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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24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罚〔2025〕20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10-22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罚〔2025〕20号(重庆盛新顺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环罚〔2025〕2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盛新顺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7JDQ1Q8M

住所:重庆高新区西永街道西永大道28-2号SOHO楼OA#1402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携PID检测仪开展渣土车辆巡查时,发现车牌号渝DU1715重型自卸货车尿素箱尿素温度传感器使用螺栓垫高,机动车所有者为重庆盛新顺物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

2.2025年7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重庆盛新顺物流有限公司与伍某某)、伍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3.2025年7月18日,对你单位经理伍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证据1-3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盛新顺物流有限公司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且整改措施已落实的事实。

4.2025年7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盛新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峻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渝DU1715重型自卸货车)复印件;

证据4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盛新顺物流有限公司。

5.2025年9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23号);

6.2025年9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环罚告〔2025〕20号);

7.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5-7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环罚告〔2025〕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你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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