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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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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 [ 生成日期 ]
    • 2023-07-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4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求《渝北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结合渝北区实际,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渝北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186号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邮编:401120)。来信请注明“《渝北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25240957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721日。


附件:1.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渝北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关于《渝北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7月14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渝北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区内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川渝两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23〕1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了《渝北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710


渝北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规范医疗行为,改进服务质量,简化就医环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扎实开展区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和优质资源共享率,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互认范围

渝北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及重医大附三院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鼓励各民营医疗机构参与,逐步探索开展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三、互认项目

(一)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45项)(见附件1)。检验互认项目应为参加国家、市临床检验中心或区检验质控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的项目。涉及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建立标准操作流程和相应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

开展互认的医疗机构应统一检验报告单样式和互认标识。检验报告单应包含患者姓名、检测项目和样本类型等基本信息,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同时在报告单右上角标注检验结果互认范围+互认标识:渝北HR”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不得标注(检验报告单推荐模版见附件2)。

(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67项)(见附件3)。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报告和资料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在图像或胶片的右上角标注图像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渝北HR”

(三)随着区内卫生健康领域信息化改革的推进及医疗质量同质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可逐年增加。

、互认原则

(一)在保证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提供7天内规范完整的检验报告、30天规范完整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原则上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三)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需重新检查检验的项目须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在病历中标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重新检查检验的原因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7.出具医学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实验室未能通过国家、市、区实验室室间质评

8.医学检验的时间与现就诊时间差距较大,已无参考价值的;

9.认为原检查诊断结果有疑的;

10.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11.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五)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五、信息支撑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临床检查检验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工作,加强信息系统支撑保障。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和时间进度,根据业务规范和规则,积极做好临床检查检验报告的院内数据采集与集成,确保标准统一;强化数据质控,保证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等,确保临床检查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类资料可调用可使用;提升接入带宽,做好前置机等基础环境搭建,优化医生客户端、健康信息浏览器使用体验,做好院内系统与区级平台的对接,确保本医疗机构临床检查检验类数据在全区层面的互联和互通,并可提供互认情况统计数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重要性,加强对本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同时加强对临床医师培训,落实好对外院相关互认项目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强化质控管理,确保结果质量。区检验质控中心、影像质控中心要建立互认的质控制度,每年至少组织2次质量评价,将评价合格作为医疗机构参与互认的准入条件。鼓励质控中心适当增加互认项目室间质评和比对频次定期开展质控监督检查,对影响检验检查质量环节的一致性进行评估和监督。各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工作,加强对相关技术人员培训,保证本院检查检验结果的稳定性。机构内质控组织要加大专业指导和质控力度,规范检查检验方法,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质量评价。

(三)规范病案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病历管理规定,将门急诊的检验报告单、影像检查报告及相关的图像摄片资料作为门急诊病历的一部分及时提供给患者。对患方要求重复检查的项目,在病历中记载,特殊项目如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等费用较高的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记载;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要在病历中载明检查检验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流水号等信息;住院病人的检查检验互认资料要在病案中留存。

(五)重视宣传总结,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做好互认项目的公示公开,将互认项目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便于群众查询了解。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同时开展多渠道、多维度、持续有效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政策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和认可度。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单位好经验、好做法,形成行业内外共同推进工作的良好局面。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卫生健康委。


附件1.1


重庆市渝北区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第一批)


序号

项目规范中英文名称

备注

1

白细胞(WBC)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2

红细胞(RBC))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3

血红蛋白(HB)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4

血小板(PLT)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5

红细胞比容(HCT)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6

平均红细胞体积(MCV)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7

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量(MCH)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8

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9

凝血酶原时间(PT)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10

激活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11

纤维蛋白原(Fb)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12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13

尿素(Urea)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14

尿酸(Uric)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15

肌酐(Cr)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16

总蛋白(TP)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17

白蛋白(Alb)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18

胆固醇(TC)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19

甘油三酯(TG)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20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21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22

肌酸激酶(CK)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23

乳酸脱氢酶(LDH)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24

γ-谷氨酰转肽酶(GGT)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序号

项目规范中英文名称

备注

25

碱性磷酸酶(ALP)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26

总胆红素(TBIL)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27

直接胆红素(DBIL)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28

钾(K)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29

钠(Na)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30

血糖(GLU)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31

糖化血红蛋白(HbA1C)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32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33

