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处罚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220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不罚〔2025〕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9-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5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不罚〔2025〕4号(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环不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DBYKR962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幸福村1组1幢1-1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获得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青木村建设“渝北区110KV朱尔线#26-#41、朱洛线#22-#36迁改工程”项目。经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渝北区110KV朱尔线#26-#41、朱洛线#22-#36迁改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上述行为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

2.2025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万某);

3.2025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万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5年9月11日,对你单位征拆办副主任万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9月15日,对你单位征拆办副主任万某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证据1-5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6.2025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小微型(含已成、临时)建设项目许可(备案)表》复印件、《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渝北区110KV朱尔线#26-#41、朱洛#22-#36迁改工程核准的批复》(渝北发改投〔2025〕279号)复印件、《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渝交〔2025〕048070)复印件、《重庆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渝林许可地〔2025〕476号)复印件、《路径方案图》复印件;

7.2025年9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渝北区110KV朱尔线#26-#41、朱洛#22-#36迁改工程未批先建环境影响分析专家咨询意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8.2025年9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26号);

9.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8-9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10.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0证明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5年9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复查时,你单位已自行停止建设。鉴于你单位已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本着教育警示为主的原则,按照当前推行审慎包容监管的要求,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经集体研究决定,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环不罚告〔2025〕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5年9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函,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日常管理,严禁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