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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19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责改〔2025〕2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9-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22号(包鑫)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责改〔2025〕22号

当事人姓名:包鑫

工作单位: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件号码:XXX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桃源大道XX号XX幢XX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对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携粉尘快速测定仪到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方大医院)二期项目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挖作业过程中扬尘产生明显,未采取有效的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上述行为构成“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鑫为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7日,对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

2.2025年7月16日,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包鑫);

3.2025年7月18日,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包鑫身份证复印件;

4.2025年8月1日,对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包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证据1-4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

5.2025年7月18日,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强瑞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方大医院)二期项目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合同》复印件、《机械设备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6.2025年8月1日,包鑫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5-6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包鑫。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依法责令停工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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