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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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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4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29号(重庆速爱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责改〔2025〕2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速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华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ABUED18X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黄印村5社1幢1-1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速爱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渝北区统景镇黄印村从事猪头肉深加工,有冲洗、清洗废水产生,在污水处理站的污水池检修时,擅自将曝气池污水通过抽水泵直接排入冯家沟并进入外环境。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7月1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

2. 2025年7月17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渝北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北环(监)字〔2025〕第SY009号);

3. 2025年8月29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邱华芬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证据1-3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速爱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4. 2025年8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速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华芬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速爱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证整改后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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