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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241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罚〔2025〕1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10-22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罚〔2025〕18号(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环罚〔2025〕1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7GR0F66N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奥体路1号裙楼5层525室(HJ-094)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携粉尘快速测定仪到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方大医院)二期项目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开挖作业过程中扬尘产生明显,未采取有效的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上述行为构成“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

2.2025年7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包某);

3.2025年7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包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5年8月1日,对你单位项目经理包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证据1-4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

5.2025年7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方大医院)二期项目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合同》复印件、《机械设备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证据5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6.2025年9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21号);

7.2025年9月1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6-7证明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实。

8.2025年9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环罚告〔2025〕18号);

9.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8-9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环罚告〔2025〕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裁量系数A:个性裁量因子0个;共性裁量因子2个: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因子3个:整改措施已落实:-2,一般企事业单位:0,主观过失:-1,故X=N+(M-N)×[(A-1)/4]×(1+B)=1万元。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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