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34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35

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Ab)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36

丙型肝炎抗体(HCV-Ab)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37

免疫球蛋白M(IgM)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38

免疫球蛋白G(IgG)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39

免疫球蛋白A(IgA)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40

乙型肝炎病毒核酸(HBV-DNA)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41

结核分枝杆菌核酸(TB-DNA)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42

沙眼衣原体核酸(CT-DNA)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43

淋球菌核酸(NG-DNA)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44

人乳头瘤病毒(16/18)核酸(HPV16/18-DNA)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45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SARS-Cov-2-RNA)

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附件1.2


渝北HR重庆市渝北区临床检验报告单推荐模版


XXXXXXXX(实验室名称)

XXXX检验报告单

姓名:病历号:病区:

性别:条码号:床号:

年龄:检测号:标本:

申请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缩写结果单位参考区间(提示)检测方法

1测试项目ATestAxxx.xxxxxxx.x-xx.xXXXXX法

2*测试项目BTestBxxx.xxxxxxx.x-xx.xXXXXX法

声明:此结果仅对此标本负责。项目名称前注“*”为互认项目。

申请医生:采集时间:接收时间:

报告时间:检验者:审核者:

实验室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附件1.3


重庆市渝北区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清单(第一批)


序号

类别

部位

项目中文名称

项目释义

1

DR

胸部

胸部站立后前位摄影

X线胸部站立后前位摄影

2

DR

胸部

胸部站立后前位及侧位摄影

X线胸部站立后前位及侧位摄影

3

DR

胸部

胸部(婴幼儿)正位摄影

胸部(婴幼儿)正位摄影

4

DR

肩部

左侧肩关节正位摄影

左侧肩关节前后位正位摄影

5

DR

肩部

右侧肩关节正位摄影

右侧肩关节前后位正位摄影

6

DR

上肢

左侧肘关节正侧位摄影

左侧肘关节正侧位摄影

7

DR

上肢

右侧肘关节正侧位摄影

右侧肘关节正侧位摄影

8

DR

上肢

左侧腕关节正侧位摄影

左侧腕关节正侧位摄影

9

DR

上肢

右侧腕关节正侧位摄影

右侧腕关节正侧位摄影

10

DR

上肢

左手正斜位摄影

左手正斜位摄影

11

DR

上肢

右手正斜位摄影

右手正斜位摄影

12

DR

髋关节

髋关节正位摄影

髋关节正位摄影

13

DR

下肢

左侧膝关节正侧位摄影

左侧膝关节正侧位摄影

14

DR

下肢

右侧膝关节正侧位摄影

右侧膝关节正侧位摄影

15

DR

下肢

左侧踝关节正侧位摄影

左侧踝关节正侧位摄影

16

DR

下肢

右侧踝关节正侧位摄影

右侧踝关节正侧位摄影

17

DR

下肢

左足正斜位摄影

左足正斜位摄影

18

DR

下肢

右足正斜位摄影

右足正斜位摄影

19

DR

脊柱

颈椎正侧位摄影

颈椎正侧位摄影

20

DR

脊柱

胸椎正侧位摄影

胸椎正侧位摄影

21

DR

脊柱

腰椎正侧位摄影

腰椎正侧位摄影

22

DR

脊柱

骶尾椎正侧位摄影

骶尾椎正侧位摄影

23

DR

骨盆

骨盆正位摄影

骨盆正位摄影

24

DR

腹部

立位腹部平片

X线全腹部前后立位

25

DR

腹部

卧位腹部平片

X线全腹部,仰卧前后位或侧卧水平位

26

DR

脊柱

颈椎双斜位

颈椎双斜位

27

DR

脊柱

颈椎张口位

颈椎张口位

28

DR

脊柱

腰椎过伸过屈位

腰椎过伸过屈位

序号

类别

部位

项目中文名称

项目释义

29

DR

脊柱

腰椎双斜位

腰椎双斜位

30

DR

下肢

右胫腓骨正侧位

左胫腓骨正侧位

31

DR

下肢

左胫腓骨正侧位

左胫腓骨正侧位

32

DR

下肢

右股骨正侧位

左股骨正侧位

33

DR

下肢

左股骨正侧位

左股骨正侧位

34

CT

头部

头部计算机体层(CT)平扫

头部普通扫描

35

CT

鼻部

鼻部计算机体层(CT)平扫

鼻部普通扫描

36

CT

胸部

胸部计算机体层(CT)平扫

胸部普通扫描

37

CT

