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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21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责改〔2025〕2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9-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26号(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责改〔2025〕2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DBYKR962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幸福村1组1幢1-1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获得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青木村建设“渝北区110KV朱尔线#26-#41、朱洛线#22-#36迁改工程”项目。上述行为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

2.2025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万某);

3.2025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万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5年9月11日,对你单位征拆办副主任万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9月15日,对你单位征拆办副主任万某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证据1-5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6.2025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小微型(含已成、临时)建设项目许可(备案)表》复印件、《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渝北区110KV朱尔线#26-#41、朱洛#22-#36迁改工程核准的批复》(渝北发改投〔2025〕279号)复印件、《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渝交〔2025〕048070)复印件、《重庆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渝林许可地〔2025〕476号)复印件、《路径方案图》复印件;

7. 2025年9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渝北区110KV朱尔线#26-#41、朱洛#22-#36迁改工程未批先建环境影响分析专家咨询意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中交洛碛港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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