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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201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责改〔20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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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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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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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9-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25号(赖卫阳)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责改〔2025〕25号
当事人姓名:赖卫阳
工作单位: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
身份证件号码:XXX
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郭家岗XX号XX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对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接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移交重型货车、车检机构问题线索的函》,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调阅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2025年6月27日检测车辆渝DQ3772的相关资料及视频,发现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上传至重庆环保检测PDA系统中的照片显示,车辆渝DQ3772在检测过程中,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温度传感器人为改装垫高,导致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不能正常运行,但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仍为车辆渝DQ3772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00112B92506271548553617)。上述行为构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赖卫阳为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关于移交重型货车、车检机构问题线索的函》;
2.2025年7月21日,对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
3.2025年7月21日,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提供的检测车辆渝DQ3772的PDA系统检测过程资料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00112B92506271548553617)复印件;
4.2025年7月25日,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与赖卫阳)、赖卫阳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8月8日,对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现场主要负责人赖卫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证据1-5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6.2025年7月21日,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5年7月25日,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提供的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负责人卢用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
8.2025年8月4日,赖卫阳提供的《情况说明》;
9.2025年8月8日,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提供的2025年6月27日检测车辆渝DQ3772《金隆三亚湾车检收费凭据》复印件、《中盐重庆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物业资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书》(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与赖卫阳)复印件、《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与刘向洋)复印件、《离职申请》(刘向洋)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发证日期:2025年7月9日)复印件;
10.2025年8月14日,重庆金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湾分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7月25日)复印件。
证据6-10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赖卫阳。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