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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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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8-01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重庆市渝北区洛碛垃圾填埋场和洛碛餐厨垃圾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改扩)的决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同意设置重庆市渝北区洛碛垃圾填埋场和洛碛餐厨垃圾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改扩)的决定书

重庆渝环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7月7日向我部门提出了重庆市渝北区洛碛垃圾填埋场和洛碛餐厨垃圾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改扩)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重庆市渝北区洛碛垃圾填埋场和洛碛餐厨垃圾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改扩)设置决定如下:

入河排污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洛碛垃圾填埋场和洛碛餐厨垃圾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改扩)

入河排污口编码

FA-500112-0037-GY

设置类型

改设、扩大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责任主体1名称:重庆渝环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桂湾村餐厨垃圾处理厂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500112MA60DHET1U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姓名:

陈海龙

联系电话:

13212312230

行业类别

7820 环境卫生管理

排污许可证

或排污登记编号

91500112MA60DHET1U002Q

责任主体2名称:重庆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桂湾村垃圾填埋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2028442017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姓名:

杨先续

联系电话:

18602393138

行业类别

7820 环境卫生管理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915000002028442017001V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所在行政区域:渝北区

排入水体名称:沙公溪

所在流域:长江

经度(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CGCS2000坐标系):106.933726

纬度(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CGCS2000坐标系):26.745137

污水排放方式

间歇

入河方式

管道


是否共用

入河排污口

截面信息

截面为圆形截面,面积为0.159平方米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如下表):

污染物种类

排放浓度(毫克/升)

全年

特殊时段(12月、1月、2月、3月)

污水排放量(万吨/年)

污染物排放量(吨/年)

污水日排放量(吨/天)

污染物日排放量(吨/天)

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此项)

COD

71.08

155.69

110.67

4265.56

0.31

NH3-N

11.55

17.98

0.05

TN

3.56

5.54

0.015

TP

0.73

1.13

0.003

BOD5

20.89

32.52

0.089

SS

66.45

103.45

0.283

总汞

0.0001

0.0001

0.0000003

总铅

0.009

0.0138

0.00004

总镉

0.001

0.0014

0.000004

总砷

0.009

0.0138

0.00004

总铬

0.009

0.0138

0.00004

六价铬

0.004

0.0069

0.00002

总铜

0.044

0.069

0.0002

总锌

0.089

0.138

0.0004

总铍

0.0001

0.0002

0.0000005

色度

/

/

/

总镍

0.004

0.0069

0.00002

粪大肠菌群

889个/L

1.384×1012个/a

3.792×109个

动植物油

9.114

14.19

0.039

pH

/

/

/

责任主体1:重庆渝环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COD

68.26

141.85

96.83

3886.37

0.27

NH3-N

10.24

14.52

0.04

磷酸盐

0.5

0.71

0.002

BOD5

20

28.37

0.078

SS

70

99.3

0.272

动植物油

10

14.19

0.039

pH

6~9

/

/

责任主体2:重庆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COD

100

13.84

13.84

379.19

0.038

NH3-N

25

3.46

0.009

TN

40

5.54

0.015

TP

3

0.42

0.001

BOD5

30

4.15

0.011

SS

30

4.15

0.011

总汞

0.001

0.0001

0.0000003

总铅

0.1

0.0138

0.00004

总镉

0.01

0.0014

0.000004

总砷

0.1

0.0138

0.00004

总铬

0.1

0.0138

0.00004

六价铬

0.05

0.0069

0.00002

总铜

0.5

0.069

0.0002

总锌

1

0.138

0.0004

总铍

0.002

0.0002

0.0000005

色度

40

/

/

总镍

0.05

0.0069

0.00002

粪大肠菌群

10000个/L

1.384×1012个/a

3.792×109个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责任主体、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重庆渝环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确保事故防控体系正常运行,按照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发生事故时污染物不会通过该入河排污口进入外环境。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排放废水中存在《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28号)《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生态环境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的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铊及铊化合物、氰化物(易释放氰化物)、五氯酚及五氯酚钠、苯、甲苯、硝基苯类物质(2,4-二硝基甲苯)、苯胺类物质(邻甲苯胺)、1,1-二氯乙烯、六氯丁二烯、多环芳烃类物质(包括:苯并[a]蒽、苯并[a]菲、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二苯并[a,h]蒽)和二噁英类物质(包括: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多氯二苯并呋喃)等21种(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责任主体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1.你单位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HJ 1387-2024)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加强计量及水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

2.你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3.你单位应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标志牌、监测采样井(或检查井)等。

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仅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入河排污口需要记载):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该入河排污口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

2.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发生变化,以及因服务区域、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造成或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3.该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

4.该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或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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