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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渝北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9-28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7年,原区旅游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渝北区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渝北区旅〔2017〕10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该文件是对渝北府发〔2015〕60号文件精神的具体落实,文件实施以来,总体情况良好,对加快全区旅游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2019年年初因机构改革,撤销原文化委和旅游局,组建了渝北区文化旅游委,根据新机构的职能职责规定,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一是“重庆市渝北区旅游局”的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的单位应及时予以调整;二是《原办法》中个别条款与现实情况契合度不高,也有必要进行调整修改。三是根据机构改革后区文化旅游委职能职责,将旅游发展资金修改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利于推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推动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四是参照《重庆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3号)第二条规定,也应当予以修订

二、文件主要内容、适用对象

《渝北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是以《渝北区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渝北区旅〔2017〕106号)文件为基础进行修订,参考《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3号)的具体要求,专门针对区文化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含总则、部门职责、支持对象、范围及方式、项目申报和审核验收、资金拨付、监督与绩效评价和附则等共七章二十五条,该文件是区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针对文化旅游行业单位,支持对象、范围及方式,项目申报和审核验收,资金拨付,监督与绩效评价等做出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三、《原办法》、《新办法》差异对比

(一)发文主体变更。《原办法》“旅游局”变更为“文化旅游委”;“旅游发展资金”变更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全文“旅游产业”变更为“文化旅游业”。

(二)遵循依据变更。《原办法》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注重绩效、专款专用、跟踪监督的原则。《新办法》参照《重庆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总量控制、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三)使用范围变更。《新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参照《重庆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了文化领域的相关内容,包括文化旅游规划编制评估、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文化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等。

(四)支持标准变更。去掉了《原办法》对旅行社的奖励政策、旅游直通车的补助政策。《新办法》补充了我区对文化产业扶持的相关政策内容,含重点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发展)、景区建设、酒店住宿、旅行社等示范项目建设补助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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