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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5744794/2023-0031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文综罚字〔2023〕F-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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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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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文化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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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3-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8
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文综罚字〔2023〕F-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渝北区悠闲阁音乐茶座(王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 文书编号为(渝北)文综检(勘)字〔2023〕F-2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复制单1份,视频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 经营者王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案件调查的陈述与确认意见,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能够自行承担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质。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渝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者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