脊柱

颈椎计算机体层(CT)平扫

颈椎普通扫描

38

CT

脊柱

胸椎计算机体层(CT)平扫

胸椎普通扫描

39

CT

脊柱

腰椎计算机体层(CT)平扫

腰椎普通扫描

40

CT

髋关节

髋关节计算机体层(CT)平扫

髋关节普通扫描

41

CT

下肢

左侧足部计算机体层(CT)平扫

左侧足部普通扫描

42

CT

下肢

右侧足部计算机体层(CT)平扫

右侧足部普通扫描

43

CT

下肢

左侧踝关节计算机体层(CT)平扫

左侧踝关节普通扫描

44

CT

下肢

右侧踝关节计算机体层(CT)平扫

右侧踝关节普通扫描

45

CT

头部

头部计算机体层(CT)增强扫描

头部普通扫描加增强扫描

46

CT

鼻部

鼻部计算机体层(CT)增强扫描

鼻部普通扫描加增强扫描

47

CT

腹部

上腹部计算机体层(CT)增强扫描

上腹部普通扫描加增强扫描

48

CT

腹部

盆腔计算机体层(CT)增强扫描

盆腔普通扫描加增强扫描

49

CT

胸部

胸部计算机体层(CT)增强扫描

胸部普通扫描加增强扫描

50

CT

腹盆

下腹部增强

下腹部CT平扫加增强

51

CT

腹盆

肾上腺增强

肾上腺CT平扫加增强扫描

52

CT

上肢

右肩关节平扫

右侧肩关节CT扫描

53

CT

上肢

左肩关节平扫

右侧肩关节CT扫描

54

MR

头部

颅脑磁共振平扫成像

颅脑磁共振普通扫描

55

MR

鞍区

鞍区磁共振平扫成像

鞍区磁共振普通扫描

序号

类别

部位

项目中文名称

项目释义

56

MR

脊柱

颈椎磁共振平扫成像

颈椎磁共振普通扫描

57

MR

脊柱

胸椎磁共振平扫成像

胸椎磁共振普通扫描

58

MR

脊柱

腰椎磁共振平扫成像

腰椎磁共振普通扫描

59

MR

髋关节

双髋关节磁共振平扫成像

双髋关节磁共振普通扫描

60

MR

下肢

左侧膝关节磁共振平扫成像

左侧膝关节磁共振普通扫描

61

MR

下肢

右侧膝关节磁共振平扫成像

右侧膝关节磁共振普通扫描

62

MR

下肢

左侧踝关节磁共振平扫成像

左侧踝关节磁共振普通扫描

63

MR

下肢

右侧踝关节磁共振平扫成像

右侧踝关节磁共振普通扫描

64

MR

头部

头部磁共振增强成像

头部磁共振普通扫描加增强扫描

65

MR

脊柱

颈椎磁共振增强成像

颈椎磁共振普通扫描加增强扫描

66

MR

脊柱

胸椎磁共振增强成像

胸椎磁共振普通扫描加增强扫描

67

MR

脊柱

腰椎磁共振增强成像

腰椎磁共振普通扫描加增强扫描



附件2


关于《渝北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渝北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下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2023年4月,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川渝两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23〕12号)。为积极传达响应上级规定,进一步推进区内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切实简化群众就医流程和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更好助推分级诊疗体系建设,需制定我区的执行通知。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公文标题:《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国卫医发〔2022〕6号,发文时间:2022214日。

发文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公文标题:《关于加快推进川渝两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字号:渝卫发〔2023〕12号,发文时间:2023428日。

(三)其他说明: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互认范围确定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渝北区将范围扩大为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同时将重医大附三院也纳入了互认范围

二、文件主要内容

在渝北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及重医大附三院推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鼓励各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45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67项,随着区内卫生健康领域数字化改革的推进及医疗质量同质化水平的不断提升逐年增加。在保证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对7天内规范完整的检验报告、30天规范完整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予以互认同步加强信息系统支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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