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处罚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784XN/2025-0028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卫医罚〔2025〕33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 [ 生成日期 ]
    • 2025-09-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1 

行政处罚公示(渝北卫医罚〔2025〕3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袁XX

行政相对人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50024019990621XXXX

法人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

姓名

袁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渝北卫医罚﹝2025﹞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袁XX在2025年3月31日、4月1日对患者杨XX共漏做口腔护理2次,属于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YL017A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金额

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月8日

处罚机关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