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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8-12

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7月,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了《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北退役军人发〔202118号),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做好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发放工作,我区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渝北民20178号(已废止))文件,对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经费来源等做了有关规定。因相关职能现已划转我局,我局结合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印发了《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北退役军人发〔202118号)。

二、文件制定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全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683号)文件。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发放范围

    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共8类,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在乡参试退役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60岁农村籍老兵、在乡三属、部分60岁老年烈士子女。

      (二)发放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0元,其余对象每人每月75元。

    (三)发放时间

    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发放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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