要性调研和限价测算。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应组织专家论证(重庆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或行采家抽取),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其中:单次3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由委属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单次50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由委属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区卫健委现场监督下组织专家论证。采购医疗设备,应当按照诊疗需要、量力而行、发挥效益的要求,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各单位应建立闲置设备责任追究机制,严禁采购医疗设备闲置、浪费。

第九条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设备采购事前审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采购工作。对重大医疗设备采购事项,应按单位决策程序集体研究。从严控制“单一来源”采购,防范采购风险。各单位向区卫健委上报采购计划前的采购程序,原则上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1.业务科室集体讨论;2.业务科室开展市场初步调研和设备经济效益分析;3.填报采购申请表,按单位采购制度报领导逐级审批;4.领导审批同意后,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按照技术参数标准选择三个以上设备品牌以供参考对比;5.在单位监督科室监督下,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并草拟采购技术参数和采购限价,落实经费来源;6.按单位决策程序,报单位领导开会集体研究决策;7.单位汇总采购计划,并向区卫健委集中上报下一年度医疗设备采购计划。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和经济运行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医疗设备采购计划;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区卫健委上报下一年度的医疗设备采购计划表(详见附件1)。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医疗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医疗设备采购计划和专家论证情况,于每年12月前送区卫健委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集体研究通过的医疗设备采购计划,有效期自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区卫健委批准的医疗设备采购计划执行,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医疗设备,除设备故障维修外原则上不得组织采购。对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确需采购的医疗设备,在区卫健委现场监督下严格组织专家论证,送区卫健委同意后,原则上应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情况特别紧急的项目,经电话请示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实施,同时报区政府备案。

采购计划执行过程中,因诊疗、科研、实验等情况需调整采购项目的,各医疗机构于每年6月底前可以向区卫健委申请微调当年采购计划1次,但调整后采购计划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单位年度采购预算总额。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医疗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医疗设备采购微调计划和专家论证情况,送区卫健委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各医疗机构申报采购计划前,应当根据单位自有资金经济运行情况或财政拨款情况,落实采购医疗设备资金来源。应将当年医疗设备采购计划,纳入单位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无预算,不采购”。

第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采购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原则上应取得配置许可后,方可列入采购计划。应积极推广使用国产医疗设备,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医疗设备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单次采购3万元及以上的进口医疗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出具《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其中:单次3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进口医疗设备,由委属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单次50万元及以上的进口医疗设备,应由区卫健委组织区财政局、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采购论证专家共同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各单位医疗设备采购的组织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是指在采购过程中,由主管部门将各单位的同类医疗设备采购计划,安排采购联合体牵头单位按规定集中进行采购。通过以量换价的方式,挤压虚高的价格水分,发挥资金效益、防范廉政风险。

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医疗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医疗设备年度采购计划和专家论证情况,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分类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建议,送区卫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区卫健委主任办公会集体决策本年度集中采购组织方式、采购联合体具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分散采购是指在采购过程中,由各申请采购计划的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小额零星采购、紧急采购,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配套零(部)件采购,以及经批准由单位自行组织其他采购项目,原则上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十七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可指定品牌和型号,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和论证,合理设置标书条件,严禁设置“授权控”“时间控”等排他性条件,严禁出现技术需求不能形成有效竞争、投标供应商少、高价中标等现象,严禁通过设置限制性条款等方式提前锁定目标供应商。

新招采检验设备必须将试剂价格纳入竞标内容;优先选用开放系统设备,防止检验设备与试剂捆绑销售。严禁违规长期向固定供应商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各医疗机构通过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医疗设备,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委托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严禁通过人为调整采购限价(例如49.9万元),规避委托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按单位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推进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应在行采家或政府采购平台等互联网上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和结果公告。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单位采购科室应在监督科室的监督下,在重庆政府采购官方网站(重庆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公开评审专家,防止院内评审专家“暗箱操作”。

第十九条 在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供应商采购评审的资格审查,严格履行招投标评审职责,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例如:“信用中国”、“企查查”、“天眼查”等)对供应商信息进行核查,防止围标串标。认真核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与招标文件之间的差异,严禁应废标未废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一条 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联合体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负责与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市场调研、制订招标文件,负责代表采购联合体公开采购意向、执行审批程序、组织采购评审、公告采购结果、签订采购主合同、保管采购档案等具体采购工作,只负责自己单位使用设备的验收和款项支付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各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与牵头单位共同开展市场调研、制订招标文件,并配合做好集中采购工作,负责自己使用设备的提出采购申请、组织专家论证、申报采购计划、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分合同、验收医疗设备、支付采购款项、整理采购档案,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实施集中采购的医疗设备,本次集中采购联合体单位应在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医疗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共同开展市场调研、制订招标文件。起草的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应进行无记名投票,本次集中采购联合体中的每个单位均只有一票投票权。起草的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必须经本次联合体三分之二以上单位投票同意后,才能进入下一个采购环节。

第二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据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医疗设备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设备各使用单位、科室应严格履行验收职责,应认真核对实有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是否与中标文件一致,不得流于形式;对验收不合格或缺失的设备,应如实记录,不得出据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根据验收结果,按照采购文件、合同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下浮价格。不得违规提前支付款项,不得超额或超期支付款项,不得随意增、减合同金额;严把合同履约关,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四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健全医疗设备采购档案管理制度。设备验收合格后,达到固定资产管理限额的,应及时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及时整理、保存采购档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活动,应接受卫健、财政、审计、医保、纪检等行业部门的监督。严禁各单位通过化整为零、围标串标、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捆绑销售、虚假比选、长期固定供应商、不执行采购程序、不执行合同等方式,违规利用医疗设备项目为他人谋取利益。对采购工作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执纪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规定或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采购,应根据情况修改招标(采购)文件、中止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立即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采购后,采购结果应向区卫生健康系统医疗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送医疗设备采购行权数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医疗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年度医疗设备采购计划表


附件


渝北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医疗设备采购计划表(计划采购年度: )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医疗设备名称

国产/进口

单位

预计单价

数量

预算限价

资金来源

计划采购时间

建议采购方式

采购理由

备注

合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