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年7月,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了《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北退役军人发〔2021〕18号),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做好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发放工作,我区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渝北民﹝2017﹞8号(已废止))文件,对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经费来源等做了有关规定。因相关职能现已划转我局,我局结合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印发了《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北退役军人发〔2021〕18号)。
二、文件制定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全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6〕83号)文件。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发放范围
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共8类,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在乡参试退役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60岁农村籍老兵、在乡“三属”、部分60岁老年烈士子女。
(二)发放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0元,其余对象每人每月75元。
(三)发放时间
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发放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