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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MB193784XN/2023-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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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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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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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3-05-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6
关于《关于鼓励促进渝北区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结合工作实际,区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关于鼓励促进渝北区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186号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邮编:401120)。来信请注明“《关于鼓励促进渝北区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8419734@qq.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23-6741952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
附件:1.关于鼓励促进渝北区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鼓励促进渝北区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鼓励促进渝北区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送审稿)
各镇街、各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19〕11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托幼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现就幼儿园开设托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办对象
渝北区一二级幼儿园。
二、申请条件及程序
幼儿园应依法依规经营,在保障片区3-6岁适龄幼儿入园学位需求的前提下,有意愿开办托班并接受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教委日常监管。
(一)申办资料
1.法人登记证书。
2.办园许可证。
3.幼儿园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场地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5年)。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5.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6.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7.如提供餐饮服务须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8.经区妇幼保健院评价为“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
9.《渝北区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非营利性幼儿园申办程序
1.园所申请。有意愿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材料。
2.严格审核。区卫生健康委在收到幼儿园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教委进行实地察看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并作出审核结论(详见附件)。
3.对外公示。经审核通过的幼儿园名单将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在渝北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4.完善登记。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详见渝北区政府门户网站)于1个月内,持《渝北区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到区民政局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增加“托育服务”业务范围。
(三)营利性幼儿园
有意愿开办托班的营利性幼儿园到市场监管局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保育内容
幼儿园开办的托班应以保育为工作重点,遵循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婴幼儿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保育工作应当包括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
(二)强化队伍建设
幼儿园应当根据《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开展相关培训,把2-3岁幼儿托育照护知识和家庭养育教育指导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多渠道开展保教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三)加强监督指导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幼儿园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服务质量、卫生保育、膳食营养和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加强托班保教人员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区教委在职权范围内做好对幼儿园托班照护服务管理工作。
附件:渝北区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渝北区教委员会 渝北区民政局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月*日
附件
渝北区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机构名称 (盖章) |
|||||||||
办学许可证编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址 |
|||||||||
法定代表 |
法定代表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办时间 |
场所性质 |
国有[ ],集体[ ],租赁[ ],自有[ ],其他[ ] | |||||||
收托规模 |
服务范围 |
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 | |||||||
场所情况 |
建筑面积;室内使用面积;户外活动面积 | ||||||||
证照齐全 有效 |
幼儿园场地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法人登记证[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 |||||||
近三年无通报批评、无违反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 |
是[ ],否[ ] |
依法依规办园 |
是[ ],否[ ] | ||||||
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 |
是[ ],否[ ] |
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行为 |
是[ ],否[ ] | ||||||
审查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幼儿园开设2-3岁幼儿托班,托班数为个班,托班共人。 区教育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审查,该幼儿园符合卫生评价标准等相关要求,同意开设2-3岁幼儿托班。 区卫生健康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关于《关于鼓励促进渝北区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建立和优化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地服务计生家庭,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区政府研究,同意鼓励促进渝北区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19〕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申办对象
渝北区一二级幼儿园。
(二)申请条件及程序
幼儿园应依法依规经营,在保障片区3-6岁适龄幼儿入园学位需求的前提下,有意愿开办托班并接受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教委日常监管。
1.申办资料
(1)法人登记证书。
(2)办园许可证。
(3)幼儿园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场地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5年)。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5)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6)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7)如提供餐饮服务须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8)经区妇幼保健院评价为“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
(9)《渝北区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非营利性幼儿园申办程序
(1)园所申请。有意愿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材料。
(2)严格审核。区卫生健康委在收到幼儿园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教委进行实地察看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并作出审核结论(详见附件)。
(3)对外公示。经审核通过的幼儿园名单将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在渝北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4)完善登记。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详见渝北区政府门户网站)于1个月内,持《渝北区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到区民政局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增加“托育服务”业务范围。
3.营利性幼儿园
有意愿开办托班的营利性幼儿园到市场监管局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